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权法治的汰恶留善“恶法能除”_人性本私_新浪博客 02/09/2011 原文 因此当一种法律违法的收益,要超过违法的代价时,这条法律就将不复存在,而在人权社会中被废除。这就是守法不是一种天然义务,诚信不是法律义务的根本原因。换言之,“法治”并不是稳定的社会状态,只有经足够多的国民力量的利益认同(不一定正比于人数 … 更多翻墙方式请发电邮(最好用Gmail)到:fanqiang70maATgmail.com 所在分类:公民博客标签:人权,法治,新浪博客,民主宪政 相关文章 【404文库】基本常识|不存在的包青天,靠不住的大老爷 【404文库】“哪怕在日常生活中,我们的隐私被侵犯得很习惯了,也绝对不能认为这是一件小事”(外二篇) 我遭遇了性别歧视|制造劳荣枝:一起死刑判决中的法治细节 【CDT报告汇】人权观察:中国当局对外攻击有所收敛,但对内镇压变本加厉;政治打压对象不断增加,但经济下行导致小规模抗议连连(外二篇) 冲破黎明前的黑暗|有五类人最害怕裁判文书公开:他们在害怕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