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16日,北京市发布了调控房地产市场的“京版国八条”,其中最引人注目并引起广泛争议的,是第六条“合理引导住房需求”,该条内容强调要继续巩固限购政策成果。“对已拥有1套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含驻京部队现役军人和现役武警家庭、持有有效《北京市工作居住证》的家庭,下同)、持有本市有效暂住证在本市不拥有住房且连续5年(含)以上在本市缴纳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限购1套住房(含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对已拥有 2套及以上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无法提供本市有效暂住证和连续5年(含)以上在本市缴纳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缴纳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暂停在本市向其售房”。

为打压房价,政府近年已经出台多项组合政策,并被某些媒体滥称为“房产新政”。如果将其理解为一系列相关新政策倒也算基本对题,但若意欲与20世纪30年代美国“大萧条”时期的罗斯福“新政”(New Deal)相提并论,则完全是风马牛不相及。

就“京版国八条”所体现的政策意图而言,或许其目标是为了遏制房价过快上升,为了体现政府对低收入群体的特殊关爱,暂且采取非市场经济的行政措施,直接干预房地产市场,并非完全不可为。但若未对房地产价格形成的基础因素(包括土地所有制特征、地方政府严重依赖于土地财政的国情现状、房地产行业的准租金垄断特征及资源背景状况等)进行深入分析,无法弥补制度性缺陷并矫正土地资源配置中的严重扭曲现象,那么,仅仅注重控制和干预房地产价格,则是一种轻率而有害的反市场行为。

首先,北京是中国首都,事实上拥有其他城市所无法拥有的特殊资源条件,而这些资源条件并非仅由北京市居民所创作或贡献,因而从国民基本权利和利益平等的意义上说,北京市居民不应享有任何超国民待遇。

其次,市场经济的深远意义在于要为每一个参与者提供无限广阔的选择机会和发展条件,获得住宅与获得其他财产一样,是国民的一项基本权利,没有任何部门或机构可以限制这样的权利。比如说我们不能限制人们购买彩电、冰箱、电脑、汽车,当然也不应限制人们购买住房,除非决意重返计划经济体制。

此前,上海版房产税方案针对外地人购房作出了具有明显户籍歧视的地方性规定——本地人购买首套住房无须纳税,而外地人购买首套住房则应征税。这是因为该规定已经预设了上海房价过高是由于外地炒房团的存在以及流动性炒房行为的立场。这样的规定显然是基于上海本地人优先的局部福利观念,与平等的国民权利和待遇理念是背道而驰的。

再次,要求没有北京户籍的居民提供5年以上的纳税证明,也是一项公然的户籍歧视(相对于北京市居民而言)。另外从可操作层面上说,有些在北京学习、工作和生活5年以上的居民可能无法提供合乎需要的纳税证明,比如说在京大学生以及工作若干年后来北京攻读硕士和博士学位的非北京户籍居民。

需要顺便提及的是,笔者虽然拥有北京户籍并纳税多年,但从未收到过合乎需要的税单。笔者曾询问过单位会计,得到的答复是,如果开税单,我能够得到的仅仅是某某等一百多位职工合计纳税若干元的证明,而不能为我提供个人税单。

纵观世界上两百多个国家和地区,无论发展程度如何,凡有房地产市场的均按市场经济的基本规律办事,而封闭型国家则根本不存在房地产市场,也不会直接涉及市场经济法则。因而需要明确的是,让市场的归市场,房地产市场无法按照两种体制的不同逻辑和思路运行。即便在公认高福利且社会平等程度较高的北欧国家,住房也并非由政府直接掌控的福利产品,仍然需要通过市场经济的方式和手段来运行和提供。需要承认的是,在市场经济运行方面,中国仍然是刚刚起步的小学生。


© 鬼怪式 for 新闻理想档案馆, 2011/03/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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