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治改革的任务,首先需要达成一个政治共同体将国家的基本职能看作是保护每个个体的权利免受伤害的核心共识。如此,人们才会认识到,平等保护个体的权利的视域就不被被遮蔽,各种损害个体权利的行为,特别是对政府权力本身对人权可能导致的伤害,就可能得以防范和校正。

作者:颜昌海

在向宪政民主主义转型的过程中,我们需要确立的是这么一个新的信念:保护作为每个个体的生存和追求幸福的条件的基本权利,是政治应该追求的永恒不变的价值。为此,在立法阻止人们相互伤害的同时,还须制定一些强制性规则,以防止个人权利免受公共权力的伤害,这些规则越是获得超越于党的意志和大多数人意志之上的恒久性和坚固性,个人权利就越是获得了有效的保护。同时,执政党越是能够主动构建旨在保护个人权利的强制性规则来进行自我捆绑和自我约束,它也就获得了越多的政治合法性。

信奉人民主权有限论的宪政民主主义从根本上逆转了对最核心的政治问题的提问方法。从执政党的十七大政治报告中,我们可以看到,执政党已经意识到自己对人民的代表权,不是先天就有的,也不是一劳永逸的。而在宪政民主主义看来,一切形式的绝对主权都是僭越,都是不合法的,不管这种权力是掌握在一个人手里、几个人手里,还是多数人手里,如何构建一种合法的绝对权力的问题是一个典型的伪问题。因而,在进行政治体制改革时,正确的提问方式是:如何去划定个人权利和公共权力之间的界限,并且通过制度化的方式将这种界限明确地确定下来。更具体地说,是要看在目前中国的政治制度中,有哪些个体在追求自身的幸福和成长的过程中必不可少的基本权利,依然没有得到有效的保障,要不断地去发现这样的权利,并为其构建制度化的保障;要去发现在目前公共权力的构成方式中,存在着怎样的缺陷,以致于使得公共权力依然有着侵犯个人权利的危险性,并且需要怎样的改革,才能从制度上给公共权力以约束,从而降低这种危险性。

如何从制度上为政治权力设置界限,是宪政化改革的根本性问题。相反,如果继续坚持人民主权是绝对的,不受任何外部规则约束的信念,那么剩下的就只能是谁、怎样做才能代表人民执掌绝对权力这一荒谬的问题。因为,谁都希望自己有资格代表人民,而将自己的反对者宣判为人民的敌人。因此,这一问题除了使党内斗争变得更加激烈和反对派政治变得更加激进和非理性之外,还有一个后果就是,使当政者热衷于通过亲民秀来证明自己执掌绝对权力的正当性,从而使得中国政治体制通向宪政化改革的真实道路被完全遮蔽。

这一问题,还直接关涉到一个国家最基本的制度的构建方式。众所周知,人民民主专政理论秉承卢梭的思想,认为作为人民主权象征的国家最高权力是不可分割的,还可以由党的领袖集团来代表。所以,专政理论事实上认为,国家的最高权力应该不加分割地掌握在党的领袖集团,特别是最高领袖的手中。

宪政民主主义和人民民主专政理论,之所以在最高权力是否可以分解的问题上产生分歧,首先是由于对政治的核心职能的理解不同造成的。后者仅仅囿于政党政治的视域,而没有获得对超政党的宪政构架的领会。在这种视域中,政治只是实现某个社群和集团的某种价值的工具,而由于一个社群或集团在特定情形下,追求积极价值才有利于自己的生存和发展是在不断变化的,因而一旦将政治的目标只是定位于排除一切阻力去实现自己的价值,那么,一个政治共同体就需要一个绝对权力去确定目标,并统筹一切。而宪政民主主义则认为,个体想要实现自己的各种价值的愿望,只能分别通过组建家庭、企业、教会、研究所等各种社会性共同体的方式来实现,而政治共同体的核心职能则是帮助个体实现自身权利免受伤害的消极性价值。

这个问题,事实上首先可以归结为究竟应该将国家主权交给一个自然人,还是交给一架按规则运作的机器来执掌的问题。假如说,国家的终极职能被理解为是统治阶级和集团实现自己的某种积极价值的暴力工具的话,那么在国家暴力的运作过程中就找不到任何体现超越性价值的永恒法则,必须由一个自然人根据不断变化的政治形势来做出自由的判断和裁量。一个阶级和集团追求积极价值的政治意志,只能通过领袖的个体人格,而无法通过一架按既定规则运作的机器来实现。反之,国家的基本职能假如被看作是保护每个个体的权利免受侵犯的话,那么一种超越于党派纷争之上的永恒的政治价值就被发现出来,人与人之间的权利关系完全受法理学支配,就像物与物之间的运动关系完全受物理学支配一样。人们出于操作物体的目的可以依据物理学的原理来构建机器,同样出于平等保护个体权利的目的,就可以按照法理学的原理来构建国家机器。而按照既定规则运作机器,将一架机器分为几个部件,通过这些部件的功能的耦合来实现整架机器的目标,就是一件十分自然的事。

一个政权,假如没有建立起保护人权是政治的核心价值的信念,并进而认识到各个权力机构职能的边界,而是认为三权分立就是简单地将原先集中在一个机构中的权力分解到三个机构,那么这样的权力分解所导致后果,就必然是每一种权力都不断地想要扩展自己的疆域,甚至想攫取绝对权力。

中国政治改革的任务,首先需要达成一个政治共同体将国家的基本职能看作是保护每个个体的权利免受伤害的核心共识。如此,人们才会认识到,平等保护个体的权利的视域就不被被遮蔽,各种损害个体权利的行为,特别是对政府权力本身对人权可能导致的伤害,就可能得以防范和校正。这样,从原先的一个统筹一切的绝对权力中,也就自然而然地分解出来了独立的立法权和司法权。这两种权力的独立,才可能保证国家暴力对个体人身进行强制时,完全是出于保护人权的目的,并且按照既定的规则和程序进行。所以,只有在明确了保护人权的目标之后,行政权、立法权和司法权才可能明确各自的职责和权力边界,相互之间才可能协调合作。尽管在人类的宪政发展史上,无数著名的政治思想家和政治家对此有过汗牛充栋的论述。但是,对一个民族来说,必须通过自己的宪政实践,并且深刻反思自己前宪政政治中的血的教训,才会真正地领会和确信这些重要的政治真理。

从根本上说,权力制衡的必要性植根于人性的有限性之中。歌德曾经说过,一个行动中的个体总是不道德的和有罪的。这是因为一个坚定的行为总是需要某种特定的立场,而做出行为决断则必须封闭自己的视域,无视某些有碍于自己行动的他者的意见的存在。而政府的行为往往总是以暴力作为后盾的大规模的强制性行为,因而一个行动中的政府总是危险的,不管它是在从事什么行为。比如惩治犯罪是好的,但付出的代价可能是普遍地侵犯人权;帮助穷人是好的,但很可能伤害社会的其他阶层,并破坏全社会的经济效率。

孟德斯鸠在评论专制主义时曾说:专制主义的本质就是,为了吃树上的果子,就把树给砍倒了。一个政治社会的基本价值,它的根基就是个体的权利。而一个极权政府在以一种总体主义方式支配社会时,在每一个时刻都会找到它当下的要务,并在推进这些要务时,不断砍伐整个社会得以健康存在的道德的和政治的根基。特别需要指出的是,这种现象和当权者的个人品德无关,而是植根于人性和政治权力得以有效推进的必然性之中。约翰·密尔在《论自由》中,特别列举了罗马“哲学王”马可·奥勒留迫害基督教的例子;正是这位专门沉思伦理问题的哲学家、个人品格无懈可击和充满智慧的皇帝,做出了迫害基督教的决断,因为他相信基督教对当时罗马的社会生活有着危险的破坏和解构作用,而完全没有预见到基督教在未来西方文明中扮演的伟大角色。

所以,个人的德性和智慧是靠不住的,为了降低政治权力的危险性,防止它以“砍树吃果子”的方式,果断“高效”地去实现自己的伟业,惟一的办法就是建立制度性的篱笆和防线,防止整个社会的根基被其侵蚀和砍伐。

在人类的宪政史上,正是出于这样的必要性,立法权和司法权才不断地生长分化出来,日益获得按其自己的价值目标和逻辑进行运作的独立性。和行政权的主动性和积极性特征不同,这两种权力的价值目标主要是消极性和保守性的,为捍卫个人权利免受伤害而设立的。它们不是要在积极的价值领域里去和行政权发生纷争,,而是以一种坚韧不拔的原则性守住自己的价值疆域。

只有这三种权力所捍卫的价值相互协调和均衡时,一个政治共同体才能健康地存在和发展。在中国,目前的执政党也意识到了用制度约束权力的重要性,但是还不能接受行政、立法和司法三权鼎立的制度构架,作为政治体制改革的远景。代替上述“三权”,而提出“人权、事权和财权”以及“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之间的制约。但事实上这二个“三权”之间的协调,只是行政机构改革范畴内的事,它可以提高行政的效率,具有行政管理学上的意义,但是并不具有宪政学的价值。

所谓的“人、事、财”三权明显只是任何一个组织内部都存在的事务性分工。所谓“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之间的制约,也是无能为力的。比如,“监督权”可以监督“执行权”是否是按照“决策权”制定的目标行动,但如果当“决策权”制定的决策严重侵犯人权的状态下,“监督权”就完全无力去监督了。事实上,这三权之间的关系,让我们想到绝对君主制下的政治机构的设置,比如军机处(或宰相)负责决策,各部负责执行,御史(或东厂)等负责监督。但是,它们之间要能协调,必须要以后面有一个凌驾于它们之上的君权为前提。这种分工可以起到使政权机构变得更为稳定有效的作用,但是,却不具有增进和保护人权的价值。

不过,一个实行行政、立法和司法三权分立的政府,并不能就一定保证自己具有效率;但这样的构架却是保护人权所必须的。因此,一个政治共同体一旦认识到平等保护每个个体的权利是政治的核心价值之后,就无法逃避向这样的制度构架发展。除了保护人权外,行政效率也是政府应该追求的目标,但行政效率只有以保护人权作为前提,才对全体公民真正具有正面的价值。

综上所述,中国的政治改革的主要目的是限制绝对权力。而要达到这个目的,就必须将行政、立法和司法之间的职能分解和相互制衡作为一个远景目标。当然,在确立了这样的目标之后,具体要走怎样的路径,则必须审慎地从现实出发,尊重以往的政治经验和传统。

需要说明的是,三权分立的制度构架只是一个好政府的必要条件,而不是充分条件。一个好的政治制度的现实存在,需要将三权分立的制度设置所追求的价值,和行政效率等其他维度上的价值综合起来,而这正是当代追求政治改革的政治家得以施展自己的才能和创造力的广阔领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