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43年,西维吉尼亚州发生一起小学生拒绝向美国国旗敬礼案。当时正值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美国爱国主义高涨,加上对于共产主义、社会主义和法西斯主义的恐惧,美国若干州和地方制定了法律法规,要求学生们想国旗敬礼并背诵效忠誓言。西维吉尼亚也制度来类似的法令。当地小学生巴尼特拒绝向国旗敬礼,学校当局就“会商”。巴尼特的父亲就站出来挑战向国旗敬礼的法律的合宪性。官司一直打到联邦最高法院。

    法官在判决中写道:如果说在我们的宪法星系中有一颗恒星的话,那就是没有任何官员–不论官阶高低–有权规定什么是正统的政治、民族、宗教等观点,也没有任何官员有权强迫公民以言行承认自己的信仰。如果有例外,那么例外现在还没有出现。

    法官在判决中继续写道:我们认为地方当局强迫学生向国旗敬礼和宣誓的行为超越了它们的宪法权限,构成了对宪法第一修正案所保护的公民精神和智力的侵犯。

    和纯粹的“言论”相比,拒绝向国旗敬礼、焚烧国旗、倒悬国旗、佩戴黑袖章反战等都属于所谓的“象征性言论”,静坐、游行、示威等属于“言论加行为”,都属于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保护的“言论自由”的范畴。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哈兰(Justice Harlan)说:本院从来没有把言论的权利限定为只是口头表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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