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焚事件发生后,一度被宜黄官方绑架的钟如九

 

雲邊居士按:

本文原系9月16日为某杂志社论起的草稿,后因社论换主题而未发,现发于此。

2010年9月24日

 

解放司法权,法惩暴力拆迁

萧瀚

 

此次江西宜黄拆迁三人自焚惨剧,再次震动民间,此事件一如既往地加深民间恐惧:公民的基本土地权利怎样才能得到基本保障?

 

去年唐福珍事件之后,在群情激愤、舆论汹汹之际,促使国务院加紧考虑制定《国有土地上房屋征用和补偿条例》,以替代2001年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新条例《征求意见稿》除了其中第四十条之外,很多内容至少从字面上满足了许多人的立法期待,但是如果仅仅寄望于此条例出台以改变现状,显然不现实,因为还有一个至少同样重要的问题,常常被人遗忘。

 

这个重要问题就是,此次宜黄事件的起因——房屋拆迁,与一切暴力拆迁案例相同:没有任何其他公权力能事先对政府行政权构成制衡。

 

正如烧伤者钟如琴手机所录下的拆迁人员说的:“连邹国宏这样有能力有关系的人我们都拆掉了,你们的也得拆!”“你们今天不拆,明天怎么死的都不知道”。这里,作为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的政府部门已经完全为所欲为,此前的邹国宏就是在人身遭到非法拘禁的情形下,房屋被强行推倒的。

 

血案发生时,拆迁人员上百人在现场袖手旁观,任凭自焚者被严重烧伤后才象征性地帮忙救助;血案发生后,钟家人以手机等电子工具录下的影像资料也悉数被拆迁人员收缴;此后不到三天,宜黄政府甚至连钟家三人自焚都否认,并在没有任何证据情况下,诬陷烧伤者是要对拆迁人员泼汽油威胁时不慎自伤。

 

行政权力何以跋扈、无耻、冷血若此?这绝不仅仅是缺乏立法所致,即使是广为人们诟病甚至抗议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2001)也从未赋予行政权如此不顾被拆迁人死活的权力,那么到底根源何在?

 

公民土地权利缺乏包括私有制在内的刚性立法保护,固然是拆迁血案屡屡发生的权利性根源之一,但还有一个更加迫在眉睫的权力性原因,即行政权缺乏独立司法权的制衡。

 

除了立法权的预先性制衡外,阻止行政权跋扈的预后性重要权力制衡源是独立的司法权,这虽是常识,但中国社会一直严重匮乏。当立法权立法结束之后,全部政府权力中剩下的行政权和司法权,双方具有诸多相互制衡特征,例如,行政权主动,司法权被动;行政执法合法性待判,司法权公开裁判后定局。可见这两种权力虽性质不同,但具有此消彼长的特性,唯有各自独立不受外界干预地行使权力才能保证双方大致的均衡状态,这种均衡状态是权利得以保障的基本条件。

 

然而,从中央到地方,作为司法部门的中国各级法院、检察院,其司法人员遴选权受控于同级党政部门、财政权掌握在同级行政权手中,这种情形下,要让他们对行政部门行使正常的执法合法性审查是不可能的。不但不可能,甚至在许多情况下,行政权随意干涉司法权,使得司法部门无法独立行使司法权,无法对案件进行正常审判。拆迁案件在许多地方的基层司法中处于尴尬的“不予受理”状态,早已不是什么新闻,而是“常识”。如此情形下,行政权在拆迁领域几乎排除了任何司法的预后性制衡障碍——甚至有报道说法院被强行拆迁,院长也无能为力,行政权骄横之程度也就可想而知了。

 

在此次宜黄拆迁血案中,这支庞大的拆迁队伍包括了带队的县委副书记王小林、“第一副总指挥”副县长李敏军,拆迁参与人员囊括公安等十个部门的185人,这一方面说明了政府垄断的土地市场中土地财政的巨大利益诱惑,县政府与宜黄县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之间的分肥计划能够给县政府带来滚滚利益,不然不可能拆迁人员的阵容如此庞大;另一方面也说明了缺乏司法权制衡的行政权在拆迁领域的骄横野蛮程度——它可以完全无视国务院5月15日下发的无合法程序、无到位补偿、无被拆迁人居住条件保障,三居其一便不得强制拆迁的“紧急通知”。中央政府为保护公民土地与住房权利的努力,在这些野蛮地方行政的推土机履带下仿佛根本不存在。

 

在当前恶法林立的立法现状下,司法只是行政权马仔的窘境下,零星报道的拆迁血案下还汹涌着千千万万未被报道的沉默的胁迫拆迁,公民的土地与住房权利遭到灭顶巨灾之际,却没有办法获得任何有效的权利救济,这悲哀地应和了一句流传久远的法谚:“无救济则无权利”。

 

此次宜黄拆迁血案,宜黄政府的表态很能说明其有恃无恐的心态——它完全不必考虑未来可能的诉讼,一则可能像许多地方一样,法院已被党政部门下令不受理此类案件,二则即使受理,走个过场,钟家除了耗费人力财力时间一无所获。官员们继续当他们的官,拆迁人继续拆任何他们想拆的房,不但如此,遇到以命相抗的自戕者,他们还会端出各种各样脏水泼在被侮辱与被损害者的头上。正如去年制造唐福珍血案的当事官员之一钟昌林在接受采访时的振振之词:“唐福珍自焚是法盲的悲剧。”至多可能在舆论压力下暂时退隐,风声过后不但官复原职甚至还因敢于拆迁受宠晋升。

 

可以预计,在不远的将来,只要司法权现状不变,没有独立于党务与行政部门的法官遴选机制,没有独立于行政系统的司法财政权,司法权依然没有独立的权力行使主体,表面上的独立也将一如既往地淹没在暗箱操作的司法干预之中。如此,司法权依然不中立,依然不可能公正,依然无法履行其保护公民权的基本职能,相应的,公民最重要的基本土地权利和房屋产权也依然不可能得到基本保障。

 

在改进立法的同时,从行政权的控制下解放司法权,已是保障各类法律主体基本权利的必由之路,至少应当实现底线的司法公正,才能保障基本的公民权及因之而来的社会稳定,否则,这一切都将只是空花泡影、梦中呓语。

 

2010年9月16日於追遠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