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0日,国务院法制办在其官方网站上公布《精神卫生法(草案)》全文,面向社会征求意见,公众可以在2011年7月10日前采取多种方式就该法 律草案提出修改建议。立足于“难产”近三十年的精神卫生立法这一大背景,本次法律草案及其面向社会的意见征询过程,乃至最终可能要出台的正式法律文本,均 承载着社会各界近一段时间以来的诸多期许与忧虑。

我国的精神卫生立法始于1985年,在近三十年间虽几易其稿,但《精神卫生法》迟迟无法顺利出台,因立法滞后所带来的诸多负面影响,在精神卫生领域 显现得尤其明显、紧迫甚至危急,特别是频频发生的“被精神病”个案让公众顿感人人自危。无论立法进程遭遇怎样的阻力与羁绊,其对应领域不断积聚和发酵着的 诸多问题都不会坐等。哪怕再不堪的现实,法律也必须选择直面,由是观之,此次法律草案被诉诸公议,仍不失为一种积极的态度。

法律草案面向社会公开征询意见,《精神卫生法》不是第一部,那么相应地也有必要汲取之前诸多草案征求意见过程中的经验和教训。在国务院法制办关于本 次草案的说明中提到,意见征询是为了提高“立法工作的透明度和立法质量”。而立法的质量究竟如何确保,一套设计完备、有始有终的意见征询机制一直是此前该 类工作所尤其欠缺的。

具体到精神卫生立法而言,在国家级立法长期缺位的情况下,各地曾出台多部地方性条例,而其存在的共性问题在于,条例的起草均由卫生部门牵头,专家组 成员也大部分是医生,精神病专家几乎垄断了精神卫生立法的主要资源,直接导致医生及医疗机构的责任被限缩而权力被放大。2009年曾经发布的《精神卫生法 (征求意见稿)》,对现行收治制度基本上持一种确认的态度。作为具有相当学科难度的专业领域,潜心研究专门立法多年的法律人士及其成果,在本次意见征询过 程中应当拥有充分的言说渠道与平台,尤其是意见征求之后的采纳与否,需要一个公开的法理说明过程。

一个显而易见的事实是,具化到学科领域的精神病鉴定问题,并不能完全承载公众对这一问题的所有忧虑。精神卫生立法之所以广受关注,与近些年来频繁发 生于各地的公民无端遭遇“被精神病”事件密切相关。正如南都社论曾经指出的,问题的关键在于很多地方的很多个案中,精神病院俨然已经被当做一种社会治理工具在悍然使用,法律的精义在此间失语,正义的光芒无法普照,精神病鉴定(尤其是强行收治制度)被作为对付和惩治各类不服从者的手段,而且屡试不爽。

最新的一个例子来自中国之声《新闻纵横》6月10日的报道,浙江省松阳县肖周村村民李某因批评县委书记而被关进精神病院,丽水市第二人民医院副院长 夏朝云这样表达该院的“人道”:“三天就把你放出来了,给县委书记发短信,至少要关三个月的”……比这更恶劣的例子公众也曾眼见耳闻,强制收治、非法限制 公民人身自由就这样赤裸裸地不受任何限制,令人胆寒。而被媒体接力关注、并且最终“完美谢幕”的个案却又都显得那么侥幸——— 这也从一个侧面告诉人们,通过法律途径所进行的制度化解决,才是真正可以被期待的。

综观本次征求意见稿关于强制收治问题的表述,可以看到其与之前文本的不少区别,比如对患者实施非自愿的住院医疗,必须同时满足多项限制性条件,而在 出院方面更是规定了即便执业医师认为不宜出院的情况,只要患者或其监护人要求仍应确保其能自主决定。起码从方向上看,本次草案的一些条款是朝着联合国 1991年《保护精神病患者和改善精神保健的原则》中“尽一切努力避免非自愿住院治疗”的目标在努力,而这也呼应了“确保无需住院治疗的公民不因程序、制 度缺失而被强制收治”的立法思路。

应当借由此次立法征询民意的难得机会,对精神卫生立法的立法技术和所有程序细节进行一次全面的检视,从人权保障的高度去推动和完善精神卫生的立法工作。全面、彻底地回应公众的普遍忧虑,就是要从每一个细小的环节入手,尽最大可能确保公众将要服膺的这部法律文本,可以首先成为一部“制定良好的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