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与人权法

作者:废话一筐
来源:作者赐稿
来源日期:2007-3-26
本站发布时间:2007-3-26 14:54:11
 

  最近,《物权法》在人大通过,很多网民都在欢呼,认为是一次标志性的进步。老实讲,我觉得可以算是一个进步,却算不上是什么标志性的进步。所谓物权,就是一个法律术语。如果照民间的话讲,就是财产权。物权法就是界定财产的归属和支配权利的法律。这其实是文明社会的基础法律,也是符合人们常识认知的法律。

  物权法的基本常识,就是确定财产的归属:你的就是你的,我的就是我的。防止出现“你的就是我的,我的还是我的”的野蛮现象出现。换言之,就是依靠国家法律来保护自然人和法人的财产。我认为用法人和自然人财产,比用国家、集体、公有、私有准确。后面那组名词的意识形态气味太浓,且有法定特权的意思。违背了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立法原则。

  物权法诞生的波折,其实反映了中国的落后,且是常识性的落后。因为人的财产需要法律保护是常识,这没有什么好讨论的。就算没有物权法,人的财产也是得到了保护的。只是保护手段不够完善、保护范围不够明确而已。现在立了个法,就是为解决这些问题而已。因此,有没有物权法,我们在道义上都得承认:人的财产应该得到社会的承认和保护。

  中国人对大而空的东西比较敏感,比如道德、民族、国家、传统等等;对小而细的东西却反迟钝,比如:人权、物权、甚至穿衣、吃饭等等。这一直被视为中国的高尚文化,有范仲淹的文章为证:“不以物喜,不以己悲。”这句出自《岳阳楼记》的名言,成了千年来许多知识精英的座右铭。嘿嘿!以我看,却是属于远视眼类的病态。照今天的话讲,就是范仲淹先生对自己的物权和人权等切身利益都毫不关心。

  那他关心什么呢?“居庙堂之高则忧其民,处江湖之远则忧其君”。这不,又转到国家、民族这样大而空的话题上去了。其实,这是个逻辑悖论,范仲淹先生连自己的人权物权都不在乎,都搞不清楚,他又怎么能帮我们搞清楚我们的人权物权呢?因此,几千年来,中国人民就是在这些“以其昏昏,使人昏昏”的精英带领下,从昏昏走向昏昏的。

  这也间接解释了为什么我们今天才制定出来一部本该早就制定出来的物权法。

  虽然制定出了一本物权法,但到底能发挥多大的作用,或者说到底对国民生存环境的改善有多大帮助呢?我非常怀疑。我认为,这本物权法对国民最主要的帮助就是启蒙,就是告诉我们“要以物喜”,或者“要以物悲。”因为这是我们要在社会生存而不能放弃的权利。

  物是死的,人是活的。物是受人支配的,而所谓物权,其实都要附属于人权。或者说物权不过是人权的自然延伸而已。

  可是,中国却没有人权法。这样,你人的权利都无法保障,你又怎么能指望一本物权法就能保障你的物权呢?奴隶,因其没有人权,所以也就根本谈不上有什么物权。因此,以物权法一出台,就开始欢呼人民胜利了,显然是幼稚地乐观。中国大陆人,迫切需要的是一部能有效贯彻落实的人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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