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眼还眼”的前生今世


徐 贲

 

  

伊朗一位名叫阿米娜·巴拉米的女子于2004年遭一位名叫马吉德·莫发赫梯的男子恶性伤害,马吉德是阿米娜的大学同学,他向阿米娜求婚,遭到拒绝后,朝她泼了一罐硫酸,导致阿米娜毁容,一目立即失明。阿米娜随后接受了19次手术,另一只眼睛接受治疗,恢复了40%的视力,但因感染也失明了。法院判决马吉德入狱并赔偿阿米娜约1.9万英镑。但阿米娜拒绝接受这样的判决。在阿米娜的请求下,法庭依照古老的法律条款对马吉德重新进行判决。根据判决,本月14日,马吉德将在德黑兰一家医院接受麻醉,然后由阿米娜亲手在他的每个眼睛里滴进5滴硫酸。国际大赦组织于13日要求伊朗当局不要执行这一判决。虽然伊朗方面尚未解释具体原因,不过,就在惩罚行动即将实施的几个小时前,伊朗一家通讯社网站发布消息称,刑罚已经被推迟。
 

  

伊朗法院判处对马吉德施行“以眼还眼”的惩罚,依据的那种古老法律叫做“lex talionis”,翻译成英语就是“the law of retaliation,意思是,对侵犯者施行与其侵犯行为相当的惩罚。Lex
talionis
有狭义和广义两种。狭义的就如同瞎了眼的阿米娜也要弄瞎马吉德的眼睛。广义的便是所谓的“以其人之道反治其人之身”,例如,剁掉偷窃罪的一只手,用杀人者的刀子处死杀人者,用火烧死纵火犯等等。这些古老的惩罚形式在大多数现代国家中已经不再使用。


死刑可以理解为一种既是狭义的,又是广义的lex
talionis
。它是一种狭义的以命偿命,同时也是一种广义的依照罪行来设计惩罚。这两种都是古老法律意义上的惩罚,发生在现代社会中,自然难免有许多争议。今天,一个社会是否需要死刑,当然也就需要有不同于古老的“以眼还眼”的原则来为之提供法理依据。

  

“以眼还眼”是人类早期文明的产物,起先在群体中由成员们自己来实行,以维持某种基本的正义秩序,但是,这个惩罚职能渐渐转移到群体合法权威的手中,这些权威中最重要的便是国家。早在大约公元前1700年代,古代巴比伦帝国的统治者汉谟拉比(Hammurabi)就制定包括“以眼还眼”的法典。这是一个关于“报复”的法典。到古希腊的时候,报复正义的观念就已经开始发生变化,标志着人类社会从部落向城邦的重要转变。古希腊悲剧家埃斯库罗斯的三联剧《阿迦门农》、《奠酒人》和《复仇女神》让我们看到的就是这种转变。

  

罗马法是人类文明的一大进步,因为它用等价补偿(主要是金钱补偿)来代替以肉体伤害报复肉体伤害,伊朗法院起先判决马吉德入狱并赔偿阿米娜约1.9万英镑,就是这样一种等价补偿惩罚。


对于今天的人们来说,“以眼还眼”令他们想起的是犹太教圣经(内容与圣经旧约相似),而不再是古代巴比伦的汉谟拉比法典。一个原因可能是,汉谟拉比法典规定的是报复正义,而犹太教圣经和圣经旧约则更可能做等价补偿的解释,等价补偿的“以眼还眼”更符合以罪量刑的惩罚正义观念。按照这种解释,“以眼还眼”不是指必须报复(别人弄瞎你一只眼,你也必须弄瞎他一只眼);而是指只能作出与伤害程度相等的,而不是过度的报复(例如,别人弄瞎你一只眼,你最多也只能弄瞎他一只眼)。

   

人类有报复别人的自然天性,往往不只是报复,而且是过度报复。我们常听到有人说,对某某伤害要予以“加倍偿还”,或者为一点什么事情就要别人“倾家荡产”或“永世不得翻身”,这些都是报复天性的自然流露。用等价补偿来解释“以眼还眼”,这比较符合现代人的惩罚正义观念,因为它既顺应人的报复天性,但同时也要对这种天性加以约束。这是起码程度的文明要求:既不对人性提出过高的要求,也不要放纵人性。但是,这还不是一种高程度的文明。高程度的新文明会更自觉地用“新约精神”(宽恕)来超越“旧约传统”(“合度”的暴力惩罚),这种新文明把报复本身看成是一种需要加以约束的,与文明不符的自然本能。正如马丁·路德·金所说,“奉行‘以眼还眼’的旧法则,我们最后一定会全都变成瞎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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