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国务院食品安全办和卫生部共同主办的“科学认识食品添加剂”座谈会,在首都大酒店举行,中国健康教育中心/卫生部新闻宣传中心毛群安主任说,为了打击或者遏制一些极个别媒体有意误导人民,传播一些错误的信息,要加强传播的监控,如果哪一个很大的误导公众的信息,我们把这个情况要向新闻媒体宣传,对极个别的媒体记者,我们也将建立黑名单。(中国网6月14日)

听说过“行贿人黑名单”、“被执行人黑名单”,如今,卫生部门又为汉语词汇作出了又一重大贡献,创造出了“媒体记者黑名单”,我很佩服我们有关部门的想像力,如果这种想像力用来治理“地沟油”、“染色馒头”,相信再狡猾的奸商也无法逃脱制裁。

建立“媒体记者黑名单”,那是要以他们制造了“不良信息”或者“错误信息”为前提,但是,什么叫“不良信息”“错误信息”呢?略懂新闻学ABC的公民都知道,新闻传播是一种抽丝剥茧、逐步发现真相的过程,“媒体不是中央纪委,媒体不是审计署,媒体不是调查组,你不能要求他每句话都说得对。只要(媒体监督)有事实依据,就要高度重视”,这话不是我说的,而是原国家安监总局局长李毅中说的。倘若记者通过初步调查,写出一个与事实并不完全相符的报道,那他是不是写了“错误信息”,进而要上“媒体记者黑名单”呢?

我真不清楚,有关部门判断“不良信息”、“错误信息”和上“媒体记者黑名单”的标准是什么,我只清楚,许多媒体和记者揭露出来的食品和卫生安全的问题,往往与行政不作为有关系。那么,由媒体报道的当事一方自行制定“媒体记者黑名单”的标准,并自行判断谁可以上“黑名单”,这又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的行为符不符合程序正义呢?

当然,我绝不否定媒体中有不良记者,我绝不袒护报道中的“错误报道,不过,如果在美国,即便写“错误报道”的记者要负责任,也需要证明记者有“实际恶意”—即媒体在进行有关原告的报道时清楚地知道自己使用的材料或信息是“虚假不实的”,或对其使用的材料和信息的真伪予以“肆无忌惮的无视”。我们的国情不同,我们暂且不管“实际恶意”原则。但是,即使是记者和媒体作出了“错误报道”,有关部门也不是没有地方说理和维权,不需要用“媒体记者黑名单”表明你们的态度,你们尽可能大胆地向法院起诉,让法院的判决来证实他们是在造谣和诽谤。相反,似乎没有任何一个法律赋予有关部门可以建立“媒体记者黑名单”,要知道,公权力法无明文授权即禁止,没有法律依据设立一个“媒体记者黑名单”,进而拒绝记者采访,还违背了《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剥夺了公民和记者的知情权。

要我说,最好的惩罚不良记者和媒体的办法,就是最大程度地、及时地进行信息公开。有关部门对信息及时和最大程度进行了公开,公众不再是“不明真相”,那他们一眼就能看那些媒体在“造假”,在公布“错误信息”,久而久之,对于那些经常制造“错误信息”的媒体和记者,公众自然而然就在头脑中建立起“媒体记者黑名单”,那些媒体和记者自然会失去公信力,进而他们就没有市场,被公众和时代所淘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