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0-10-15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14日对外公布了《关于天然气销售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通知要求,各地对城乡居民用天然气销售价格暂不作调整,对城乡非居民用天然气销售价格进行相应调整。
《通知》指出,各地对城乡居民用天然气销售价格暂不作调整,由新疆财政对天然气经营企业民用气销售予以补贴,具体补贴办法由财政部门另行确定。各地对城乡非居民用天然气销售价格进行相应调整,基于销售价格调整前天然气出厂价格提高对天然气经营企业产生的影响,由各地结合实际在调整天然气销售价格时适当予以疏导解决。
同时,《通知》还要求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听证等相关程序,加大政策宣传,确保出租车行业稳定。对于城市公交行业,城市公交票价不作调整,按照属地化负责原则,由各地制定公交补贴政策和标准,报新疆财政和价格主管部门批准。
《通知》特别强调指出,各油田企业供应新疆区内用户的天然气出厂价格不能超过国家公布的基准价格,不能上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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