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观察网》专栏)

孩子受到了三聚氰胺奶粉的伤害,而为孩子讨说法的父亲,却被判刑。世上最为悲哀的事情,恐怕莫过于此。

“结石宝宝”之父赵连海就是这般获刑两年半。这是一个危险的信号,显示“以维稳之名吓阻维权”已成为一些地方政府常用手段。

或许有人会说:赵连海的遭遇值得同情,但法不容情,他触犯了法律,就应该得到惩罚。那么,且就北京市大兴法院的判决书所显示的内容来分析,赵以“寻衅滋事罪”获刑,实在是勉强。起诉书所言赵氏犯罪的主要情节是:其一,起诉书称赵连海利用三聚氰胺奶粉事件“在互联网上恶意炒作”,并“煽动纠集”群众到河北石家庄法院及北京大兴区、丰台区等地,以喊口号和进行非法聚会方式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其二,赵连海利用为安徽女青年李蕊蕊被强奸报案而“炒作”。

“恶意炒作”一词出现在司法文书中,真不知今夕何夕,这是典型的“诛心”。“炒作”本不是一个法律名词,而往往是官方对有人传播自己所不喜欢的信息一种蔑称。国内有众多儿童受到了三聚氰胺奶粉伤害,这是事实。高强度地传播这一事实,并不违法,因为传播者并没有无中生有、造谣诽谤。上访女青年李蕊蕊被截访者强奸一案亦是如此。那么看来略可“坐实”的一项罪便是“严重扰乱社会秩序”。这一罪名是否成立,关键要看危害后果。何谓“严重扰乱”,究竟使公共利益受到了那些重大的损害?需要检方详细举证,而非含糊一句就判定罪名成立。全国各地那么多受害者的家长,单独寻找救济是那样的艰难,受到了种种打压。这些可怜的人聚在一块,抱团取暖,共同来维护自己孩子的合法权益,何罪之有?

实际上,“扰乱社会秩序”已成了一些地方政府惩治不听话的“刁民”最重要的罪名。这些“刁民”“刺头”之所以不听话,往往是因为他们不愿意放弃维护自己正当权益的行为。而何为“社会秩序”,何谓“扰乱”,则由地方政府口含天宪,随意解释之。在这样的案件中,地方司法当局很不光彩地成为行政意志的附庸,法律的主要功能不再是用来保护公民的权利,相反,成为惩治维护权利者的利器。于是,我们会看到一些奇怪的司法现象,公民的权益受到伤害,行政和司法部门表现得是相当的消极,如肖传国雇凶伤害揭露其学术造假的方舟子、方玄昌,因为行凶者意志外的原因,伤害后果并不严重。但这种雇凶伤人的主观故意是极其恶劣的,同样由北京的法院审判,肖传国仅仅被判拘役五个半月。而公民一旦让官员不痛快,或者感觉到某人太刺头,就会效率很高地祭起“维护社会秩序”的大旗,尽逞罗织构陷之能,甚至不惜用“莫须有”的手法让这样的人入罪。如本月7日,湖南永州农民唐封银夫妇因“准备上访,其行为扰乱了公共场所秩序”,当地警方决定将二人行政拘留10日。“上访未遂”被关,算得上是旷世奇观了。

以打压维权为目的的“维稳”、“维护社会秩序”,维护的无非是一部分人可以继续凭借权力肆意损害另一部分人权益的不公平的社会秩序和利益结构。这样的“维稳”必然会走入“越维稳越不稳”的怪圈。纯以严刑峻法治民而事与愿违者,国史中不鲜见。秦法之苛,后世公认。然而,当因大雨延迟的戍卒们面对“失期,法皆斩”的蛮横律法时,发出了 “今亡亦死,举大计亦死;等死,死国可乎”的呐喊。

得不到法律公平和周到保护的孩子,都可能是“赵氏孤儿”,虽然多数人的父亲并没有获刑两年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