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规土局近日文告,称国有建设用地70年使用权期满后,要无偿收回。此言一出,舆论哗然。1月17日,该局“澄清”,住宅用地自动续期,到期收回的非住宅类用地,“仅针对土地出让期满、因公共利益需要续期申请未获批准的地块”。

仅是地方政府部门,仅是 “须知”与“通知”,根本不是法律,取予之间,已致民心浮动。可见,作为最大宗之恒产,地权攸关民众身家性命,稍有风吹草动,便会引来滔天大浪。问题在于,根据现行土地制度,城市建设用地的操控权几乎全在地方政府。相比物权法,地方行政法规、条例、通知,甚至部分地产商一张来路不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都更有实际效力,更能掀动民众这最大宗之恒产。

对于住宅用地70年以后怎么续期,不仅民众“悬疑”,也有媒体甚至学者在追问:到底有偿还是无偿?其实,物权法第149条说得清清楚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后的续期,依照法律规定办理。”用常识即可解读,住宅用地的续期问题,并不需要其它法律另行规定,也无需出让人与受让人再次约定——自动延续使用权即可。不仅如此,纵然非住宅用地期满存续问题有待法律另行规定,那也不是区区某个地方行政部门一纸文告可以定夺的。

更明白地说,虽然物权法没有无偿二字,“自动续期”已含有无偿与永久两层含义。百姓也好,法官也罢,完全可以据此认定,房主拥有永久的住宅用地使用权。无论从自然权利还是法律权利来说,在物理上本就不可分的房地都已合一。

奇怪之处也就在这里,人们总以为物权法留下了口子,还存在隐患。

对法律条文生疏,理解有偏差是原因之一。更重要的,是在地权问题上政府至今未能摆脱不当利益诉求,而公众对此很难放心。物权法一波七折,根本原因并非立法理念之别,而是利益之争。幸而,虽然最后在表述上有妥协,但意思仍相当明确。

2009年,一份《土地管理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如此表述:“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自动续期”——就住宅用地而言,这个“有关规定”,只能是物权法的第149条,不需再掀波澜。下位法不能与上位法冲突,土地管理法如在此处有任何含糊,应视为故意操弄,试图搅浑一滩清水。

土地管理法如何修订尚在博弈之中,上海就来了这么一出。有人认为,这是地方政府在放试探气球。卖了一次的地,看还能不能卖第二次,第三次,以至无数次?

说地方政府在试探,并没有证据。但对难以制约的公权力,被治者难免满腹狐疑。只要地方政府在发布这种“须知”前,没有听民意,没有写清楚,民众就天然有怀疑政府谋利的冲动。面对这种“恶意猜度”,政府要自证清白。

及时澄清,算是自证清白的一种。但民众强烈的不安全感并未就此消除,毕竟有太多惨痛教训。血拆、强拆此起彼伏,甚至刚刚建好没几年的房子,也被纳入 “危旧房改造”一拆了之。

这极易给民众造成“举国居者,皆是暂住客”的无根感。无房的不用说,就连“有”房的老百姓,也似乎是住在租来的房子里。哪一天要旧城改造了,有说不清道不明的“公共利益”了,或者,在农村要搞“占补平衡”了,房主们很可能就得告别“自己的租屋”。

不是有法律吗?然而摆在眼前的事实是,地方政府在规划前,经常不考虑规划所在地的产权状况,仿佛真的在一张白纸上,画最新最美的图画一样。往往在征地拆迁已成定局,带着圆圈的拆字写到墙上时,房主们才知晓,自己的房地产权利,即使在法律上仍存,却已在事实上被非法变更。

这就是民众担心所在。当人们打算用法律维权时才发现,法律已被虚置。其实,那些对法律条文较真的民众,至少对司法还怀有一份信心。这份信心难能可贵,政府理应珍惜,以良法的制定而非对良法的暗地篡改——更重要的是,对良法的遵守,而非知法执法却违法——来保障民众对土地的权利。地权稳固,国人才可能在自己的国土上安心居住,也才有望阻断乱源,天下太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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