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记者的微博体验

 

王思璟

2011-05-18 09:52

南方传媒研究

  微博如兵器中的短刀。

  一寸短,一寸险。

  2011年的第一天,当我站在风暴中的寨桥村,即时拍照上传时,只觉手中刀之锐。

  至一条证言判断引来众多批评、一句质疑险成“媒体互掐”时,微博之险渐现。

  当你发布一个消息、与“博友”进行一次互动,欢迎你,你已走入短兵交接的新媒体战场。

  微博时代,人人都成自媒体。

  即使只从传统媒体领取工资,仍有越来越多的媒体人选择了微博。

  这与微博传递消息之速、获取信息之便、互动之频、封锁之难,都密不可分。

  当对传媒媒体众所周知的限制出现时,我们每一个新闻从业者、每一个中国公民,仍有机会借助新媒体平台,传递一次信息、坚守一次正义。

  微博初体验

  “经与数位亲属求证,被抓亲属为小女儿与小女婿,而不是大女儿儿媳弟弟弟媳,被抓时间为当天下午,同时被抓的除数位村民外还有数位路过的外乡人。”

  这是乐清报道中我发的第一条微博,时间为2010年12月27日19:53分。

  此时,距我从上海出发约9小时;距我赶至寨桥村约1小时;距包括世纪经济报道在内的第一波乐清报道见报还有十多个小时。

  此前,网上流传消息中提及,“寨桥村村长钱云会为上访被杀后;他大女儿接受采访,因此与其他家属一起被抓”。

  在出发前的那个周末,乐清事件引发网络情绪与猜测的加剧,也源于这类“接受采访即被抓”的消息。

  所以日傍晚,到达寨桥村后,我便向家属求证此消息,并确认:

  接受采访的是钱云会大女儿,小女儿等人是在事发现场被带走。

  作为财经报纸,我所在的《21世纪经济报道》,一开始就把调查方向定在乐清事件背后的征地问题。上述消息,不是次日见报稿的重点。

  因此,基于尽快澄清网上错误信息、不影响报纸报道的两方面考虑,我在采访进展中,就用手机发出了前述微博。

  至写稿时,该条微博的转发量为493,评论数为157。而在去乐清之前,我的微博被关注数量很低,每条微博转发量基本为个位数。

  值得一提的是,新浪微博作为一个新媒体平台,其团队的反应速度也相当快。当晚21:04,前述微博发出71分钟后,我就收到了新浪工作人员的私信。

  私信中说,注意到我已经到达乐清,希望我找到钱云会家属开通微博,帮助查清真相。这条私信中,工作人员还告诉我,乐清警方此时也已开通了官方微博。

  新浪微博的这种操作方式,或许来自宜黄事件的经验。该事件的主要“微博报道者”、《凤凰周刊》的邓飞老师告诉我,宜黄事件得到如此大的关注度,与当事人钟如九“机场厕所被堵、微博求助”的戏剧性、钟如九被带走时无助表情的照片被微博转载密不可分。

  钟如九与其哥哥钟如田、太原命案中死者儿子孟建伟、清华博士被抢拆案中王进文,很多公共事件的当事人都前后注册微博,随时发布事件进展,并高度关注同类事件。

  有点遗憾的是,出于安全的考虑,27日晚上,钱云会家属拒绝了上述邀请,没有选择微博这个信息发布平台。

  新媒体下的团队配合

  在乐清报道中我意识到,对于报道突发事件时的记者,新媒体可成为得力助手。

  因为一开始对事件重要性的预估不足,我出发时间比较晚,而世纪经济报道的截稿时间,即使考虑到特殊情况,最晚也在当日点左右。

  幸运的是,当日,同事李依琳接到编辑部电话时正在前往温州路上,并比我先到达寨桥村开始采访。

  我在前往乐清的火车上,用手机登陆了和微博,一边看编辑部讨论此事,一边看微博上各种相关消息。在此过程中,我与编辑部商定了征地报道的方向。

  到达钱云会家中时,我发现大堂摆着一份钱生前的上访材料,是当地征地问题的主要资料,包括了各种审批文件、协议,上面还写有对其中问题的质疑。

  我到达村里时,李依琳已完成采访并对这份材料拍照,准备赶回温州写稿。但此时,已是晚上7点多,距截稿时间还有2个多小时。

  此时,经过当天各种网络消息传播,乐清事件的关注度越来越高。

  世纪经济报道编辑部下午再加派了人手,让另外几位同事在后方参与报道。

  于是,我先用手机将上述材料中重要内容,用彩信传给了我同事衣鹏。

  随后,我对钱云会家属一边采访,一边将采访内容用发送给了衣鹏。

  到晚上10点多,当天的采访我基本完成了,李依琳也从温州向编辑部发去初稿,由后方整合位记者的稿件。

  在次日见报的《“村长”之死》中,有李依琳完成的大量现场描写,包括村庄氛围、村民的事发日回忆等;也有上述材料中的征地问题介绍。

  当天,如果仅靠李依琳一人采访成文,因为时间限制,她可能无法兼顾现场采访和材料整理两部分。

  而因为我到的较晚,如果当天没用手机彩信等功能,是不够时间回到乐清、找酒店住下看完材料再自行写稿的。

  在乐清报道总结时,报社领导也表示,对于突发事件公共事件的报道,这次的“团队作战”经验值得推广。

  虽然对重大选题合作报道的传统早已有之。但如何利用智能手机的各种新媒体软件,提高记者的合作效率,依然值得摸索。

  “我也是有微博的人”

  新媒体平台上,与你互动的不再只是读者,也有可能是你的采访者。

  这种互动对于采访,既可能产生阻力,也可能产生助力。

  “费良玉交通肇事案”一审庭审日期是2011年2月1日。1月30日,当我第三次到达乐清市时,从接近法院人士口中听到一个消息:费案审判长对我微博评价当地法院不满,打算不让我出席庭审旁听。

  这句评价的本身,也与微博相关。

  我第二次前往乐清时,与钱云会父亲的代理律师斯伟江一起会见了审判长。我们确认到,钱云会生前手表录下的视频,已被警方掌握,将作为检方证据提交。会面时审判长叮嘱,不要将视频一事在微博上公布。

  出于不影响司法机构办案的考虑,我遵守了此约定。但第二天,《人民日报》便发表文章,专门报道了手表一事。

  看到报道后,我对法院的这种做法感到不解,在微博上对此进行了指责;并就我了解到的手表取证情况,对该报道中细节提出质疑。

  现在想来,我当时的做法过于着急,未考虑数日后申请庭审旁听。虽然此后再次前往乐清是因为收到意料外的线索,但总体而言,一个事件还未完结时,即使已不能报道,我作为媒体人也应在微博这类公共平台谨慎发言,避免与采访对象发生冲突,以免影响可能的继续采访。

  庆幸的是,败也微博,成也微博。

  31日一早,我前往乐清法院。并在发表微博如下“此刻是1月31日上午7:50,费良玉交通肇事案在乐清法院网仍未公布开庭信息,我现在到达乐清市人民法院,以公民身份申请旁听证,相信仍未发完。”

  此条微博下,我配上了乐清法院官网检索截图,与乐清法院门口照片,以证明文字表述内容。

  业内周知,在中国很多重要案件的庭审中,法院往往以法庭太小、旁听证已发完,来拒绝新闻媒体的旁听;或者选取央视、新华网等少数官方媒体入内。

  如不久前的“李刚案”中,当地法院就对旁听人员进行了严格控制。

  仅选取家官方媒体入内,并让他们承诺只发通稿。而中国经济时报的一名实习生,虽然从受害家属手中拿到旁听证,以受害家庭朋友身份要求旁听,仍被法院阻扰。

  因此,虽然我已有从其他渠道获得旁听证的打算,但既然已证实法院审判长会关注我们微博动向,便据此判断,有必要在微博上对法院“舆论施压”,监督其旁听申请程序的合法。

  “大家都是年轻人,我也是有微博的人”,在法院办理“申请旁听”手续时,一位工作人员这样对我说。

  然后,他又悄悄说了一句网络流行的话——“围观改变中国”。

  从这句话中,我感觉到,虽然当地在此案有不少涉嫌程序不合法之处,那些司法机构的工作人员却未必有意为难。

  随后赶到的同行刘建锋告诉我,他了解到,法院已迫于一些压力,打定主意不给我们旁听证了,但与他接洽的法院人士暗示,我们可以从其他渠道获得旁听证。

  于是31日上午,我继续发了7条微博,详细介绍了申请旁听的情况。包括我是第一个以公民身份申请旁听证的,刘建锋是第一个以媒体身份到现场办理旁听手续的。以继续向法院“舆论施压”。

  最后一条微博我这样写道:“我们与法院工作人员沟通融洽,并请他反映我们的愿望:‘我们个人能否进入旁听并不重要。只要费良玉案选取有公信力、自由表达状态的媒体或公民进入,都会获得公众的信任。’”

  次日庭审前,我持从其他渠道获得的旁听证来到法院门口,还是之前说“我也是有微博的人”的那位工作人员,他默默将我放进了门。

  进去后我发现,法庭内几家媒体中,仅我和刘建锋来自非官方媒体。

  我能旁听庭审,虽然得益于乐清法院比部分地方法院的相对开放,但我认为,此前连续的“微博直播旁听申请”也是一个重要原因。

  值得一提的是,不仅法院人士在关注记者的微博,村民也迅速接受了这一信息平台。

  后续采访中,在帮助村民家属与律师沟通时,我发现前者同样会关注我的相关微博言论,以确认我的身份和可信度。

  就如此前听到的一句话,在这个时代,微博已取代博客,成为你的身份证明。一看你的言论、常互动对象、甚至转发,你的立场观点立现。

  记录与参与

  公共事件报道中,常因为监管部门要求、或媒体自行衡量选题价值,报道被中止。

  此时,出于个人兴趣,或可能的后续报道,微博不失为一个不错的记录平台。

  虽然早在2010年12月底,媒体就停止了乐清事件报道。但随着当地警方对案件的调查,此事不断有新的消息传来。

  在得到这些信息时,它们常常是零碎的、动态的,分量不足以支撑完整的文章;有些信息又具有时效性。因此,我选择在微博继续记录此事。

  比如在2月1日13:13,庭审当庭宣判后,我就站在法院,发布了这条消息:“费良玉案刑事诉讼宣判结果:被告无证驾驶超载,构成交通肇事罪,3年6月,费表示不服判决,或上诉。斯伟江将继续代理钱云会父亲,提起民事诉讼,并等待相关物证鉴定。”

  这种时候,一线记者的微博角色,有点类似通讯社,消息传递几乎是争分夺秒。

  如果问我,微博上传递消息并不是我的本职工作,这样做的动力是什么?我也无法具体回答。只能说,这是新闻人的一种本能——当你站在新闻现场,有信息传递渠道,你就会去传递。

  与通讯社的区别则是,微博不仅没有收入,更没有编辑部的审查,一切内容彻底“文责自负”。

  12月29日,当我在发表微博“目击者"黄迪燕(音)为邻村华一村村民,目前不在家。多位村民称,她女儿患有精神病,自己患鼻咽癌多年。

  根据对村民采访,我认为其"证言"可信度极低,且无其他独立信源,故不足采信。”

  此话一出,“一石激起千层浪”,在评论与转发合计近千中,超过是对我的质疑甚至言论攻击。因为此时,网络对此事判断还倾向是“谋杀”。

  而我“女儿精神病、黄患癌多年”的描述与“证言可信度低”的判断放在一起,更激起了网友的反感。

  事实上,与多位前方记者沟通后我发现,大家普遍判断黄迪燕“数人按压村长令其被车压”的说法不可信。但我在上述微博中,简单讲出了判断结论,未附上相关细节与分析,本身的表述方式就不够严谨。

  而一线记者的微博,有时又兼具公共性与私人性。我意识到,无论字数限制和平台特性,只要微博账号是实名,你又身处一线,对公共事件的表述,都应遵循新闻报道的基本规则,不宜以生活中的沟通方式随意发表。

  因为上述原因,从1月31日凌晨开始,我以“乐清观察记录数字编号内容”的格式,开始记录乐清事件的各类动态,包括庭审情况、地方政府做法、办案程序、卷宗整理、主要观察人士言论等。

  在这些编号记录中,我基本遵守事实描述与评论区分的方式,编号内容只保存求证过的信息。如有相对确切、但为完全证实的消息,尽量不发表,或者注明明确消息源。

  小结 

  “乐清观察记录”持续至今,对我来说,已不同于以往单篇稿件的报道,而是借助传统媒体身份与新媒体平台,我个人对社会的一次深入观察。

  3月9日,我发布了“乐清观察记录109”——接受我采访时,浙江高院院长齐奇问:“你真的相信这是一起谋杀吗?”我回答:“对我来说,是谋杀还是意外不那么重要。我更关注:司法机关是否程序正义,是否没有程序瑕疵?”我说完,他沉默了十多秒。

  这次交流是在3月7日上午。全国人大代表小组会议时,我将齐奇请出会议室,聊了十来个钱云会案相关问题,他思路很清晰,看得出对此案有过较深了解。

  虽然在两会期间,该访谈暂未刊出,但这是乐清事件暂告一段落时,我与司法机构的唯一正式交流;也几乎是费良玉庭审宣判后,非官方媒体的唯一一次采访。此过程中,我对案件相关程序确认了更多细节,对此案程序正义问题有了更深了解。

  如前所述,作为新闻从业者而非侦查机关,我想我能做的,不是逾越法律去彻底调查案件本身,而是观察、记录下尽可能的更多相关细节,进行尽可能的更有力度的舆论监督。

  感谢这个新媒体时代,即使有众所周知的原因影响了传统报道,但信息传递再也不能完全封锁。

  (作者系世纪经济报道记者)

  来源:http://media.nfdaily.cn/cmyj/29/08/content/2011-05/18/content_24249945_4.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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