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爱知行研究所
2011年1月

目录索引

前言
1. 公盟遭税务处罚被取缔
2. 北京益仁平中心遭查遭骚扰
3. 北京同志文化活动中心遭查
4. 北京大学法学院妇女法律研究与服务中心被撤销
5. 北京爱知行研究所被骚扰被打压
6.香港乐施会被教育部紧急文件点名事件
7.NGO发展交流网被关闭
8. 艾滋公益组织爱源停业
9. 武汉警方骚扰性工作者健康维权组
10. 青年团体“常坤的家”受安徽省临泉县地方骚扰
11.外汇收紧政策
附件一:《北京爱知行健康教育研究所2005年机构名称变更事件备忘录》
附件二:《北京知爱行信息咨询有限责任公司2008年遭遇税务稽查备忘录》
附件三:《北京知爱行信息咨询有限责任公司2008年遭遇税务稽查备忘录》
附件四:北京爱知行研究所2010年世界艾滋病日声明

前言

公民社会在中国的萌芽、发育、成长,是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自然结果。公民社会强调多元性和多样性,尊重社会自治,要求政府和社会的界限进一步明晰。政府的职能、权力和规模应该受到宪法和法律的明确限制,政府在高效地承担有限责任的同时应充分尊重公民在社会领域内的自治权1 。公民社会催生了民间组织及公民意识,并促使人们愿意更多地参与社会生活和公共事务,来表达作为一个公民或是一个群体的权利和义务。近两年来,努力壮大中的民间组织及公民社会却受到无理骚扰和打压,民间组织的发展空间已是岌岌可危,社会进入严重内耗时期。

本报告整理了近两年以来,以民间组织为代表的公民社会所受到的骚扰和打压。我们看到有这样一群人,他们怀有美好平和的愿望,在理想与现实之间,艰难跋涉;我们注意到以民间组织为代表的公民社会有着强大的生命力和不竭的活力;我们呼吁全社会广泛关注并共同参与社会生活和公共事务。

1. 公盟遭税务处罚被取缔

公盟全名为“北京公盟咨询有限责任公司”。2003年10月,由就收容遣送制度提出违宪审查公民建议的“三博士”和著名民权律师张星水先生发起成立“阳光宪政”,2005年6月后更名为“公盟”。

公盟主要参与了如下工作:

撰写研究报告:包括《中国信访报告》,推动县级政治体制改革;《中国人权发展报告》,以公民立场评估人权发展状况;《西藏314事件的经济社会成因及政策建议》,推动汉藏民族之间的理解维护国家和谐统一等。

参与代理典型个案:包括南方都市报案,为总经理喻华锋辩护,捍卫言论自由;代理福州警匪勾结抢劫犯罪的受害者陈信滔索赔案,推动国家赔偿法律改革;代理三聚氰胺奶粉受害者索赔案,推动社会公正等。

公民参与项目:包括借宪法修订之际提出有关人权条款的修正案;就北京动物园搬迁的决策程序问题组织研讨,媒体报道研讨会以后搬迁动议搁置;动员人大代表关注打工子弟学校被强制拆迁,后强制拆迁停止;推动北京市人大代表直接选举;启动公民观察项目,监督政府透明清廉;推动北京律师协会直接选举,推动行业协会自治;组织公民探访并曝光地方政府在北京非法设立的关押上访者的黑监狱,推动人权保障等。

事件回放2 :

2009 年7月14日,公盟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盟”)接到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同时送来的《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拟于7月24日之前做出行政处罚,地税拟处罚款304975.65元,国税拟追缴187424.67元所得税并处937124.35元罚款,两项加起来共142万多元。

2009年7月16日,公盟向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递交《听证申请书》。

2009年7月17日,北京市民政局进驻公盟法律援助中心,一行20多人查抄公盟办公室物品,民政局工作人员现场宣读《关于取缔“公盟法律研究中心”的决定》, 八台电脑,数百封冤案资料,还有会议室大量的桌椅被搬离3 。

2009年7月17日,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第二稽查局二稽税稽处[2009]47号《税务处理决定书》,认定偷逃营业税、城建税、印花税合计60995.13元,责令公盟补缴。

2009年7月17日,北京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送达京国税稽处[2009]5号《税务处理决定书》,认定偷逃企业所得税187424.87元,责令公盟补缴。

2009年7月24日,公盟法定代表人许志永、代理人黎雄兵、彭剑前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参加听证会;滕彪被限制自由禁止达到听证会现场。

2009年7月28日,公盟邀请数位法律专家学者在北京大学法学院举行会议,对事件从学术角度进行讨论与分析。行政法专家姜明安教授、刘莘教授、张树义教授发布《“公盟取缔事件”法律意见书》。

2009年7月29日,许志永被警察从住处带走。

2009年7月30日,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第二稽查局二稽税稽罚[2009]56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公盟缴纳营业税、城建税、印花税所偷税款五倍的罚款304975.65元。

2009年7月30日,国税公盟听证地点从北京市国家税务局5楼第6会议室突然变更至海淀万泉庄22号,许志永被警方控制未能出席听证会。

2009 年7月31日上午,公盟发布《关于许志永博士被警方带走的声明》,呼吁“有关部门恪守法治,基于构建公平、正义、和谐社会的历史高度,包容开放民间组织,慎重妥善处理本案,尽快恢复许志永博士和庄璐的人身自由”,并重申“公盟将一如既往地坚守理性、法治、建设和非暴力原则,继续长久关注和推动中国的公益事业、社会进步和法治文明”。
2009年7月31日下午,公盟网站被关闭,各大国内网络搜索引擎将“公盟”和“许志永”列入敏感词条屏蔽。

2009年8月3日,公盟发布《公盟关于同意接受社会捐款用于履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的公告》公开接受社会捐赠,拟先行缴纳税务罚款。

2009年8月5日,公盟账户(开户名称:北京公盟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开户银行:中国光大银行北京首体支行,帐号:35080188000016762)被北京市公安局冻结。

2009年8月6日下午,公盟代理律师黎雄兵到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第二稽查局,要求开出税收缴款书,履行此前地税处罚决定。税务官告知,执行问题归执行科负责,建议公盟持税务处理文书去执行科开具税单,然后凭税单去银行缴款,并告知黎雄兵律师第二天即可以去执行科开具税单。

2009年8月7日,国家民政部以民复不受字[2009]4号《行政复议不予受理决定书》认定,没有证据表明,公盟与“公盟法律研究中心”有利害关系,决定不予受理公盟对北京市民政局提起的行政复议申请。

2009年8月7日下午,黎雄兵律师再次来到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第二稽查局执行科要求开具税单以便到银行缴税,税务官员以没有缴税授权为拒绝公盟交纳税务罚款。

2009年8月10日上午,公盟向北京市公安局致送了请求解冻账户协助办理缴纳税款和罚款的书面文件。

2009 年8月10日,黎雄兵律师与公盟研究员王功权先生带着盖有公盟公司印章的代为办理缴纳税款及罚款事宜的专项委托书,再次来到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第二稽查局,请求缴纳税务罚款。地税税务官员以盖有公盟印章的委托书上没有法人代表许志永的亲笔签字为由再次拒绝公盟缴纳税务罚款,并由多名工作人员连同保安人员强行将黎雄兵律师、王功权研究员赶出了办公大楼。

2009年8月10日,黎雄兵律师、王功权研究员又赶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请求开具国税缴款税单,履行京国税稽处[2009]5号《税务处理决定书》缴纳税款。税务官员拒绝,理由是经过7月30日上午的听证他们认为公盟的申辩成立,拟减轻处罚。

2009年8月10日,公盟发布《公盟关于履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情况的公告》,公布有关部门拒绝公盟交税,必须“粉碎公盟的交税阴谋”。

2009 年8月11日,公盟被迫通过邮政汇款方式分别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和北京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强行缴纳二稽税稽处[2009]47号《税务处理决定书》、二稽税稽罚[2009]56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以及京国税稽处[2009]5号《税务处理决定书》所决定和处罚的全部税款及罚款。

2009 年8月11日,公盟发布《公盟关于解决涉税问题的声明》,敦促北京市地税和国税两部门严格依法行政,纠正错误,立即接受并积极协助公盟履行相关税务行政处理和处罚决定,将税款和罚款缴存入库;重申公盟将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所明确规定的行政和司法程序,努力寻求公开、透明、公正的解决本次涉税问题;请求尽快恢复公盟负责人许志永博士和财务人员庄璐女士的人身自由,依据《刑法修正案(七)》,公盟积极补缴税款缴纳罚款,履行税务行政处理决定和行政处罚决定,当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2009年8月13日,北京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发布《税务处理决定书》京国税稽处[2009]6号,撤销京国税稽处[2009]5号《税务处理决定书》,减少处罚额,认定公盟偷税162511.45元,责令补缴。

2009年8月13日,北京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发布《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京国税稽罚[2009] 7号,处偷税额5倍罚款812557.25元。

2009年8月13日,北京市公安局下达对许志永的逮捕通知书《北京市公安局逮捕通知书 京公字[2009]457号》。

2009年8月17日,北京市工商局发布《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海淀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京工商海处字(2009)第2808号 》,以“办理登记注册时,隐瞒其准备开展民办非企业单位活动的事实”为由对公盟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做出处罚,决定撤销公盟的设立登记。

2009年8月17日,许志永家人为其申请取保候审。

2009年8月17日,公盟通过邮政汇款方式向北京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强行缴纳京国税稽处[2009]6号《税务处理决定书》所决定补缴的全部税款。

2009年8月19日,江平、茅于轼、张思之等专家学者联合发表《呼吁政府妥善解决公盟事件》。

2009年8月21日,公盟发布《公盟关于民政及工商行政处罚问题的声明》,认为民政、工商部门对公盟的行政处罚不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公盟将依法提起诉讼,请求撤销行政处罚,恢复公盟的法律主体地位。

2009年8月23日,公盟法人代表许志永获取保候审,释放。

2009 年8月24日,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向公盟退还邮政汇款方式所缴纳的二稽税稽处[2009]47号《税务处理决定书》、二稽税稽罚[2009]56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以及京国税稽处[2009]5号《税务处理决定书》和京国税稽处[2009]6号《税务处理决定书》项下的全部税款及罚款。

2009年8月25日,公盟持税务局开具的允许缴纳税款的税单通过银行缴纳完毕全部税款和罚款共计1341017.55元。

2009 年8月30日,公盟发布《关于接受捐款情况的公告》,截至2009年8月25日共收到社会捐款1701281.01元,公盟已将地税和国税部门所作出的所有行政处理决定和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完毕,总计1341017.55元税金、罚款及滞纳金已全部足额缴存入库。其中:地税局的营业税、城建税、印花税、教育费附加及罚款和滞纳金共计359662.52元;国税局的企业所得税及相应的罚款和滞纳金共计981355.03元。

2010年2月,公盟民政取缔、工商撤销、税务罚款等行政诉讼程序分别在朝阳、西城、海淀各法院遭遇绝对不受理,即不收材料、不出裁定、不说理由。

目前,公盟税案已经撤销,账户已经解冻,公盟的团队也注册了新公司,这些人继续怀抱美好愿望,有担当有所为,践行公民承诺,并一步步推动着民主法治。

从公盟事件中,我们看到公盟受到税务、民间组织管理的双重处罚,公盟税案最终以法人代表许志永获得取保候审,公盟被取缔为结局。像公盟这样的以非营利为目的,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的公益机构在中国还有很多,无法获得非营利公益机构的法律身份,在夹缝中生存,面临着种种法律风险,公盟税案凸显了中国民间组织的法律困境,这一事件也引起了社会对民间组织生存状态的广泛关注。

2. 北京益仁平中心遭查遭骚扰

北京益仁平中心是非营利性的公益机构,成立于2006年12月19日,致力于开展疾病防治健康教育、病患者救助及消除歧视等公益工作。成功协助150多起反歧视案件,如诺基亚乙肝歧视案、伟易达乙肝歧视案等。2009年,北京益仁平中心协助健康证诉讼,成功促使北京、湖南、广西等地更改歧视性的食品卫生健康证的政策。

2009年7月29日上午,北京益仁平中心被北京市公安局和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以涉嫌从事出版活动为由进行检查。该中心90多份《中国反歧视法律行动通讯》(简称《法律行动通讯》)被前来检查的执法人员扣押,中心负责人被限期接受调查。

2010年1月17日,北京益仁平中心就其机构工作人员受到不明身份人员骚扰、威胁,致信北京市公安局4 。

北京益仁平中心是继公盟税案之后遭到打压的公益机构之一,这一事件再次凸显了中国的民间组织生存所面临的困境。

3. 北京同志文化活动中心遭查

北京同志文化活动中心是由北京爱知行研究所、同语、爱白于2008年5月共同出资创建的。中心旨在促进多元文化的发展,提高LGBT群体的自我认同,反对基于性别认同和性倾向的歧视,并倡导社会的包容与平等。

2009年7月29日,北京同志文化活动中心所属的北京桃红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接到北京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的执法检查通知。在确认了现场执法人员的身份后,北京桃红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员接受了执法检查。

执法人员在执法检查的过程中认为,北京市桃红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未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发行业务,当场扣押一些公益宣传材料。北京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的执法人员还表示,将对北京桃红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经营活动进行进一步的调查处理,并要求于8月6日前往北京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接受调查。

在北京同志文化活动中心涉及非法出版物被查处之后,8月5日该中心在有关博客上称暂停开放。LGBT人群安全、平等、包容的活动空间受到打压,再次引发人们对民间组织生存状态的关注。

4. 北京大学法学院妇女法律研究与服务中心被撤销

北京大学法学院妇女法律研究与服务中心成立于1995年12月,是中国首家从事妇女法律援助和研究的公益性民间机构。多年来,该中心承办了大量涉及妇女权益的法律援助和公益诉讼案件,并先后多次介入邓玉娇案、李蕊蕊案等社会热门事件。2009年3月,该中心建立起“中国公益律师网络”,并开展公益律师培训。

2010 年3月25日北京大学的官方网站上,北大社会科学部公布了关于撤销妇女法律研究与服务中心、公法研究中心、宪政研究中心以及财经新闻研究中心四家机构的公告,撤销公告声称:“上述(四个)机构自公告之日不再挂靠北京大学,对于被撤销机构的一切行为,北京大学不承担管理责任。”

妇女法律研究与服务中心,一个在北京大学存在了15年运作良好的机构,突然被撤,公众颇有争议,就其被撤销的原因均纷纷揣测。不少人提出质疑,认为“民主、自由、兼容并包的北大精神已死!”民间组织的生存再次陷入困境。

5. 北京爱知行研究所被骚扰被打压

北京爱知行研究所(Beijing Aizhixing Institute)是一家位于北京但面向中国大陆各地开展艾滋病防治工作的艾滋病民间组织。该研究所开展非营利性艾滋病防治工作,旨在预防艾滋病在脆弱人群和边缘人群中的传播,帮助感染者和受艾滋病影响的人群得到必要的医疗和心理支持,反对歧视,保护其基本人权,改善其生存状态。目标人群包括:男女同性恋者、双性恋者、跨性别人士、性工作者和客人、毒品成瘾者、流动人口、少数民族、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人、血液或血液制品消费者、青少年。北京爱知行研究所关注广泛的公共卫生和人权事务。

以下为北京爱知行研究所2010年以来遭遇的主要骚扰和打压事件:

2010年1月17日,筹备两个月的北京爱知行动项目和北京爱知行研究所16周年纪念活动,在北京市公安局的要求下,被迫取消。北京警方以本次活动邀请外国使馆和维权人士名义,1月14日,下令取缔这次会议。

北京爱知行研究所原定于2010年3月3日召开“国际性工作者权利日座谈暨性工作者与安全套问题报告发布会”,2010年3月2日晚上,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恩济庄派出所负责警员和北京市公安局公安干警先后来电话,询问会议情况,并以两会开幕之际为由,下令取消这次活动。

2010年3月4日,中共中央宣传部下达密令,就爱知行召开的性工作者权利和健康的会议,禁止媒体近期报道爱知行和万延海个人。

2010年3月18日,北京市海淀区工商分局在对“北京知爱行信息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北京爱知行研究所公司注册名称)进行年检时前来爱知行走访,拍照和取证,拿走《吸毒人员常见法律问题》一本作为证据,并做笔录,证明“北京爱知行研究所”为未经注册名称但对外开展活动。

2010年3月25日,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稽查人员前来爱知行下达“税务检查通知书”。

2010年3月30日,万延海应邀在广州的华南理工大学讲课,介绍性倾向和精神卫生议题,但中途被广州市公安局派来的警察叫停,讲课提前结束。

2010年4月20日下午,北京市消防局工作人员前来爱知行检查防火工作。

2010年4月21日上午,北京海淀区八里庄街道办事处消防工作人员来访。

2010年5月,北京市税务部门扩大对爱知行的调查范围,要求索取2002年机构成立以来的大量工作文件,严重威胁到爱知行工作中涉及到的个人隐私和志愿者的安全。

2010年7月初,北京爱知行研究所收到社保部门的稽核通知,要求提供营业执照副本、社会保险登记证、单位员工花名册等文件资料;

2010 年7月6日,北京爱知行研究所发出通知,将于7月8日晚组织题为《激情夏日纳凉赏片会:老虎庙独立纪录片放映会》,该纪录片由公民记者老虎庙拍摄,主要纪录了因输血而感染艾滋病的河南大学生田喜在北京的申诉行动。7月7日深夜,该放映会联系人爱知行法律部门员工被北京市公安约见谈话。2010年7月8日,爱知行网络发布放映会延期的通知。

2010年10月9日警察来单位调查,检查员工暂住证与身份证件,同时了解单位情况,后因两位员工没有暂住证被带到恩济庄派出所询问。

2010年11月,原定的艾滋病日志愿者活动及机构法律研讨会被取消;

2010年11月艾滋病感染者见面会,临时出现电路问题,办公室停电,后来恢复,警察同时来到会场调查。

2010年12月8日,物业通知因抢修电路,停电三天,直到12月16日下午机构办公室的电力系统才恢复正常。

2010年12月22日,国保警察配合北京市地税局稽查人员进驻北京爱知行研究所进行联合执法,对财务人员作了笔录,并带走了税务稽查资料。

2010年12月23日恩济庄派出所所长带着10名左右自称是国保的警官们来单位分别向员工调查了解情况。
北京爱知行研究所近年来遭遇的其他骚扰和打压事件,请参见报告附件5 。

近年来,尤其是2010年,北京爱知行研究所遭受连续的不合理的骚扰和打压,万延海与员工负重自强,努力将所受到的干扰的副作用降到最低,并继续开展工作,继续保有独立批判的立场。作为一家发展成熟的专业民间组织,北京爱知行研究所在2010年广泛关注民间组织的生存问题,并多次发起关于民间组织现状及其突围方法的讨论,而该机构面临的困境也受到了广泛的关注。

6.香港乐施会被教育部紧急文件点名事件

2010 年2月初,在中国大陆开展扶贫工作已逾20年的著名非政府组织香港乐施会被教育部紧急文件点名,这份文件名为“中共教育部党组织关于防止香港乐施会中国分部通过互联网在我高校招聘大学生志愿者的紧急通知”,文件声称:香港乐施会属于竭力向内地渗透的非政府组织,且其负责人是反对派骨干,要求各高校阻止乐施会等机构在大学招募志愿者到维权组织里工作。一时之间,这份署名“中共教育部党组”的文件网络频传,文件对于香港乐施会及其负责人的定位,震惊众人。

7.NGO发展交流网被关闭

NGO发展交流网(简称NGOCN)是民间公益交流平台。2010年3月29日,NGOCN发布公告,称“因故暂时无法正常访问”,NGO发展交流网被关闭。作为致力于公民教育,并提供社会公益服务发展工作交流的平台,NGOCN被关事件,再次使得民间组织生存告急。

8. 艾滋公益组织爱源停业

爱源,全称北京爱源信息咨询中心,原名北京爱源汇教育研究中心,成立于2004年4月,是致力于艾滋病关怀与帮助工作的非营利组织。工作范畴包括:志愿者培训,推动公众参与艾滋病关怀和救助工作;预防艾滋病公众宣传、培训和教育;为受艾滋病影响的家庭提供援助与长期可持续发展帮助等。

北京爱源信息咨询中心法定代表人曾金燕11月11日对外宣布:“国地税同时稽查,我个人被监控的处境也加强。为了把损失降低到最低,作为法人代表,我在此正式宣布:北京爱源信息咨询中心停业,作为法人代表,一人承担所有后果,其他事项,已经一一与相关人士作备忘。”

根据爱源法人代表曾金燕对外发布的“关于北京爱源信息咨询中心停业的声明”,2010年3月1日国家外汇局新的外汇管制政策生效以来,爱源作为一个法律实体已经举步维艰,然而,爱源2010年9月份遭受国税稽查,至今未结案;2010年11月11日又收到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第二稽查局的稽查通知。稽查局要求爱源提供各种合同、协议及附件等所有详尽的资料备查。

9. 武汉警方骚扰性工作者健康维权组

2010年8月 3日是由“中国民间女权工作室”倡议定下的第二个“性工作者日”,该小组发起支持「中国妓女节」签名。叶海燕是武汉民间组织“湖北女权工作室”的创办人, 近年来一直从事艾滋病防治的宣传工作,并公开呼吁性工作合法化。2010年8月1日,因举办中国第二届性工作者节的中国民间女权工作室负责人叶海燕周日被武汉市警察传唤,要求取消性工作者节,要求带叶海燕近期到外地旅游叶。8月2日,该组织的创办人叶海燕在推特上发布信息说被警察带到武汉附近“学习”。

10. 青年团体“常坤的家”受安徽省临泉县地方骚扰

常坤一直坚持着“公民权利教育,从家乡开始”的理念,2010年的五四青年节,“常坤的家AIBO中心”在安徽临泉县正式对外开放了,提供如下项免费服务:免费图书阅读/借阅;免费互联网应用及其培训;免费电视电影放映;免费法律咨询/援助(公共卫生、反歧视等公益法范畴);免费艾滋病、结核病、肝炎等传染病宣传健康教育;免费的公益讲堂和论坛;免费复印户口本/身份证。

2010年10月起,致力于青年人公民权利教育的团体“常坤的家”受到安徽省临泉县地方政府的骚扰和威胁。随后,“常坤的家”发起人常坤先生对外发出求助呼吁。

11.外汇收紧政策

2009 年12月25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机构捐赠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通知表示,国家外汇管理局为完善捐赠外汇管理,便利捐赠外汇收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及其他相关规定,就境内机构捐赠外汇管理有关问题发布该通知。该文件于2010年3月1日生效。

通知第五条规定如下:境内企业接受或向境外非营利性机构捐赠,应持以下单证在银行办理:(一)申请书(境内企业在申请书中须如实承诺其捐赠行为不违反国家相关禁止性规定,已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办理审批备案等手续,与其发生捐赠外汇收支的境外机构为非营利性机构,境内企业将严格按照捐赠协议使用资金,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格式见附件1);(二)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三)经公证并列明资金用途的捐赠协议;(四)境外非营利性机构在境外依法登记成立的证明文件(附中文译本);(五)在上述材料无法充分证明交易真实性时,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境内企业接受或向境外营利性机构或境外个人捐赠,按照跨境投资、对外债权债务有关规定办理。《通知》要求,银行为境内机构办理捐赠外汇收支,应按规定审核相关单证,并及时向所在地外汇管理部门报告可疑或异常捐赠外汇收支信息。

因为涉及国际公证事务,这对于很多民间组织是陌生而困难的。据悉,今年3月5日,一家NGO前往银行结汇提现时,被要求提交经过公证的捐款协议。该机构随后联系几家公证处,得到的答复是“没有先例”或“捐助方到场才能办理”。最终,结汇未能完成。该文件实施以来,已经有多家NGO受其影响,不能及时结汇,导致国内很多民间组织无法接受境外汇款,工作受到影响和停滞,这些组织或机构已经因此而陷于巨大的财务困难和运营困难。

附件一:《北京爱知行健康教育研究所2005年机构名称变更事件备忘录》

北京爱知行健康教育研究所2005年机构名称变更事件备忘录

万延海 北京爱知行研究所 2010年3月16日发表

2005年3-4月间,在北京市有关部门要求下,北京爱知行健康教育研究所进行了名称变更,新名称为:北京知爱行信息咨询中心,但仍经常使用北京爱知行(健康教育)研究所一名。有关部门对北京市工商注册非政府组织更名或取消注册的要求,被认为是政府对非政府组织不友好的一个姿态。

北京爱知行研究所主要从事非盈利性社会工作。研究所致力于通过教育(Education)、关怀(Care)、研究(Research)和呼吁(Advocacy),维护我国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人和性少数人群及其它弱势群体的权益,消除对于他们的歧视,促进艾滋病的预防、治疗、关怀和支持,推动有利于感染者权益和公共健康的公共政策的出台,支持各地艾滋病组织及其它弱势人群支持性的发展。更多机构信息请访问主页:www.aizhi.net。

1994年3月,北京爱知行动项目成立;2002年9月,北京爱知行健康教育研究所在北京市工商部门注册,2005年初更名为北京知爱行信息咨询中心,2007年中更名为北京知爱行信息咨询有限责任公司。法人代表:万延海。本机构主要接收国内外公益基金用于艾滋病防治工作和相关人权保护。

2005年3月,正在英国访问的万延海得到国内同事消息,工商部门紧急通知,北京爱知行健康教育研究所必须在2005年3月30日“办理 名称变更 登记。逾期不办理,视同同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销你单位的登记,我局将依法办理。”

3 月21日,爱知行领到北京市工商局海淀分局发布的“民办社科研究机构转换登记告知书”。通知指出:“根据中共中央、北京市委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有关文件精神,民办社科研究机构作为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哲学社会科学研究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属于民办非企业单位,纳入《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管理范围,实行民政部门和社科联双重负责的属地化管理。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册登记的名称中包含与哲学社会科学相关的“研究院”、“研究所”、“研究中心” 及将“哲学社会科学活动”或“社会人文科学研究与试验发展”作为主营、兼营业务的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应转换到民政部门办理社团登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此类机构将予以注销登记或核减经营范围、变更名称的登记。“参见附录1。

爱知行工作人员在处理名称变更过程中被告知,“爱知行”名称已经被他人注册,我们不能再使用,需要选择新的名称。于是,爱知行员工们一起来想好的名字,但实在舍不得“爱知行”三个字。参见附录2。

于是,我们把“爱”、“知”、“行”三个字重新组合,第一个组合“知爱行”被工商部门认可,于是我们新名称“北京知爱行信息咨询中心”诞生。但需要机构盖章和股东们签字。

万延海回国后,离开3月30日的“死亡”(截止)日期只有2天半时间。立即召集股东们开会并签字,但联系不上股东胡嘉,就很担心他出事,因为接近清明,而他也是经常遇到警察的麻烦。因为爱知行当时是企业合伙制,如果缺少一个股东签字,整个文件无效,机构面临被注销的危险。

终于找到胡嘉,于是急忙赶过去。胡嘉签字了。鉴于当时胡嘉对爱知行负责人万延海个人有意见,万延海当时也担心胡嘉拒绝签字。

盖章和签字好的文件给工商局后,爱知行名称变更生效,等待新的营业执照。在获得营业执照后,机构将进行公章、银行、税务等手续变更,并逐步通知基金组织、合作伙伴和社会各界,进行机构名称变更。其中,爱知行在中国光大银行的账户直到2010年1月才完成变更,因为没有用过。参见附件3。

2005年4月初,爱知行拿到新的营业执照,注册名称为“北京知爱行信息咨询中心”。2007年中,北京知爱行信息咨询中心变更注册性质,从企业合伙的无限责任变更为有限公司,名称为“北京知爱行信息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附录1:爱知行研究所接获名称变更登记告知书

附录2:请大家帮助起名字

附录3:机构名称变更和相关事务

附录4:爱知行研究所名称变更进展

附录1:爱知行研究所接获名称变更登记告知书(2005年3月22日)

民办社科研究机构转换登记告知书

北京爱知行健康教育研究所:

根据中共中央、北京市委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有关文件精神,民办社科研究机构作为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哲学社会科学研究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属于民办非企业单位,纳入《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管理范围,实行民政部门和社科联双重负责的属地化管理。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册登记的名称中包含与哲学社会科学相关的“研究院”、“研究所”、“研究中心” 及将“哲学社会科学活动”或“社会人文科学研究与试验发展”作为主营、兼营业务的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应转换到民政部门办理社团登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此类机构将予以注销登记或核减经营范围、变更名称的登记。

现告知你单位在 2005 年 3 月 30 日前办理 名称变更 登记。逾期不办理,视同同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销你单位的登记,我局将依法办理。

被告知人________________(单位)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海淀分局

签字:xx 2005 年 3 月 21 日

附录2:请大家帮助起名字(2005年3月23日)

鉴于工商局告知“爱知行”三个字的我机构字号被人注册,我们将不能继续使用。为完成机构名称变更,请大家帮助起名字。谢谢

万延海

附录3:爱知行研究所名称变更进展(2005年3月28日)

各位朋友:

2005 年3月28日,北京爱知行健康教育研究所名称获准变更为“北京知爱行信息咨询中心”。在获得营业执照之后,机构将进行公章、银行、税务等手续变更,并逐步通知基金组织、合作伙伴和社会各界,进行机构名称变更。从2005年4月份开始,现机构将从事经营性活动,但是仍保留现有社会公益项目,作为企业公民社会责任的一部分。

同时,我们将寻求通过其它开展公益活动的途径。

万延海

附录4:机构名称变更和相关事务(2005年4月6日)

各位朋友:

研究所目前拿到新的机构执照:北京知爱行信息咨询中心。我们正在处理相关的公章、财务章、政府备案文件、税务、银行账号等变更事务,随后我们将处理各项合同的变更等。

目前阶段,特别是4月份,我们将继续用“北京爱知行健康教育研究所”开展活动,包括年会的召开。研究所员工和各个合作组织在需要研究所报账的时候,各项发票的抬头在4月份可以是“北京爱知行研究所”,而5月份之后,我们将陆续使用新名称,请大家在处理票据的时候一定要小心。

万延海

附件二:《北京知爱行信息咨询有限责任公司2008年遭遇税务稽查备忘录》

北京知爱行信息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北京爱知行研究所)2008年遭遇税务稽查备忘录

万延海 北京爱知行研究所 2010年3月15日发布

北京爱知行研究所主要从事非盈利性社会工作。研究所致力于通过教育(Education)、关怀(Care)、研究(Research)和呼吁(Advocacy),维护我国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人和性少数人群及其它弱势群体的权益,消除对于他们的歧视,促进艾滋病的预防、治疗、关怀和支持,推动有利于感染者权益和公共健康的公共政策的出台,支持各地艾滋病组织及其它弱势人群支持性的发展。更多机构信息请访问主页:www.aizhi.net。

1994年3月,北京爱知行动项目成立;2002年9月,北京爱知行健康教育研究所在北京市工商部门注册,2005年初更名为北京知爱行信息咨询中心,2007年中更名为北京知爱行信息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创办人和法人:万延海。本机构主要接收国内外公益基金用于艾滋病防治工作和相关人权保护。

2008年9月9日,北京知爱行信息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北京爱知行研究所)所在的北京市海淀区某税务所告知爱知行研究所要检查其2006和2007年账目,说是上级交代的任务。

2009年2月24日,北京市海淀区地方税务局稽查局签发《税务稽查结论》(海地税稽结(2008)37号),通知北京知爱行信息咨询有限责任公司:经对你(单位)2006年1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期间情况的检查,未发现税收违法行为。

2009年3月1日,北京知爱行信息咨询有限责任公司领取到该《税务稽查结论》。今对我机构2008年9月遭遇的这场税务稽查事件及其处理过程进行梳理,编写为本备忘录,供大家参考。

2008 年9月9日,北京知爱行信息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北京爱知行研究所)所在的北京市海淀区某税务所告知爱知行研究所要检查其2006和2007年账目,说是上级交代的任务。作为机构负责人的我当时正在美国访问,当天就通过邮件组对外发布“重要通告:税务、工商、公安相继检查北京爱知行研究所”,指出北京爱知行研究所不仅9月9日接到税务稽查通知,2008年7月以来也遭遇工商部门临检和派出所的检查。参见附录1。

9月10日,我机构工作人员来到海淀区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并接获税务稽查书面通知。通知要求对我机构2006年1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期间涉税情况进行检查,并调取我机构 2006年1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的帐簿、记帐凭证、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并要求到税务机关进行检查。

2008年9月11日,我们通过电子邮件和传真向海淀区地方税务局政府信息公开受理机构发送信息公开申请表,致信北京海淀区地方税务局要求公开税务稽查的材料,包括以下信息:1)以何种理由对我单位进行检查;2)以何种方式选择我单位作为调查对象;3)此次检查涉及哪些具体范围;4) 本次调查的背景、决策过程、哪些部门参与决策等。参见附录2和3。
2008年9月11日,我们发布会议通知:关于非政府组织注册和纳税问题研讨会,于2008年9月18日在北京爱知行研究所会议室召开非政府组织注册(包括民政、工商或其它)和纳税问题研讨会,欢迎各界非政府组织同仁、研究非政府组织发展的专家、法律工作者、新闻工作者和政府官员参加本次会议。会议通知中,我们也介绍了本次遭遇税务稽查的情况、机构工作性质、机构往年纳税情况等。参见附录4。

2008年9月13日,爱知行负责人就税务稽查问题致员工和合作组织函,认为本次税务稽查为政府不友好行动,介绍本次税务稽查情况和爱知行应对稽查的原则,指出“要向税务部门提出相关信息中涉及个人隐私内容的保密问题”,同时提醒同事和合作组织做好机构无法正常运行的准备。参见附录5。

2008年9月13日,爱知行负责人发出邮件“关于本次税务检查”,提醒人们本次稽查可能影响到人员隐私泄露的范围。参见附录6。

2008 年9月13日,爱知行负责人发布“关于税务检查相关材料准备工作注意事项”的内部邮件,提出爱知行准备材料过程接受外部监督,不搞暗箱操作;所有递交的材料,研究所需要备份;要求税务部门为材料中涉及的个人隐私保密;要求税务部门不得将税务检查收集的材料用于其它目的,只能用于税务检查及其相关的后续工作。参见附录7。

2008年9月16日,针对北京爱知行研究所近期屡遭无端调查,联席会议呼吁政府职能部门加强对艾滋病民间组织的保护,指出民间组织的发展在法律和政策层面上面临的诸多障碍,包括:1、民间组织注册难,合法地位难以保障;2、工商注册的民间组织面对着沉重和复杂的税务负担;3、政府不为艾滋病非政府组织提供工作经费,或少得可怜;4、政府信息不公开,行政执法缺乏透明度。参见附录10。

2008年9月 18日,爱知行发布“北京知爱行信息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关于税务稽查的立场说明”。鉴于稽查中要涉及帐簿、记帐凭证等相关资料,为确保稽查工作所依据的各项账簿、凭证和票据等确实为我机构提供的资料,我机构向税务稽查部门提出下列意见:1、请求稽查部门来我机构稽查,不能带走帐簿、记帐凭证等相关资料。2、如果稽查部门坚持带走帐簿、记帐凭证等相关资料,不能来我机构稽查,我们要求我们送相关资料到稽查办公地点,我们派人到稽查办公地点监督稽查工作, 帐簿、记帐凭证等相关资料全程、全部在我们视线之下;我们当天要带回送去的材料。3、如果稽查部门坚持带走帐簿、记帐凭证等相关资料,不能来我机构稽查,而且不允许我机构派人监督稽查工作,我们要求稽查部门派人来我机构登记好每一份要带走的材料,签字盖章后留给我机构事后核对稽查部门送回的材料和核对稽查工作的依据,避免出现票据丢失和更改等情况。参见附录8。

声明中阐述了爱知行对隐私保护的立场,以及表达对政府部门各项干涉的抗议。

2008 年9月19日,非政府组织注册和纳税问题研讨会在爱知行召开,来自中国艾滋病工作民间组织全国联席会议代表和北京地区非政府组织、媒体、法律工作者、人大代表和学者20余人参加了本次会议。会议呼吁加强非政府组织之间的联系,共同面对挑战;会议提出建立与政府对话和沟通的机制,可以通过研讨会等方式,邀请政府人员包括公安部门参与。参见附录9。

2008年9月19日上午,爱知行财务人员把爱知行流水账、记帐本、住房合同、审计报告,递交给了海淀区地方税务局稽查局。期间,爱知行人员重申了相关信息保密的问题。

2008年9月22日上午,爱知行财务人员把爱知行2006年和2007年原始报销凭证、项目合同书、2007年度报告、机构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等提交税务局,并当天拿回所有原始报销凭证。

2008年9月23日上午,爱知行所长和律师去海淀区地方税务局办公室,听取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答复,并与稽查人员介绍了爱知行的工作、资金接受和使用、以及处理税务问题的政策。

2008年9月24日上午,爱知行财务人员再次把各项原始报销凭证带到税务局,接受税务稽查,并当天拿回所有原始报销凭证。

2008年10月下旬的某一天(具体日期有待查询),爱知行所长和财务人员来到税务局,在一份显示“未发现税收违法行为”的税务稽查报告上签字和盖章。

2009年2月24日,北京市海淀区地方税务局稽查局签发《税务稽查结论》(海地税稽结(2008)37号),通知北京知爱行信息咨询有限责任公司:经对你(单位)2006年1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期间情况的检查,未发现税收违法行为。

2009年3月1日,北京知爱行信息咨询有限责任公司领取到该《税务稽查结论》。

附录

附录1:重要通告:税务、工商、公安相继检查北京爱知行研究所
附录2:知爱行致信北京海淀区地方税务局要求公开税务稽查的材料
附录3:北京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
附录4:会议通知:关于非政府组织注册和纳税问题研讨会
附录5:爱知行负责人就税务稽查问题致员工和合作组织函
附录6:关于本次税务检查
附录7:关于税务检查相关材料准备工作注意事项
附录8:北京知爱行信息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关于税务稽查的立场说明
附录9:非政府组织注册和纳税问题研讨会召开,呼吁加强非政府组织之间的联系
附录10:针对北京爱知行研究所近期屡遭无端调查,联席会议呼吁政府职能部门加强对艾滋病民间组织的保护
附录11:邮件:爱知行税务检查通报
附录12:北京市海淀区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对爱知行2006-2007年度税务检查的结论

附件三:《北京知爱行信息咨询有限责任公司2008年遭遇税务稽查备忘录》

北京知爱行信息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北京爱知行研究所)2008年遭遇税务稽查备忘录

万延海 北京爱知行研究所 2010年3月24日发表

2009 年6月下旬,北京知爱行信息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基本银行账户所在的xx银行xx支行通知我单位,因为机构属于企业性质,不能接受捐赠款,所以银行将冻结外汇结汇。7月14日,银行解除对我单位外汇结汇的限制。本文回顾2009年夏天爱知行遭遇银行外汇结汇受阻及解禁的过程。因为当时缺乏文字记载,具体时间上不是很清楚。

北京爱知行研究所主要从事非盈利性社会工作。研究所致力于通过教育(Education)、关怀(Care)、研究(Research)和呼吁(Advocacy),维护我国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人和性少数人群及其它弱势群体的权益,消除对于他们的歧视,促进艾滋病的预防、治疗、关怀和支持,推动有利于感染者权益和公共健康的公共政策的出台,支持各地艾滋病组织及其它弱势人群支持性的发展。更多机构信息请访问主页:www.aizhi.net。

1994年3月,北京爱知行动项目成立;2002年9月,北京爱知行健康教育研究所在北京市工商部门注册,2005年初更名为北京知爱行信息咨询中心,2007年中更名为北京知爱行信息咨询有限责任公司。法人代表:万延海。本机构主要接收国内外公益基金用于艾滋病防治工作和相关人权保护。

2009年6月下旬,爱知行(北京知爱行信息咨询有限责任公司)财务人员在基本账户所在xx银行xx支行处理两笔国际基金组织捐赠款时,被xx银行总行发现公司接受境外非营利机构捐赠。随后,爱知行被告知,因为机构属于企业性质,不能接受捐赠款,所以银行将冻结外汇结汇。

7 月初某一天,爱知行负责人和律师来到xx银行xx支行,说明爱知行自注册以来一向通过该行接受捐款,怎么现在就出现问题?支行咨询总行后,拿出外汇局传来的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认为我们不属于公益组织,而是企业,不能接受捐赠。我们认为,《公益事业捐赠法》规范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依照本法接受捐赠的情况,但不限制企业接受捐赠。银行答应进一步询问上级部门意见。我们咨询会计公司和多名律师后,确信工商注册机构可以接受捐赠。

银行来电表示,爱知行需要提供证据证明机构确实从事非营利慈善事业,并要求提供几个指定境外非盈利机构支持下的各项开支的票据复印件,作为证明爱知行从事非营利事业的证据。于是,爱知行工作人员用三台复印件,从中午到晚上,复印了2009年上半年所有这些基金组织支持下的支出票据,送给银行审查。

银行进一步表示,通过票据,无法证明爱知行开展活动的性质,询问我们是否有活动现场的视频。爱知行表示,工作涉及大量隐私信息和私人身份,我们一般不采集活动参加人员的图片或图像。

2009年7月14日,爱知行给银行发去《北京知爱行信息咨询有限责任公司致xx银行xx支行的函》和律师函。当日,银行通知爱知行可以处理结汇了,但需要严格按照项目协议用钱。爱知行承诺按照项目协议用钱,并欢迎银行发挥监督资金使用的职责。

附录1:律师函

附录2:北京知爱行信息咨询有限责任公司致xx银行xx支行的函

附录1:律师函

XX银行XX支行:

受北京知爱行信息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下称知爱行)之委托,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就贵司拒绝为知爱行办理结汇业务一事,特致函于贵司:

知爱行是中国具有广泛影响和社会赞誉的艾滋病防治和公共卫生公益组织。

知爱行于2002年正式注册,是中国的艾滋病防治和公共卫生公益组织,在中国从事艾滋病相关工作,是非盈利性社会工作,致力于通过教育、关怀、研究和呼吁,维护我国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人的权益,防止感染者和病人的歧视,预防艾滋病病毒的进一步传播,为感染者权益和公共健康营造一个善性的社会环境。知爱行为中国的艾滋病防治工作做出了巨大的贡献,不仅在国内艾滋病领域有着很高的社会地位及广泛的社会影响,也在国际上享有较高的赞誉。

二、贵司与知爱行是平等的民事主体,双方均应遵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

知爱行自注册始就于贵司开设银行账户,即与贵司建立合同关系,知爱行包括结汇在内的日常业务就在贵司进行,双方合作一直友好、愉快。

贵司作为金融机构,承载着不同于普通公司的社会功能。在没有法律依据拒绝履行义务之情况下,贵司不得拒绝为知爱行办理结汇业务。

三、贵司没有法律依据拒绝为知爱行办理结汇业务。

贵司工作人员随意拒绝为知爱行办理结汇业务,至今没有向知爱行提供任何书面文件,知爱行至今不知贵司此行为的原因及法律依据。

知爱行本着平等、友好、合作、诚信的原则,多次与贵司就此问题进行协商、交涉,但至今没有任何结果,知爱行的日常工作已受到严重影响。

我们要求贵司立即恢复对知爱行的结汇业务,如果贵司继续拒绝办理且依然不予书面答复,我们将诉诸法律并要求贵司承担相应的责任。

此致
北京市XX律师事务所
XX 律师

电话88142132

2009年7月14日

附录2:北京知爱行信息咨询有限责任公司致北京银行长城支行的函

XX银行XX支行:

北京知爱行信息咨询有限责任公司(曾用名:北京爱知行健康教育研究所、北京知爱行信息咨询中心)注册于2002年9月27日。自注册之日起,我机构一直在XX银行XX支行开户,主要资金业务往来通过XX银行XX支行处理。

我机构长期从事艾滋病防治和公共卫生工作,在国内外享有声誉。机构负责人万延海从事艾滋病防治工作至今已经有20年时间。和诸多国内公益组织一样,我机构大量依靠国际基金组织支持开展工作。

对于2009年6月以来贵行暂停我机构境外汇款事项,我机构持积极合作态度,递交银行需要的各项资料。

鉴于事态持续发展,已经严重影响我机构正常运营,特致函表达立场如下:

1、我机构配合银行依照法律政策对我机构开展的各项督察工作;

2、银行对我机构进行督察需要依据法律政策,出具相关书面意见书;

3、银行对我机构进行督察需要规范程序,有客观指标,便于双方合作和避免误解;

4、银行对我机构进行督察不应该影响我机构正常工作;

5、目前,我机构在XX银行XX支行的进帐被冻结,我机构已经出现严重的经济困难,下一年度租房合同签署后的房租无法缴纳,7月份员工工资无法支付,各项活动无法照常进行。

特此致函,希望XX银行XX支行立即处理我机构境外汇款的结汇问题,确保我机构正常工作。

北京知爱行信息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万延海 法人代表

2009年7月14日

附件四:北京爱知行研究所2010年世界艾滋病日声明

呼吁政府履行责任 在艾滋病防治工作中切实加强人权保护

——北京爱知行研究所2010年12月1日世界艾滋病日声明

我们注意到:2010年12月1日是第23个“世界艾滋病日”。

联合国艾滋病规划署于去年确定2009年和2010年世界艾滋病日主题均为“普遍可及和人权”。据国艾办日前发下的《国务院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做好2010年世界艾滋病日宣传工作的通知》中指出,我国2010年世界艾滋病日的宣传主题仍然是“遏制艾滋,履行承诺”,副标题是“权益,责任,落实 ”,旨在进一步加强领导,落实责任,采取更为有效的措施,全面实现艾滋病预防、治疗、关怀和支持服务普遍可及的目标,动员社会各界积极参与防治工作,关爱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及其家庭,消除歧视。

我们回顾到,对艾滋病感染者和病人给予人权保护乃是国际社会的一项共识。

《世界人权宣言》第三条规定:“人人有权享有生命、自由和人身安全”,《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公约》第九条第一款规定:“人人有权享有人身自由和安全。任何人不得加以任意逮捕或拘禁。除非依照法律所确定的根据和程序,任何人不得被剥夺自由。” 《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第五条规定:“缔约国依本公约第二条所规定的基本义务承诺禁止并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保证人人有不分种族、肤色或民族或人种在法律上一律平等的权利,尤得享受下列权利:……(丑)人身安全及国家保护的权利以防强暴或身体上的伤害,不问其为政府官员所加抑或为任何私人、团体或机关所加。”

联合国大会关于艾滋病毒/艾滋病问题的承诺宣言》(简称《承诺宣言》)指出:耻辱、沉默、歧视和拒绝接受现实的态度以及缺乏保密性等问题破坏预防、护理和治疗工作,增加了艾滋病对个人、家庭、社区和国家的影响,也必须予以解决;充分实现人人享有人权和基本自由是对付艾滋病毒/艾滋病的全球对策的一项要素,包括在预防、护理、支助和治疗方面可减低感染艾滋病毒/艾滋病的易受伤害性,防止艾滋病毒/艾滋病患者或可能感染艾滋病毒/艾滋病的人蒙受耻辱和歧视。
《联合国关于艾滋病毒/艾滋病问题的政治宣言》(简称《政治宣言》)指出:在全球应对艾滋病毒/艾滋病大流行方面,包括在预防、治疗、护理和支助方面的一项基本内容,是充分实现人人享有所有人权和基本自由,并认识到解决耻辱和歧视问题也是在全球范围对抗艾滋病毒/ 艾滋病大流行的一项关键内容;为了采取全面的应对措施,我们必须克服任何阻碍人们获得预防、治疗、护理和支持的法律、规章、贸易和其他方面的障碍;承诺提供足够的资源;促进和保护所有人的所有人权和基本自由;促进两性平等以及赋予妇女力量;促进和保护女童的各种权利,以减少她们易受艾滋病毒/艾滋病感染的问题;加强保健系统和支持保健工作人员;支持艾滋病毒感染者更多地参与;扩大使用已知的有效和全面的预防措施;采取一切必要行动确保人们能够获得拯救生命的药物和预防手段;并同样紧急地为今后发展更好的手段——药物、诊断和预防技术,包括疫苗和杀微生物剂。

我们进一步回顾到,对艾滋病感染者和病人给予人权保护是中国法律一项重要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艾滋病防治条例》第三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享有的婚姻、就业、就医、入学等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第十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艾滋病防治以及关怀和不歧视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的宣传教育,提倡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营造良好的艾滋病防治的社会环境。”

《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管理意见》指出,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不受歧视,他们享有公民依法享有的权利和社会福利。不能剥夺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工作、学习、享受医疗保健和参加社会活动的权利,也不能剥夺其子女入托、入学,就业等权利。

我们关注到,艾滋病防治领域的人权侵害事件正在不断发生。

关键词一:田喜

田喜,现龄23岁,河南驻马店市新蔡县古吕镇人。因疑9岁时在新蔡县第一人民医院因输治疗感染艾滋病,2010年8月2日田喜在向新蔡县第一人民医院院长索要赔偿时,相继发生争执和砸坏公物行为,后被新蔡县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刑事拘留。8月22日,田喜被正式逮捕,至开庭前一直羁押在上蔡县看守所。新蔡县疾控中心出具一份材料显示:田喜是因为受血感染HIV病毒。而作为输血方的上蔡县人民第一医院,13年来从未给予田喜任何合理赔偿。田喜辩护律师梁小军向记者称,田喜的审判案并不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我们要求院方当庭释放,等来的却是没有结果的宣判。不但逮捕过程存在非法问题,而且罪名的细节尚有争论。”而其父亲田德民则坚称田喜只因多年的进京维权被审判,“他是被新蔡县县委书记贾印国骗回来的,中了他们设计的圈套!”

关键词二:就业歧视

应届大学毕业生小吴今年参加安庆市教育中学招聘因为查出感染艾滋病毒被拒门外,他状告安庆市教育局和人社局要求被告录用他。2010年11月12日下午3 点,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一审宣判,驳回了原告小吴诉讼请求,原告小吴没有在法庭露面是他的代理律师李方平表示要上诉。原告代理律师李方平他的上诉理由就讲,国家没有任何的法律法规或部门规章禁止艾滋病毒感染者进入教师这个行业,她说现在迎江区法院创造了一个危险的先例,大家可以通过司法确认的方式,限制艾滋病感染者进入某一个行业,这将涉及到上百万的HIV,就是艾滋病毒感染者的就业权利。

关键词三:严打、扫黄及其他

(1)2010年5月以来,全国范围内开展大规模的扫黄打非行动,大批性工作者被抓捕、驱逐,部分转入地下工作状态,在性工作者群体开展艾滋病防治教育的人员正常工作受到影响,艾滋病防治教育进度受阻。

(2)用安全套作为卖淫嫖娼的证据:在扫黄打非行动中,大量报道涉嫌将避孕套作为卖淫嫖娼的证据,违反了《预防艾滋病性病宣传教育原则》,涉嫌“将避孕套作为卖淫佐证”报道,导致性工作者在工作中不愿意随身携带安全套,大大增加了其感染的风险。2010年3月和7月,爱知行研究所两次致信国务院办公厅、卫生部、司法部、公安部、文化部、教育部、中共中央宣传部、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新闻出版署多个部委,举报十余家媒体的错误报道,迄今为止没有收到任何一个部门的回应。

(3)抓捕同性恋者:北京牡丹园作为同性恋人群的交流活动场所,于2010年9月26、27、28连续数天遭到警察的搜捕,上百名同性恋者被警车带至公安局抽血化验。事件在群体中造成恶劣影响,也增加了在此从事艾滋病防治教育工作的民间组织工作人员、志愿者的人身风险。

(4)2010 年以来,中国公安部门在全国推广公安部“大情报”7类重点人员动态管控系统,有吸毒史的人员被列入其中,名目为“涉毒人员”。在中国任何一个地方,有过吸毒历史的人们如果使用身份证入住酒店,警察很快就会来到现场,对其进行是否正在吸毒的检查,对人们的隐私和尊严造成伤害,加重戒毒人员的心理负担和社会歧视,无助于戒毒人员重新认识自我和重返社会。时时刻刻会出现的警察前来强制尿检的情境,打击戒毒人员的信心。特别是,在吸毒人员中开展艾滋病防治和其他公益救助,需要戒毒人员参与,但参与公益活动的成功戒毒人士,却不断受到警察的骚扰,不断提醒其吸毒的经历,会导致逆反心态,破坏参与公益活动的积极性。

关键词四:骚扰

(一)北京爱知行研究所2010年以来遭遇的骚扰和打击事件

1、2010年1月17日,筹备两个月的北京爱知行动项目和北京爱知行研究所16周年纪念活动,在北京市公安局的要求下,被迫取消。北京警方以本次活动邀请外国使馆和维权人士名义,1月14日,下令取缔这次会议。

2、2010年1月下旬和2月初,万延海访问杭州和武汉期间,与爱知行合作的组织负责人被当地公安部门谈话,部分人士被告诫不要接待万延海来访。

3、2010年3月1日-15日,北京市恩济庄派出所派警车守卫在万延海的家门口,严重影响其个人安全和私人生活。

4、 2010年3月3日下午,北京爱知行研究所原定召开“国际性工作者权利日座谈暨性工作者与安全套问题报告发布会”,发布爱知行给国务院等机构的举报信:关于10家媒体违反《预防艾滋病性病宣传教育原则》涉嫌“将避孕套作为卖淫佐证的报道”举报信》,举报《人民网》和《京华时报》等10家媒体违反《预防艾滋病性病宣传教育原则》,违反《艾滋病防治条例》关于公共场所推广安全套预防艾滋病传播的要求,严重破坏我国艾滋病防治工作。北京爱知行研究所呼吁卫生部和公安部等部委对“要避免将避孕套作为卖淫佐证的报道”政策落实情况进行调查,对违反上述政策的媒体进行批评和处罚。

5、3月2日晚上,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恩济庄派出所负责警员和北京市公安局公安干警先后来电话,询问3月3日下午会议的情况,说3月3日是两会开幕,下令取消这次活动。

6、 2010年3月18日,北京市海淀区工商分局在对“北京知爱行信息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北京爱知行研究所公司注册名称)进行年检时前来爱知行走访,拍照和取证,拿走《吸毒人员常见法律问题》一本作为证据,并做笔录,证明“北京爱知行研究所”为未经注册名称但对外开展活动。参见附件。2009年7月17日,北京公盟法律研究中心因为类似情况被北京市民政局取缔和查抄的情况。

7、2010年3月25日,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稽查人员前来爱知行下达 “税务检查通知书”。因为机构法人代表和主管会计不在办公室,经协商后,4月6日,税务检查人员再次来到爱知行,传达税务检查通知书等文件。这是北京市税务部门在1年半的时间内第二次对爱知行进行税务检查,第一次检查在2008年9月,检查2006-2007年的税务情况。本次检查针对2008-2009 年和2010年前三个月。参见附件。2009年北京多家法律援助机构受到税务部门检查和严重罚款,公盟负责人许志勇博士因此被拘留4周。

8、 2010年3月30日,万延海应邀在广州的华南理工大学讲课,介绍性倾向和精神卫生议题,但中途被广州市公安局派来的警察叫停,讲课提前结束。3月31日早晨,广州市公安局2名警察前来万延海下榻的旅店,告诫他不要把机构活动带到广州来,到大学演讲要提前告诉广州市公安局。这是万延海先生从事艾滋病防治工作20年来第一次出差时遭遇警察访问和告诫。3月31日下午,广州市各高校接获通知,各大单位不得邀请万延海前来演讲。当天晚上,广州一酒吧被勒令停业,阻止万延海和当地人士分享。

9、2010年4月20日下午,北京市消防局工作人员前来爱知行检查防火工作。

10、2010年4月21日上午,北京海淀区八里庄街道办事处消防工作人员来访。

11、2010年4月22日上午,警察前来万延海家敲门,警车守在万家院子门口。

12、4月23日,北京市公安局警员拨打万延海电话数十次。

13、2010年5月,北京市税务部门扩大对爱知行的调查范围,要求索取2002年机构成立以来的大量工作文件,严重威胁到爱知行工作中涉及到的个人隐私和志愿者的安全。

14、2010年6月初,北京市公安人员威胁爱知行法律顾问和临时负责人黎雄兵律师,要求他不要介入爱知行的工作,否则随时会把他抓起来。

15、2010年6月底,爱知行办公室所在的物业公司要求爱知行无论如何必须在租房合同到期后搬家。

(二)其他艾滋病防治组织受到的骚扰

1、益仁平中心等民间机构长期被干扰,持续遭受工商、税务、社保、消防、警察、物业等多部门的检查、稽查等。

2、在国税局和地税局双重夹击下,北京爱源信息咨询中心法定代表人曾金燕11月11日对外宣布了“关于北京爱源信息咨询中心停业的声明”。

注释:
1、曲丽涛《公民社会与有限责任政府》http://www.cnki.com.cn/Article/CJFDTotal-TYSW200902017.htm
2、《公盟事件记》来源:黎雄兵律师法律博客 原链接为:http://lixiongbing.fyfz.cn/art/710051.htm
3、 许志永文集《2009年7月17日》http://xuzhiyong.fyfz.cn/art/497814.htm
4、来源:肝胆相照论坛《北京益仁平中心就本机构工作人员受到不明身份人员骚扰、威胁致北京市公安局的举报信》 链接:http://www.hbvhbv.com/forum/thread-999132-1-1.html
5、报告附件:《北京爱知行健康教育研究所2005年机构名称变更事件备忘录》、《北京知爱行信息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北京爱知行研究所)2008年遭遇税务稽查备忘录》、《北京知爱行信息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北京爱知行研究所)2009年银行结汇受阻事件备忘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