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旭楠:从劳资关系看“重庆模式”与“广州模式”

—-试评肖滨教授关于“重庆模式”和“广东模式”的看法

作者:谢旭楠

来源:作者赐稿

来源日期:2011-6-9

本站发布时间:2011-6-10 0:0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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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大学的肖滨教授在6月6日接受联合早报的采访时指出,重庆模式和广东模式是中国模式下的两个典型范本。其中,重庆模式重视“对体系的维系与巩固”,广东模式则“强调国家治理体系的创新”。最后,肖滨教授认为,重庆模式短期占优势,更广东模式更具生命力。笔者从两个地方处理劳资关系方式的不同着手,尝试比较这两个模式。并指出,用“广州模式”来代替“广东模式”会指代更加明确;当党垄断权力和市场经济冲突时,“重庆模式”和“广州模式”的处理方式有明显的不同;“广州模式”正在试图走出“中国模式”。(相关阅读:重庆的模式更有生命力 )

一、“广州模式”比“广东模式”更加指代清晰

肖滨教授指出广东模式“强调国家治理体系的创新”,更重视市场机制的作用,媒体自由程度高,用疏导的方式来缓解社会矛盾。笔者认为,这样的一种模式只能称之为“广州模式”而不能把整个广东都包括进去。在国家治理方面,广州政府表现出理性官僚和受民意约束的一面,如番禺垃圾焚烧场在强大的民意前搁浅就是一例。在媒体上,广州媒体的自由、宽容是有目共睹的。在缓解社会矛盾上,广州政府已经开始能较好使用疏导的方式来解决,如南海本田罢工和南沙丰田电装厂罢工事件都被定性为劳资纠纷,得到很好的解决。

但是,并不是整个广东省都有体现这样的一种模式。广东省其他城市,特别是珠三角以外的城市,依然在遵循着旧的国家治理方式,如政府与黑社会勾结、无视民意的“大气”规划、封闭无独立性的媒体等。最近的例子就是广东某市的骚乱,外来工讨薪被挑断脚筋,当地政府处理偏向资方,造成上千外来工围攻派出所,因为过程中外来工对当地村民进行来打砸行为,最后演变成两个地域群体的冲突。在这件事上,当地政府没能妥善公平处理劳资纠纷最终导致了悲剧的发生。这与广州政府处理劳资纠纷的做法是完全不同的,可见广东省某些地区的政府没有形成理性的官僚制度和不受社会控制的政府能力。这些都表明用“广东模式”来指代一种“新的国家治理体系”“开放的媒体”是不够准确的。

二、对待劳资关系态度的不同体现处理中国模式内在紧张性的不同方式

肖滨教授认为,党对权力的垄断逻辑和市场经济的竞争逻辑存在内部紧张性是中国模式的困境。笔者进一步认为,对这种紧张性的不同处理方式体现在“重庆模式”和“广州模式”对劳资关系的不同认识上。

近年来,由于珠三角地租和劳动力成本上涨,再加上员工跳楼事件,富士康逐步将生产基地转向重庆等内陆地区。重庆积极迎接富士康,不仅提供廉价的土地和完善的物流体系,更是千方百计帮富士康招工。根据潘毅等人的调查,重庆教育局向各县发出通知,给各县的中专学校分配指标,要求一定要招满富士康需要的用工人数。这显然是一种政府通过行政权力来干扰市场运行的做法,这种做法无疑将累积党对权力垄断逻辑和市场经济竞争逻辑的紧张性。而广州在对待劳资关系方面取得了较大的进步,这从南海和南沙罢工的妥善解决都可以看出。当然,我们不可忽略这样养一种进步是在多年来牺牲了许多农民工的利益后换来的,而且广东省其他各地的劳资关系依然没有显著的改善。不管怎么说,在对待劳资关系的不同态度可以反映“重庆模式”和“广州模式”的显著不同,或者我们可以说现在的重庆就是以前的广州。

三、“广州模式”试图走出中国模式经济和合法性互动的逻辑

肖滨教授认为“重庆模式”和“广东模式”都没有走出中国模式的基本框架。笔者对此却有不同的看法。丁学良先生认为中国模式有六个支柱:列宁式政党、军队、国家政权、中国特色的社会控制系统、支撑政党国家的意识形态、受控制的市场经济。但丁先生只是给出六个静态的因素,而没有深究其中的关系。笔者认为中国模式的一个明显的特点就是政府控制社会以谋求经济的增长,又用经济的增长来换取政权的合法性。这样,政党、军队、国家政权、社会控制系统和意识形态都为受控制的市场经济服务,而市场经济的成绩反过来又巩固了前面五个因素。如果说这就是中国模式经济和合法性互动的逻辑,那么重庆无疑是在积极实践着这种逻辑。千方百计招商引资和用国家权力来为资方提供足够数量的学生工。但是,广州却在走出这样一种用国家权力促进经济增长,又用经济增长来巩固合法性的圈圈。而这样一种逻辑在经济发展到一定程度时就会面临瓶颈,因为在党国垄断权力和资源的情况下,人们无法享受到经济发展带来的应有利益。相反的,广州正在做的是通过降低对经济增长的依赖来获取合法性。在南海和南沙罢工中,政府不再一味偏向资方,而是通过工会对劳方进行帮助。在番禺垃圾焚烧场建设上,更加尊重民意而不是政府的意愿。当然,由此判断广州已经走出中国模式的逻辑还为时尚早,但不可否认,广州正在做出有益的尝试。

最后,当我们用对待劳资关系的态度来看“重庆模式”和“广州模式”时,更加清晰看出两者的不同。一是用国家权力控制社会来满足资方的要求,以此获得经济增长来换取合法性;另一个是从偏袒资方到帮助劳方,以牺牲一定的经济效益来换取合法性。这两者的不同显示了处理党对权力垄断逻辑和市场经济竞争逻辑的不同方法。笔者认为“重庆模式”还是没能走出中国模式中经济和合法性互动的旧逻辑,而“广州模式”的尝试更能为我们提供有益的经验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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