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梁宏达
来源:陈宝成博客
http://www.chinaelections.org/NewsInfo.asp?NewsID=206343

站在这儿我回头看一下咱们这个主席台,我心里感觉很轻松。在我们八位演讲嘉宾上台前,大家都听了若干领导的讲话。我想你们一定有这样的认识:这个领导讲话是一种什么样的形态?那些已经退居到二线的领导,往往很放松;可是在一线还在奋战的领导,我不客气地说,他讲的话比我的肾都虚。

那么这个责任并不在领导本身,而在什么呢?他背后强大的权力光环。也就是说公权力的光环可以扭曲一个人的正常形态。那么往深的说,公权力的光环也可以扭曲一个社会的形态。现在我们国家建设法治社会,最大的障碍恰恰是公权力。

首先一个,公权力无所不在的控制能力和既得利益集团强大的博弈能力,再加上两者搅在一块分不清楚,这就对眼下法治社会的建设起到了很大的阻碍活动。尤其是当前,改革共识趋于破裂,社会阶层日益固化,利益的矛盾非常尖锐的情况下,使现在法治社会的建设走到了一个十字路口。

吴邦国同志讲,目前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建成;但是法律体系建成不等于法治社会已经实现了。眼下我们面临的一个很主要的问题就是法治社会,中国有一个惯性:法治的每一次进步,往前要迈两步,就得往后退一步。我认为现在中国的状况就是到了往后退一步的关键点。如何克服这个方向,能让我们向着民主自由的方向去发展?我这里要说的就是,传媒起的作用非常大。

你就拿咱们今天大家比较关注的律师来说,我认为最近这一两年,律师的执业环境空前恶劣,尤其是刑辩律师的执业环境。那么这种恶劣环境是从哪儿来?我们似乎感觉到公权力和律师之间的对抗。

往往我们看,每当一个刑辩律师在辩护的过程中,经常在终局的时候会遇到这样的质疑:你替谁说话?你的立场站到哪儿去了?你怎么能替坏人说话?从我们法律职业者角度来讲,维持控辩平衡,法院居中,恰恰是社会主义司法的模式。而现在很多强大的公权力就要打破这种模式。

先跟大家说句最实在的,从中国历史封建社会开始形成那天开始,律师一直不受公权力的待见。

中国历史上第一个律师,他的名字叫邓析,春秋战国时期郑国人,当时郑国有一个大臣叫子产,他有一个很了不起的举动,他在公元前538年,把这个国家的法律,铸到了一个青铜鼎上。他打破了以前,统治者认为叫“法不可知则威不可测”,不搞法律神秘主义,它有一个最大好处,就是使普通老百姓也知道法律,继而通过法律维权。

那么很有意思的是,这个时候在民间诞生了一位叫邓析的人,这个人的特点是什么呢?叫“执模棱两可之词,为是非之辨”。说白了他就是中国历史上第一位律师,他教百姓怎么打官司。

那时候律师收入很可观。我查了一下,“大狱一衣,小狱襦裤”。什么意思?大官司,他就挣一件衣服穿;小官司,也能混个裤衩。

他作为第一个律师很不受郑国的诸侯待见。子产是很开明的,但是这个人治的开明政治家死了以后,继任的统治者就把邓析给杀了。但很滑稽的是,邓析自己解读郑国的法律,也写了一本书,刻到竹简上,后来成了郑国的普及立法。

那么在中国封建社会,律师历来不受公权力的待见,因为公权力认为,律师是以是为非、以非为是,执模棱两可之词给政府找麻烦呐!他也希望社会很和谐,可是律师是挑事,帮助老百姓打官司。所以这种思维一直到现在,都影响着我们公权力对律师的判断。

为什么我们要讲控辩平衡?现在我们普遍实行审前羁押,当被告作为当事人来讲,他在里边待着的时候,他有多大的能力能在一个平台上,跟掌握着国家机器的侦检机构对抗?他非常难。

那么这个时候律师的出现,其实就是帮助处于弱势的被告一方来完成完成控辩平衡。假如现在连律师这个权利都给剥夺的话,我们可以想见,公诉方百分之百胜利的话,我们还要公诉这个环节干嘛?那么既然公诉方百分之百胜利,我们还要审判干嘛?所以律师是社会主义法治非常必要的一个平衡机构。

可以想见如果我们这个社会没有律师,会形成什么样的状况。而现在很遗憾的是,律师伪证罪有点要泛滥成灾了,刑法第306条专门给律师定了一个伪证嫌疑,没有给公诉人这方定罪。

最为滑稽的是,律师可以检举被告人,这违背了律师的一个最基本的职业伦理:你拿了人家的钱你得为人家服务,你反而去检举他。更滑稽的是又倒过来了:被告人还可以检举律师,律师为我服务的,然后我通过检举他获得减刑,这是最为丑陋的一幕啊!

如果国家采信这样的证据的话,我认为就是不道德的,就是对法治社会的一种倒行逆施,怎么违背这种基本的伦理呢?

所以在这两年,我特别注意观察了律师的执业环境,尤其刑辩律师是非常恶劣的。而且这种恶劣环境,往往会遭到公权力激烈的报复。当你控辩双方对抗的时候,公权力反击能力非常大。那么这种反击呢,会使很多律师在明哲保身的基础之上——这是非常正常的想法——自觉不自觉躲开刑辩,向权力和金钱靠拢。那么弱势群体利益谁来保障?法治社会怎么建设?

这两年我看到律师这个行当出现了非常不正常的现象。我认为强调律师是国家法律工作者,强调律师要讲政治顾大局,让律师回归政法系统,是对三十年改革开放、对律师这个角度来讲是最大的一次后退。

那么说到这儿,我要谈一下我的本行。因为在座咱们很多我的同行:传媒人。我们能做到什么呢?很多传媒人说你老梁站着说话不嫌腰疼,我也看到你在电视上的好多好多评论,有些东西不像你现场讲的啊!跟大伙说实在的,我讲完了也被剪掉了。有一个最关键的问题,作为传媒人,我们怎么样在现代社会这种相对新闻管控的情况下,发出自己正义和强有力的声音,我认为我们关注两点:第一个是执法环境,第二个是立法环境。

执法环境我们大家也知道,一种维稳思路在支配我们现在的执法环境,那么在执法过程当中践踏公民的合法权利、公然违背宪法的情况比比皆是。远的历史遗留劳动教养问题,近的拆迁问题,都是在不启动司法程序的情况下剥夺老百姓的人身自由和财产问题。那么像这些事情,我理解每个做传媒的人:咱们有口径,同时上级领导、老大哥也在密切地注视着我们,我们没法在被维稳的环境之下,这方面我们能有更多的作为。

但是有一些事情并不妨碍我们去评论、去报道。比如这两天大家看到的,深圳住建委提出在大运会期间农民工不能集体上访去讨薪,否则要负刑事责任。这就是胡说八道。深圳市公安局抓了8万治安高危人群,哪一条规定这些人就要被驱逐出深圳?昼伏夜出,收入来源不明,行径可疑,按照那标准,电视台记者全是高危人群。所以像这样的事情,是我们近期所能报道的事情。

其实我们还有一个更好的关注社会主义法治环境的过程,那就是关注我们的立法环境,有的时候立法环境在不涉及具体的细枝末节的时候,我们一些地方政府是允许我们媒体做一些宽大的报道。这个时候我要说积极作用在什么地方?

比方说,在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一审没有通过,我认为媒体就应该积极给出报道。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一审过程中出现这样的问题:明明把国家应该正常调整的个人所得税税率问题,包括起征点、免征额的问题,当成是给老百姓的恩惠,减税,这是胡说八道嘛。对这方面的正义性和一些基础的常识,媒体应该加大量报道。

再比方说去年通过的社会保险法,里边关注公务员养老怎么处理的问题。最后这个法律把这个问题规避了,规定交给国务院。国务院制定谁制定?都是公务员。公务员制定这部法规,怎么可能损害自己的利益呢?这不又是裁判员又是运动员吗?

再比方说,迟迟未能出台、终于露面的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没说拆迁,那么这么长时间才出台,说明什么问题呢?地方政府跟既得利益集团博弈能力太强了,而且出台的时候,恰恰是我们城市的土地基本拆得差不多了,没用了其实。在我看,新出台的条例在某种程度上来看形同虚设,现在所有强拆的手在伸向中国农村,最该出台的是新的土地管理法,可土地管理法又遥遥无期!

包括最近我们热议的行政强制法,行政强制法其实界定的就是行政权力跟公民基本权利的界限。可是现在行政权力践踏公民基本权利的现象发生的太多,使这部法律面临着强大的阻碍,迟迟不能出台。

所以我想,我们每一个传媒人,如果不能做到在执法环境上,跟维稳之间多少思路有些冲突的话,摁一摁自己情绪的话,那么你完全可以通过对立法环境的关注,来给大家实现一种启蒙,来呼吁社会更多进步的力量,来完善我们的法治。

那么有人说,你做这个的动力是什么呀?我们说肯定不是权力和金钱,我认为这个动力其实就是我们每个传媒人的“一厘米良心”,这个概念咱们很多传媒人知道。柏林墙推到之前,有一个看护柏林墙的,把一个东德越墙到西德的给打死了。后来审判这个士兵的时候,判他有罪,士兵感到很冤:“我执行命令啊,军人的天职是服从命令啊,怎么还能判我有罪呢?”法官说:“你举起枪是你服从命令,但是你完全有抬高一厘米的权力,你可以不打死他嘛!”

也就是说,外部环境有的时候尽管很严酷,可是我们每一个传媒人心里,应该有“一厘米的良心”,这“一厘米良心”,刚才江平教授说得非常好,这也是我做新闻媒体恪守的一原则。

有不少朋友看过我的节目,我可以做到这点:说真话很难,非常难,你也很难都说真话;可是我们必须做到在传媒上不说一句假话,不说明显“上坟烧报纸糊弄鬼”的话,这是每个传媒人“一厘米的良心”。

那么最后呢,我想说,这个“一厘米良心”,真正体现精神动力之所在,在什么地方?就是一直我对江平教授比较敬仰的地方,我认为每个传媒人都应该恪守这么十个字,叫“铁肩担道义,威屈敢于言”。

谢谢大家。

(2011年5月8日,由中国法学会名誉主办,中国传媒大学、中国政法大学、中央人民广播电台、法制日报社、中国律师杂志社、北京岳成律师事务所主办,北京大学法学院、清华大学法学院、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及16家媒体协办,43家媒体提供支持的“法律与传媒高峰论坛暨岳成网开通仪式”在北京人民大会堂举行,中央人民广播电台梁宏达先生(@体育评书)发表上述讲话,由陈宝成据录音整理,未经先生审阅。标题为@刘桂明 先生所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