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21日,由国务院制定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开始施行。

  
按照《条例》第一条的解释,这部《条例》的制定,是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

 
《宪法》和《立法法》赋予了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的权限,这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属于行政法规,而不是法律。

  
《立法法》第八条规定,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只能制定法律。

    对征收非国有财产行为,不制定法律去规范,只制定行政法规调整,让我对这部《条例》的合法性产生了怀疑。于是乎,我查找了法律规定,发现国务院制定的这部行政法规,原来是得到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法律的授权。

  
这个授权的出处,在2007年8月30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改的《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条。

   
第六条内容是: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国家可以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和个人的房屋,并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但我看了这些规定后,心中还是有疑点难以解开。

   
这个疑点是:对《立法法》第八条所指的只能制定法律,这个“法律”,该如何来理解。是指一个法律条文,还是指一部专门的法律?也就是说,在《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增加了一个“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的条款规定,是否就可算作是对“征收非国有财产”方面制定出了法律?如果是的话,国务院就有权依照法律规定,再制定相应的行政法规。

   上世纪九十年代以来,强征和强拆行为,真是乱象丛生,民众意见非常大。由于没有相应法律规定,引发了很多严重社会问题,民众利益更是难以得到保护。我想,民众的呼声和意见,强征强拆中的问题,全国人大常委会不会不知道?

   征收非国有财产涉及到亿万公民的权利。牵涉面如此之广,问题又如此复杂,完全有必要制定一部专门的法律来加以规范和调整。

   
宪法和法律赋予了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权,全国人大常委会也有着高层次的委员和专家,为何不按《立法法》第八条的规定,对征收非国有财产的行为,制定一部法律加以规范和调整呢?为何还要绕一个大圈子,先修改《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增加一个授权条款,再由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来征收非国有财产?这个问题,实在是让我难以理解。

     2007年8月3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修改《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增加一个授权“征收”条款,就算作制定了征收非国有财产的法律。在我看来,这样的立法行为,并不符合《立法法》第八条的规定。我还以为,《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条规定,其实就是一个“授权立法”条款。全国人大常委会将制定“征收非国有财产”法律的立法权转移给了国务院,不仅有立法上的渎职之嫌,同时也剥夺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们的立法参与权。

 

附1:《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http://news.sina.com.cn/c/2011-01-21/200021854403.shtml

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决定http://www.gov.cn/flfg/2007-08/30/content_732595.htm

3:《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http://www.gov.cn/test/2005-08/13/content_22423.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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