作者:孙骁骥 | 评论(1) | 标签:时事观点, 民主, 社会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就推进城市社区建设印发了名为《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作的意见》的文件,首次明文规定入住率达到一半的新建小区便可筹组居委会,同时,居委会成员工作报酬及居委会相关工作经费将被纳入政府财政预算。

这份被视作为未来十年社区改革规划蓝图的文件,一经发表就引起了人们的不少关注。有人认为这份文件有助于推进我国的基层民主改革、解决社区管理的诸多问题,但是,也有人批评说此举治标不治本,不但解决不了社区的实际问题,最后只能让居委会大妈也变成吃财政饭的公务员,并且,政府如果从财政上“收编”了居委会,反而不利于社区自治。

居委会的改革是否将有利于社区自治?弄清这个问题之前,得对居委会的定义稍作回顾。众所周知,我国政府机构的权力下限到街道办事处为止,因此其工作人员尚属于公务员范围,街道办事处在行政上亦属于政府的派出机构。但我国上世纪80年代正式设立的居委会,其情况就有所不同,从性质上讲,它属于基层的群众自治性组织而不是政府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居委会的目的是要以“城市居民群众依法办理群众自己的事情”为前提,在街道办事处的指导和支持下,进行居民的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和自我服务。显然,政府的作用只是在此过程中做一些“指导”和“支持”,并不直接干预居委会工作。但今天,政府却直接插足居委会最核心的部分——工作经费,此举是否有违其“群众自治”的初衷,有越俎代庖之嫌?

从行政管理的角度看,权力下放、地方分权乃至地方自治更有助于实现公民参与公共事务。西欧有许多国家在不断分权的过程中就出现了相当于我们今天的居委会或者街道委员会的社区机构。例如,法国在上世纪70年代的城市化进程中,出现了“街区委员会”这样的群众自发组织,后来法国政府立法,成立“街区议事会”,这些类似于居民协会的组织,涵盖了街区的教育、住房、安全等居民日常生活的各个方面,并与公权力机关进行对话,开展所谓的“近距离民主”。

正如中国的居委会一样,这些“街区议事会”每天的工作都是致力于解决街区居民生活的细节问题,有时甚至流于小市民的家长里短。但在实际的操作中,这类组织的存在十分有效地沟通了普通民众和行政代表、政府官员之间关系,同时也监督了公权力,具有质询和对话的双重功能。其中的原因很简单,社区组织来自于普通民众,不受任何政治党派的掣肘,可谓民主的“原生态”。

为了保持议事会的中立性和基层性,法国的阿维尼翁市在通过《街区议事会章程》时,规定街区议事会只能讨论与人们生活密切相关的事宜和具体建议,在这里不可以谈论政治或进行意识形态交锋。其资金筹措,也咸源于民间,与政府毫无干系。对于公权力,街区议事会从一开始就说了“不”字。如此,这个法国版的居委会,才能更纯粹地尽到为公众解决复杂而微观的公共议题的责任。

我想,或许这才是我们真正需要的居委会,多解决些问题,少涉及些政治和宣传。今天,全中国的社区居委会达到84689个,但却被人形容为“管着最多的事,拿着最少的钱”的部门,人力、物力都成为限制居委会工作的一大问题。但想要提升居委会的工作效率,简单的“政府收编”,并不能从根本上调动居委会工作人员乃至民众参与公共事务的积极性,反而会让这个最基层的社区部门变得愈加像是政府组织的“附庸”。把原本属于民众的东西,悉数交还给民间,这才是居委会未来的发展方向。

我们究竟需要什么样的居委会?当社区正日益成为各种社会利益关系和矛盾的交汇点时,过去的旧体制,已到了非改革不可的时候。法国学者玛利—艾莱·巴凯的话,或许可以作为对这个疑问的回答,他说过,如果不将街区变成真正地方事务决定的场所,无论怎么改革,所谓的“参与式民主”将永远离民众十分遥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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