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托马斯·海贝勒,宾建成/译

摘要:从20世纪90年代开始,中国学术界兴起了一波关于公民社会的讨论。文章围绕三个主要假设而展开。第一,公民社会的基础结构正在渐进演变,文章从企业文化、公民文化、话语文化和日常文化四个场域进行了探讨。第二,这些结构是自上而下由党和国家启动的。第三,正在兴起的是一个威权的公民社会类型。文章的结论是,中国不会自动地产生一个名副其实的公民社会,但也许会强化民主结构并因此推动未来向公民社会转型。

关键词:中国;公民社会;文明性能力;公民社会结构;威权式社区主义

一、中国的公民社会讨论

20世纪90年代伊始,一波持续的有关公民社会及其概念应用的讨论已在中国学术界悄然兴起。2009年出版的一部论文集展示了各种各样最重要的立场。该书的大部分作者将“公民社会”一词与社会团体和NGOs(非政府组织)联系到一起。只有个别立场的人将该词与公民权、个体化过程、公民意识结合起来考虑(唐晋,2009)。

这场争论与前苏联垮台的原因、中国下一步的政治发展、如何建立国家和社会关系的新型框架等讨论密切交织在一起。尽管在20世纪90年代早期许多学者想要“学习”这个“西方概念”,但核心话题同时转向了这个概念是否适合于中国条件,以及倘若适合,如何去落实它。一些人认为,政治变革需要一个自下而上的过程,如此社会方能在国家面前变得强大;另一些人则主张,在中国的威权条件下,党和国家本身必须主导公民社会结构的建立。

从20世纪90年代末起,公民社会概念的倡导者将这个概念与特殊社会群体利益保护、司法体系独立、建立社会组织和社团的自由、媒体和舆论的自由联系到了一起(何包钢,1997; 张烨,2003; 王名,2003; 俞可平,2003a, 2006a, 2006b, 2006c)。讨论一方认为,中产阶级的兴起是公民社会的前提条件,另一方则认为,公众知识分子是建立这样一个社会的必要条件。总之,绝大多数人相信,只有在社会团体和非政府组织崛起和增加的情况下,公民社会的前提才会具备。

尽管许多主张表面上听起来十分熟悉,但人们对公民社会概念的认知却与西方有极大的不同。公民社会的中文用语是“市民社会”,仅仅涉及城市范围,而“公民社会”意指“民众的社会”,集中关注公民在公共善和善行方面的责任。因此,中国的“公民社会”概念不关心政治权力问题。相应地,公民社会被当作一种非对抗的模式,不应该对国家摆出挑战的姿态。

此外毫无疑问的是,社会和政治条件也区别于“西方”国家。我们发现,在中国,国家和社会之间紧密地交织在一起。例如,党和国家不仅将现有的社团统一到了协商程序之下,而且严格地管制它们。国家禁止社团有脱离政府独自行动的明显企图。

然而,正如社会学家丁学良所指出的,社会通过社团融入进了党和国家(party|state),并因此启动了变革进程。社团的这种双面特征,即丁学良所谓的“制度性两栖”(institutional amphibiousness),一方面说明社团通过无数的途径已经与党和国家结构密切地结合在了一起[即使在“制度性寄生”(institutional parasitism)的意义上也是如此,也就是说,他们的利益和资金状况往往与党和国家捆绑到了一起],另一方面,这些社团已能够融入和改变党和国家机构(“机构操纵和转变”)。党员和干部在所有的社会机构中都有代表,这最终导致了双向的内在联系。丁学良认为,西方的公民社会概念很难捕捉到这种双重特征,因为它们多半坚持公民社会的自主性并因此低估了国家和社会互动的效应(丁学良,1994:198~300)。

政治体制的差别不是这种概念差异的惟一原因。中国还处在国家和制度建设的过程当中。治理民众共同生活、为未来希望奠定信心的制度正处在逐步演进当中(例如在合理化、司法和建立法律体系方面)。文明性能力(civilisational competence)十分贫乏,也就是说,缺乏一系列综合的规则、规范和价值,缺乏法律体系、法律安全和公民自由。在民众、群体和组织当中,对法律缺乏尊重,对当局不信任。在言论和行为方面又有着双重标准。控制国家机关的公共领域,在处理公民共同事务方面的“文明化”过程,恭敬地对待其公民的国家,都尚待出现。在中国这样的国家里,制度建设依然任重而道远,因而国家施加的控制是压倒性的,并因此限制和监督其公民的活动。因此,我们很难看到一个自主的公民社会。

在威权条件下,公民社会结构的渐进发展是否行得通,是否方便向民主体制转型,目前都无定论。有学者声称,公民社会的关键范式在不同的政治体制下也能够演进(Schmitter,1997:293~262;Alagappa,2004;Howell and Pearce,2001),对此我深表赞同。所以,我对中国正在出现的那种社会活动特别感兴趣,这些活动一开始并不是完全自主的,但也不是与党和国家完全合拍,最终也许会成为超出国家控制的自主社会场域的核心要素。

鉴于此,我将中国语境下的公民社会,定义为党和国家之外的公共领域的兴起。我将用事实证明,中国在激活一个自上而下公民社会方面扮演着特殊的角色。此外,我认为,在文明无竞争力的条件下,在单位(传统的工作和社交单元)、宗族、血缘之类的传统结构盛行的条件下,国家在这种结构中必须发挥发动机的作用。我同意乔尔·米格代尔(Joel Migdal)的观点,他指出,在国家强大、社会弱小、公民社会结构欠发展的情况下,国家也许不得不起“政治设计师”的作用(Migdal ,1988)。

本文围绕三个主要假设而展开。第一,中国公民社会的基础结构正在渐进演变。第二,这些结构是自上而下由党和国家启动的。第三,正在兴起的是一个威权的(非自由的)公民社会类型,党和国家试图对其加以控制。说它是非自由的,是因为它受到国家干预而不是法律的激发和管制。因此,民众借以追求他们的利益的公共空间只是按照一种受限制的方式存在。公民社会需要这样的结构和制度,而关键论据就是中国的党和国家正在为这些先决条件打基础,以便解决重大的社会和政治问题。这不会自动地产生一个名副其实的公民社会,但也许会强化民主结构并因此推动未来向公民社会转型。

二、提高文明性能力

由于我将公民社会当成一个只能在长期实现的政治理念,因此,我将集中分析有可能影响公民社会结构在当代中国独特的社会政治语境下的发展和功能的各种条件和行动策略。按照布迪厄(Bourdieu)的做法,我将公民社会结构归类为“场域”(fields),也就是说,一种社会舞台的集合,它们既密切地相互关联在一起,同时又在各自的场域保持独立,而这些场域与它们各自的、影响到所有参与特定场域的行动者的原则和规则又是一致的(Bourdieu and Wacquant,2006:124~146)。

同样地,波兰社会学家皮约特·茨托姆卡(Pjotr Sztompka,1993:88~89)也区分了四种不同的、社会在其中可以打造“文明性能力”的场域。在参照东欧后社会主义社会的基础上,他提出了公民社会在后社会主义条件下兴起的特殊前提。它们是:

·一种企业文化(enterprise culture),它是参与市场社会的前提条件。

·一种公民文化(civic culture),它对于提高公民的参与度和公民随着公民意识的演变而演变来说是必不可少的。

·一种话语文化(discourse culture),它是参与自由学术对话的前提条件。

·一种日常文化(everyday culture),也就是说,一种开化的个体行为。

如果我们将茨托姆卡的文明性能力场域应用于中国,我们就会发现,首先,从20世纪80年代以来,私有经济和私有企业家以及随之而起的企业文化已获得迅速演进。其次,“元公民”(proto|citizens)正在逐步出现,我们见证了公民参与公共领域的程度日益提高,不管是个人的还是集体的参与,例如,在村里、城市邻里社区或者在社会团体和非政府组织当中。这种参与在公民文化当中已令人瞩目。再次,社会和政治议题的学术争论在互联网上正呈燎原之势,给话语文化加了一把劲。最后,但并非不重要的是,一种开化的行为方式流行开来并日渐演进,它既关心个人(例如,同情心和自我克制也随之发展起来)也关心国家,给一种契合于公民社会的日常文化提供了支持。

下面,我将考察四个主要场域,正是在这些场域里,中国公民社会结构出现的条件才变得更加有利:

·私有部门;·公民身份、社会团体和组织;·学术讨论,包括互联网的使用;·国家推行一种新价值体系和新道德行为标准的努力。

场域1:私有经济部门的复兴和企业家精神(企业文化)

直到20世纪90年代,国有制仍然是占主导地位的所有制形式。80年代,中国回到了农业的个体耕作(尽管耕地并没有私有化)。这是不同形式的所有制获准进入中国的出发点,不仅在农业上是如此,在商业、服务业和手工业上也是如此。很快,私有部门的推动力就将这个部门转变成了经济发展的驱动力。自谋营生和私有企业的建立越来越受到党和国家的鼓励支持。从农村地区开始,千百万人开张了小商店和作坊,单个人或一伙人开始建立不同规模的企业。其中的很多企业很快就发展成了大企业。与此同时,许多国有企业丧失了它们的市场竞争力并开始负债经营。这就是20世纪90年代为何国家开始将绝大多数中小企业出售或承包给个人的原因。同时,超过90%的企业被私人所拥有,超过60%的工人和职员被私有部门所雇用,而且愈演愈烈。这种自下而上的私有化极大地拉开了既有的收入差距,并造成了新社会阶层(企业家、中产阶级)的崛起。一步步地,国家开始容忍甚至到后来鼓励成立各种利益社团和职业协会。组织起来以后,企业家们增强了他们与党和国家讨价还价的能力。1997年,中国共产党第15次全国代表大会将私有部门提高到了和国有部门平起平坐的地位。2002年的“十六大”宣布,企业家是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人民日报》2002年12月18日)。于是,他们从此以后就被允许加入共产党了。通过进入政治机构(如人民代表大会)和媒体造势,通过搞好与官员的社交关系,甚至通过腐败的途径,他们成功地扩大了他们的社会影响力。

场域2:公民和公民组织(公民文化)的崛起

公民和公民身份的存在是公民社会的首要前提。关键的问题之一是,公民文化在中国是否正在逐步兴起。我用公民文化来指代各种形式的自愿参与、公民意识、公民责任感和民众的公益心。

借助托马斯·马歇尔(Thomas H.Marshall ,1976:71~73)的理论,我分辨出了公民身份在中国出现的四个基本标准:

(1)民众参与社会和政治事务的机会越来越多;(2)人口的大多数有望提高生活水平;(3)自愿涉足包括结社在内的公共和社会性议题;(4)公民自由。

在这里,党和国家又是扩大或缩小公民参与机会的推手。放手参加和自愿参与的情形在过去的数年里已经有了极大改变,但公民自由至今依然只在有限的范围内存在。

首先看一下参与。在最近几年里,新的参与机会已有增加,例如,通过依法建立村委会和城市居委会的基层选举,通过培育居委会、社会团体和福利机构的社会参与,等等。同时,村委会领导必须通过民众直接和无记名投票选举产生。在乡镇和居委会这个级别,我们也发现了地方官员直接选举的试验。农村选举的成功引起农村经验向城市地区转移。负责基层选举的民政部认为,选举的目的是增强民众参与度和政治体制的合法性。在许多方面,这种做法并不令人满意(比如,地方当局插手投票过程,独断专行地免掉选举出来的村长,城市居委会的选举主要按间接投票进行,也就是说,只有居民代表才有投票权)。不过,我本人在中国的研究和调查证明,民众越来越将选举看成是他们的“权利”(Heberer and Schubert ,2009)。理性的投票人也已经出现,他们认识到了选举和当选者对其选民负责之间存在关联。许多受访者认为,当选的人有一种强烈的责任感,因为他们想要再次当选,因此必须表现出对老百姓的要求和利益关心备至,后者反过来会提出更多的建议、表达更多的看法。而且,即使是间接投票(由代表投票)也需要当选者考虑其选民的利益,假如他们想要再次当选的话。

总的看来,基层选举是一种新现象,将会开启一个学习过程,即对投票和参与的接受和培训。一方面,这个过程将提高公民对信息和参与的需求程度;另一方面,候选人为了获得信任,越来越被迫表现得更加诚实。因此直接选举的引入对孵化中的合法性是一种促进。

其次,我们能够感觉出大多数人的生活水平提高了,尤其是在城市地区。只要民众关心的首先是他们的个人生计,他们就不能也不愿参与。在发达地区,日子好过的人也许会越来越参与社会和福利议题。不过,也有数据支持这样的假设,即大多数生活好的人首先在意的是他们的工作,没有时间参加社会活动(Heberer and Schubert,2007)。

在中国这个越来越分化和复杂的社会,国家无力从事和经营一切社会工作,这已经获得普遍承认。新的社会保障体系仍然发展不足,而市场规制也没有产生出意愿中的结果。因此,党和国家十分坚定地鼓励人们参与社会活动,例如,照顾乡村和城市社区当中的弱势社会群体。“志愿者”被要求照看老年人、残疾人和边缘群体。他们还应该关心身边的环境和文化生活。然而,参与的兴趣和志愿者的人数还不足。按照《人民日报》(2005-12-06;2006-07-17)的说法,到2005年末,所有城市居民中只有3%的人参加过志愿的社会活动,而在西方社会,这一数字在全部人口的35%~40%之间(Gensicke,2006:9~16)。

中国的党和政府正在通过各种途径自上而下地激活公民身份:通过在基层引进直接或间接的选举,中国打开了政治参与的大门。此外,它还肩负起了确保生活水平上升、逐步将财产权制度化的重任。同时,它正在鼓励志愿参与并接受私人社团的成立。生活水平上升和参与度提高有望孵化出民众的赋权(尤其是通过增强内部的效能),而参与活动很可能推动公民责任感的提升。

最后,党和国家还通过意识形态的转变和不同术语的使用,为公民身份增光添彩:以前的政治观念中最常用的术语是“群众”,而现在中国正在提倡富含法律和参与权意味的“公民”观念。最近,一份由民政部出版的刊物就提到,中国需要自觉的公民选举和监督他们自己的政府并自觉地参加本地的公共事务(陈伟东,2004)。在这里,参与和公益心被看作公民身份的一部分。这种概念已和西方观念较为接近。

和这样的分析一致的是社团和利益组织的遍地出现。按照负责社团登记的民政部的说法,到2009年底,县以上已登记的“民间组织”达到42.3万个,例如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非政府组织、GONGOs(政府组织的NGOs)之类的其他组织。这些数字并不包括乡镇和村一级的社会团体,因为它们不需要登记。然而,“社会团体”一词并不太准确,因为它既涵盖由党和国家建立的组织,也涵盖由公民建立的组织。此外,和民主体制下不一样之处在于,这类组织在中国不能自主建立,它们必须登记。而1989年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明确规定,只有在业务主管单位(也就是部委、国家、党的机关、国有企业)的帮助下才能登记,而业务主管单位必须提出批准申请并履行正式的资助和监督职责。不过,这并不意味着社会团体首先代表的是党和国家的利益。

尽管大多数社会团体关心体育、卫生、娱乐、职业、文化、科学技术之类的活动,但最近几年也出现了一大批在政治上更加敏感的场域表现积极的社会组织和基金会。例如,出现了一场环境运动,环境NGOs正在逐步壮大,尽管它们在地域上十分分散,且定位多元化。它们主要是在受到明显的生态危机影响的大城市里创建的。它们涉足各种领域,例如环境保护、濒危物种、边缘群体、关爱艾滋病患者、少数民族、文物保护、消费者权益、自然景观保护。此外,也有NGOs涉足了基层选举的普及和提高、城市居民社区的参与,或者农民工劳动条件的改善。例如,最近几年成功的社会运动包括云南省反对水力发电厂的运动、反对北京动物园迁址的运动、“空调26度”运动(旨在限制空调能源浪费),这还只是很少一部分。而且,网络组织也声势日隆,它们往往由更多的单个组织所组成[例如,中国非营利组织(NPO)网络、中国NGO合作协会(CANGO)等](杨国斌,2005:46~66)。最引人注目的是环境领域,越来越多的学生团体开始在这个领域发挥监督作用。根据2006年的报告,26个省的176所大学都有这类团体(Stalley and Dongning Yang ,2006:335)。

只要这类组织不追求政治目标或者政治上敏感的目标,党和国家(即中央)就会采取宽容的态度,因为它们处理的问题是地方层面的,中央解决不了这个层面的问题。不管是政府官员还是人数更多的公众,都认为它们有能力提高治理水平。2006年5月,《人民日报》(20060518)明确强调,没有公民的公开参与,就不会有环境保护的进步。《中国发展简报》一项在北京的调查显示,80%的受访者分派了支持和执行政府NGOs工作的任务。大多数受访者不把社会组织看成独立的,反而看成完善治理的帮手。但是,这类组织经常和地方当局发生冲突,尤其是当它们抓住那些侵害地方当局利益的议题不放的时候。

除了这些正式的社会团体之外,还有一些“地下的NGOs”,或者说非正式的网络。许多这类非正式组织都是传统意义上的,例如宗族、老乡会、秘密社团或丐帮。老乡会在中国的大城市里十分活跃。他们往往由来自同一个乡、县或省的人组成,活动起来像一个个利益组织。在某种程度上,他们把持着整片市场,生活在同一片土地,并且相互之间有义务互帮互助。他们扮演的角色类似于农民工的自我保护组织。

来源:《经济社会体制比较》2010年第6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