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为更好地弄清事实真相,切实维护徐武的合法权益,本人决定代理徐武向武汉公安局钢城分局公开涉案信息。然后,再根据情况维权行动。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

申请人徐武,1968年7月20日出生,汉族,43岁,住武汉青山区新沟桥21街22门41号。

监护人徐桂斌,男,徐武之父,1940年8月23日出生,退休工人,住武汉青山区新沟桥21街22门41号。

监护人龚莲芳,女,徐武之母,1944年5月4日出生,退休工人,住武汉青山区新沟桥21街22门41号。

代理人袁裕来,浙江之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地址:宁波市中兴路655号梅柏公寓四楼。

电话:0574-87801614,手机:13805887757,邮编:315040。

申请事项:

自2006年至今,你分局先后3次限制申请人人身自由:

1、2006年12月,你分局把申请人从北京押送回武汉,之后,将申请人送入武钢第二职工医院精神科。

2、2007年5月,申请人得以从武钢第二职工医院逃脱,再次进京,你分局又把我从北京押送回武汉,送入武钢第二职工医院精神科。

3、2011年4月,申请人再次得以从武钢第二职工医院逃脱,逃到广州做精神病鉴定。27日,你分局在广州南方电视台抓捕申请人,并送入武钢第二职工医院精神科。

为此,申请人不仅失去人身自由4年多,并在精神病院染上了晚期梅毒。为弄清楚事实真相,切实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申请公开:你分局3次限制申请人人身自由制作的执法文书,以及采取行动前后收集到的证据材料。

上述信息,或者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17条“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后者属于“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都应该由你局负责公开。

以上信息,请将复印件寄给申请人代理人。

此致

武汉市公安局钢城分局

申请人:徐武

监护人:徐桂斌、龚莲芳

2011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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