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有喝酒而死的新闻,这回身遭不幸的不是公务员,但仍与公务员有关。
  死者是江苏盐城的个体户鲍长宏,同桌喝酒的另有7人,其中4个是公务员。4个公务员中,一个是刚从部队转业的交警吴开岭,另三个分别是地方税务局工作人员、市信访局干部和市文化广播新闻出版局监察室副主任。

  死者家属将同桌喝酒的7个人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媒体报道围绕“个体户接警察电话赴宴后死亡,家属称被逼买单”展开。这都属正常处理。民事诉讼,告诉案件相关人,同桌7人,轻重或有不同,但涉事者一个都少不了,同类案件,非无先例。新闻报道主要关注公务员涉案,符合媒体作为社会公器的要求,不管公务人员在法律上责任有无大小,都不可谓“抹黑公务员”,因为公务员还需要经受政治影响、社会影响的评价。
  鲍长宏赴宴,由吴开岭电话邀约。鲍自带3瓶白酒前往,酒宴由鲍买单。家属称鲍是被逼买单,认为吴开岭应负主要责任。吴开岭称只是正常酒宴,无强迫买单之事。吴所在单位调查,基本认同吴的说法。

  我们虽然未到酒宴现场,也未得到法庭对这一场死亡宴会的调查结论,但并非不可以想象这种酒局的一般“局面”。鲍长宏与吴开岭相熟,缘于二人的妻子有“同病关系”。从一般情境推想,鲍长宏接到吴的电话,请来跟几个同属国家干部的朋友喝酒,鲍长宏提酒而去,酒后且主动买单,都不是奇怪的事情。
  一个个体户跟几个国家干部喝酒,有具体事情要请托帮忙,固然须个体户出酒钱;就算只是单纯的喝酒交游,个体出酒钱也是毫不稀奇的,你能跟公务员交朋友,这是光荣,可作为提高身望的资本,而且后面也隐含利益,可能办事多了些门路。在这样的交往情境中,个体户需要表现的是爽快。喝酒爽快,掏钱爽快,让人家觉得你够朋友,积极争取别人把你当朋友,这是一种类似于“才艺展示”的自主过程,以示你值得被接受。

  我不否认,在这样的交往中,自愿的后面大都有着“不得不自愿”的被迫成份,但这种被迫,是一种潜在的社会交往规则的作用。爽快或者装爽快的人,不得不如此;接受这种爽快的人,也安之若素。一方咬牙爽快,一方坦然受之,并不需要在交往过程中交待“你必须掏钱”,更无须在行动上逼迫你去买单。这也就是说,在法律上认定鲍有被逼买单的情节,恐怕是困难的。

  在这里,我们可以体察“被迫”这个词,作为一种法律定义和作为一种社会现象的区别。法律定义上的被迫,需要可通过证据证实的强迫表示和强迫行为。而作为一种社会现象,强迫和被迫却可能是一种无所不在的笼罩于相互关系中的氛围和整体背景。这一背景无法得到法律上的认定,因而无法“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去追究,但它构成了日常生活的现实。它是隐秘的真相,我们这个社会系统不言自明的公理,各种人际交往的前提。
  在这里,我们可以感受社会生活内在的悲剧性。一个人与他人的交往,被摆放在一定的社会结构之中。在这个结构中,每个人有一个不难寻找到的位置,位置的高低决定了事实上的不平等,处在低位的人向上交结的过程中,将会表现自己值得高位者交往的某些质素,而高位者决定着交往是否继续进行,他们观看、评价并坦然接受这类“才艺展示”,当“才艺展示”出现人身伤亡之类的意外时,你无法从法律上追究其“强迫展示才艺”的责任。大概,这种交往不平等在任何一个社会中都或多或少地存在,在中国,我们可以看到这主要体现为由权力序列决定的位阶秩序。

                                  2010.11.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