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庄案是重庆打黑制造的最大冤案

——李庄案第一季回放之十一(杨金柱2010年9月3日新浪博客)


                 
—-杨金柱十四评重庆匿名博客评论和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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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五毛在我的博客上留下大量关于李庄的评论和留言,并用李庄的下场来警告我和朱明勇律师。


    
李庄案件是“铁案”还是“冤案”?


    
李庄案二审宣判以后,薄熙来书记于
201036日在人大会上发表讲话。为李庄“铁案”盖棺定论,最高法院张军副院长于2010311日在人大会上发表讲话为李庄“铁案”盖棺定论,司法部2010318日向全国律师发出通知为李庄“铁案”盖棺定论。


   
非常巧合的是,金柱律师于
2010311日在网上发表为李庄翻案的第一篇文章《薄书记,我还是有点大惊小怪》。此后,金柱连续撰文近10万字为李庄翻案,认为李庄无罪。


    本文不详细阐述李庄无罪。有关李庄无罪的文章,恭请网友们去阅读我在网上的近
10万字,并特别推荐网友们去阅读两篇文章:原西南政法大学校长龙宗智教授的《李庄案法理研判》、中国法律史学会执行会长、中南财经政法大学范忠信教授的《李庄案的法理和伦理反省》。


   
为什么说李庄案件是重庆打黑制造的最大冤案?请听金柱律师一一道来。

 


    一、中青报捏造事实丑化李庄,使李庄一开始就受到全国传媒的愤怒声讨,此乃李庄冤之一也。


   
李庄于2009年12月12日下午被抓,中青报于12月14日发出奇文《重庆打黑惊曝“律师造假门” 》,金柱律师对中青报发文速度之快佩服得六体投地!


   
中青报记者郑琳、庄庆鸿完全丧失了一个媒体人的职业操守,在没有采访李庄、没有采访康达律师事务所的情况下,单凭重庆警方的一面之词,捏造事实丑化李庄。


   
中青报奇文捏造三个事实成功地将李庄丑化成一个为了捞钱而教唆龚刚模翻供的“黑心律师”,使李庄在不能自辩的情况下陷入全国媒体愤怒声讨的深渊。


    
中青报奇文捏造的三个事实为:


  
 1、敲诈委托人高达245万金钱,并约定事成后酬以三千万,使其受“第二次伤害”;


   
2、声称要组织“跨区捞人队”收钱捞人(即运用“潜规则”帮被告脱罪);


   
3、曾在重庆向北京的同行发短信说“够黑、人傻、钱多、速来!

    金柱律师在此质问中青报“名记”郑琳、庄庆鸿三个问题:


    1、李庄收费150万元包括刑事辩护和民事代理,委托代理合同约定得清清楚楚,150万元全部进入康达事务所的帐号。两位“名记”只要去康达所一问即可查清事实。金柱律师请问两位“名记”:你们说李庄敲诈委托人245万的证据何在?你们说李庄和委托人约定事成后酬以三千万的证据何在?


   
2、金柱请问两位“名记”:李庄在何时何地和何人说过要组织“跨区捞人队”去重庆收钱捞人?李庄是否组织了“跨区捞人队”去重庆收钱捞人?证据何在?


   
3、金柱请问两位“名记”:李庄在重庆什么时候向北京的哪一位律师同行发出“够黑、人傻、钱多、速来”的八字短信?证据何在?


    
中青报两位“名记”捏造事实丑化李庄,成为全国媒体愤怒声讨李庄的始作俑者,严重侵犯了李庄的名誉权。李庄明年重获自由以后,我将建议李庄第一件事就是起诉中青报和两位“名记”名誉侵权,让历史恢复其本来面目。

 


     
二、李庄在审判阶段强行陪同律师会见的重庆警察发生激烈争吵,这一维护律师执业权利的合法行为不被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所肯定此乃李庄冤之二也。

   
朱明勇律师最近公布的录音资料显示:2009年11月24日下午,李庄第一次去看守所会见龚刚模,李庄坚决不同意重庆警察在审判阶段强行陪同律师会见被告人,与重庆警察发生了激烈争吵。

    
众所周知,重庆打黑不准律师在侦查阶段和审查起诉阶段会见犯罪嫌疑人,这实际上剥夺了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和审查起诉阶段得到律师帮助的法定权利,从程序上已经丧失了正义。但重庆警察的强悍无比不仅如此,而是不准律师在审判阶段单独会见被告人,非要陪同不可!金柱静夜思之:重庆警察何以有权“无法无天”到这个程序!

    
无论是我国现行的《刑事诉讼法》和《律师法》,也无论是我国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的司法实践,律师在审判阶段会见被告人都不允许警察陪同会见,哪怕是涉及国家秘密案件,也是如此。用陈有西律师的一句名言“风能进、雨能进、警察不能进”,律师在审判阶段会见被告人就应该是:“风能陪同、雨能陪同、警察不能陪同!”

    重庆警察在审判阶段强行陪同律师会见被告人的行为已经彻底剥开了重庆打黑程序正义的遮羞布,使之赤裸裸地暴露在国人面前。面对如此铁的事实,重庆市的主要党政领导人直至最近都还在反复强调重庆打黑的程序正义性。金柱律师非常纳闷:为什么重庆市的领导人在铁的事实面前没有认错的勇气?难道在铁的事实面前认错有损政治家的风范?


    
金柱律师非常奇怪: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为什么不肯定李庄维护律师执业权利的合法行为?这是让中国17万律师多么寒心的一件事情!如果中国17万律师都为了“自保”而允许警察在审判阶段陪同会见被告人,中国律师还能够称其为律师吗?

 


     
三、李庄因自己的当事人举报“眨眼”教唆获罪,成为中国有史以来获“眨眼罪”的第一人,此乃李庄冤之三也。
   金柱律师于2010年3月17日发表我为李庄因“眨眼睛”获罪而纳闷》、3月18日发表博文《李庄即使“教唆”龚刚模事实成立,也不构成伪证罪》、《李庄没有采取明示和暗示的方式教唆龚刚模编造被刑讯逼供的虚假事实》、2010年7月17日发表“眨眼门”———中国律师心中永远的痛》,上述文章已详细阐述了李庄不构成“眨眼罪”,本文不再赘述。
    
 金柱特别纳闷的是:重庆市江北区法院的一审判决书没有李庄“眨眼”教唆的事实认定,而重庆市第一中院的三位法官却堂而皇之地在共和国的判决书上白纸黑字记载着李庄“眨眼”教唆的“罪恶”,开创了中国几千年历史上第一个“眨眼罪”的范例,成为世界级的一个司法笑话!金柱在此不是不尊重司法权威,而是“眨眼”获罪的重庆司法权威无法使金柱去尊重。因为“眨眼”获罪是反人类的行为。如果重庆以金柱律师不尊重司法权威而请我去跨省“喝茶”,只要金柱不被躲猫猫,则一定要把官司打到联合国去!

     中华人民共和国21世纪的刑事判决书上竟赫然写着“眨眼”获罪,与汉代的“腹诽”罪和宋代的“莫须有”罪等驾齐驱,使该判决书上鲜红的国徽蒙羞,李庄焉得不冤!

 

   
四、全国十佳公诉人幺宁在庄严的法庭上爆料李庄嫖娼,21世纪的重庆刑事法庭象中世纪欧洲那样对李庄进行道德审判,此乃李庄冤之四也。

    
金柱律师在狗屁十三评《重庆打黑不应该污名化中国律师》中指出:全国十佳公诉人幺宁在2009年12月30日的法庭庭审最后十分钟爆料李庄嫖娼,是对李庄的污名化,并恭请幺宁和重庆警方对四个问题做出说明,在此不再赘述。

    
金柱特别纳闷:戴着“全国十佳公诉人”光环的幺宁,作为重庆公诉人的形象代表,应该具有较高的法律素养、应该知道在法庭上所说的“法言法语”是怎么回事、应该知道中世纪欧洲的道德审判是怎么回事,但幺宁的“嫖娼”爆料使金柱律师大跌眼镜。重庆的全国十佳公诉人的法律素养如此,金柱又夫复何言、只好而已而已!

   
金柱在此要质问全国十佳公诉人幺宁以下问题:
   
即使李庄嫖娼属实,又与2009年12月30日的庭审有何干系?当日的庭审是审理李庄的伪证罪还是审理李庄的嫖娼罪?是哪一位老师教育幺宁可以在刑事法庭上对被告人进行道德审判?

   
李庄明年重获自由之后,金柱律师将建议李庄做的第二件事情就是起诉幺宁名誉侵权。金柱律师还将毛遂自荐,免费担任李庄的代理人。只要李庄同意,金柱律师将十分乐意在重庆法庭上见识见识全国十佳公诉人幺宁的法律素养,领教领教全国十佳公诉人幺宁的法庭风采!

 

   
五、重庆中院没有查清李庄是在哪一次会见“教唆”龚刚模翻供,即判李庄有罪,此乃李庄冤之五也。
    
金柱律师于2010年4月13日致信重庆市检察院余敏检察长《杨金柱律师建议重庆市检察院对李庄案提出抗诉》、2010年5月15日第三次致信重庆市高院钱锋院长《杨金柱律师第三次建议重庆市高级法院对李庄案提审
,指出李庄案二审判决书没有查清李庄是在哪一次会见时教唆龚刚模翻供的,现将原文摘录如下: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62条第一项的规定,“案件事实清楚”是判决李庄有罪的先决条件。但李庄案的二审判决却没有查清李庄案的以下基本事实:

   
1、二审判决没有查清李庄是第一次会见(11月24日)还是第二次会见(11月26日)“教唆”龚刚模被刑讯逼供的

   
如前所述二审判决的证据认定部分确认了龚刚模、龚云飞、龚刚华三人的证言,即李庄是在2009年11月24日第一次会见时“教唆”龚刚模被刑讯逼供的。

但二审判决又同时确认了马晓军、吴家友二人的证言,即李庄是在2009年11月26日第二次会见时教唆龚刚模被刑讯逼供的。
   
二审判决对上述五人的完全截然相反的彼此矛盾的证言,竟然在同一份判决书中同时进行认定,所以我说这是我二十多年刑事辩护生涯中所见过的最吊诡、最荒唐的证据认定!

   
由于上述完全矛盾的证据认定,使二审判决在事实认定部分中来了一个“无为”而判,对李庄到底是哪一天“教唆”龚刚模避而不谈,干脆来个不予认定。二审判决的这一“暗渡陈仓”之计是对中国律师的嘲弄!是对中国法治的玷污!

   
幸好李庄案不是杀人案!否则,重庆一中院在没有查清李庄是在何时杀人的情况下即判处李庄死刑,李庄岂不死得太冤!
   
李庄是第一次(11月24日)会见时“教唆”了龚刚模,还是第二次(11月26日)会见时教唆了龚刚模,或者是两次会见时都“教唆”了龚刚模,这是李庄案二审判决必须查明的基本事实。二审判决的不予认定,“无为而判”真让中国的法律人开了眼界:这就是重庆办理的“铁案”?世界上有如此的铁案?!

   这就是重庆法院的“铁案”!李庄焉得不冤?!

 

    
六、特别说明。
    
李庄被冤之处尚多,但有此五冤,足以说明李庄案是重庆打黑制造的最大冤案。
    
金柱律师此文一发,可能明天又会接到领导的电话。“天不怕、地不怕、就怕领导打电话”,此乃“文革”时期的一个笑话,但金柱律师现在却是真的如此。
    
但一根筋的湖南蛮子杨金柱已经认准李庄是无罪的,执意要为李庄翻案到底。金柱律师在写完狗屁十八评之后,接着撰写《杨金柱九评重庆打黑之失策》,然后接着撰写《杨金柱九评李庄冤案》,然后去中南海为李庄告御状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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