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拆迁条例还是兵败强拆


千呼万唤,终于有关于新拆迁条例进展的消息传来,而且听来好像还有点令人欣慰。


据媒体报道,新拆迁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草案)》有三大亮点,一是取消行政强拆,要用强拆时走司法程序;二是拆迁补偿强调个人需求,拆迁补偿更加清晰公开;二是拆迁许可证将成为历史,实施征收和补偿的主体只有一个就是政府。


细细品味这三大亮点,本人得出是令人失望的结论:新拆迁条例还是兵败
强拆


这里,强拆的概念
被保留下来了,只不过用司法强拆代替了行政强拆。这一点在一些西方国家可以说是革命性地的突破,是实质性剥夺了政府的强拆权力。但在中国,在行政高于司法、政府领导法院的格局没有改变的前提下,这个变化的意义则可能仅局限于法理,并无多大实际意义。


这里,在可以司法强拆的主导下,所谓的
拆迁补偿强调个人需求可能成为一个空心汤团,拆迁补偿的更加清晰公开也可能图具形式。因为,个人利益在由政府确定的公共利益面前,永远只有低头顺从的份。不低头顺从的,就是钉子户、刁民,等待着他们的还是强拆,无论是行政强拆还是司法强拆,结果都一个样。只要强拆还在,惨剧还将继续。


这里,政府从后台直到走到了前台,表面上好像强调了政府的责任,其实是既为政府提供了无坚不摧的司法长矛,又为政府打造了无比坚固的司法盾牌。只要政府有需要,只要接到行政指令,司法绝对会义无反顾地启动长矛、盾牌的功能,所谓一级管一级,岗位责任所在,谁与争锋,谁敢不从。


综上所述,
新拆迁条例的三大亮点,在替谁说话上没有根本改变,其中是有顾及沸腾民怨的影子,却也毫不动摇地保留了政府的强拆欲。从这个意义看,新拆迁条例与旧拆迁条例没有本质的区别。


只要强拆还在,惨剧就还将继续。这不是危言耸听,除非
新拆迁条例定下这样的主基调,只要一户人家不同意,拆迁就不准继续。当然,这在外国是一个佳话,在中国可能是一则预言故事。

 

 

201011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