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婆”与“独立候选人”合不合法?

辽宁师范大学法学院梁剑兵

摘要:假如哪位“独立候选人”确实觉得自称“独立候选人”有可能惹得某位庙堂之上的官员不高兴,给自己扣上“非法”的帽子的话,我建议您不妨自称“待选选民”好了——虽然这样自称显得有些怪怪的,但是总归是“很法律职业化”的说!

关键词:老婆 独立候选人 基层民主 换届选举 “待选选民”

先声明一下:这不是一篇政治时事评论文章,这是一篇严肃的法学学术论文。至于在下之所以给我的陋文起这么一个不伦不类的标题,并不是因为我想当互联网上所谓的“标题党”,而纯粹只是因为我想做一次法律语言学意义上的类比推理性研究——对“老婆”和“独立候选人”这两个表面上看起来似乎是风马牛不相及的词汇进行一点科学的、严谨的和“循名责实”的比较分析而已。

类比推理是法学研究中常用的方法之一。类比推理是根据两个或两类对象有部分属性相同,从而推出它们的其他属性也相同的推理。简称类推、类比。它是以关于两个事物某些属性相同的判断为前提,推出两个事物的其他属性相同的结论的推理。这次我所进行的推理,是想就“老婆”和“独立候选人”两个对象进行属性相同条件下的法理分析,以便获得必要的结论和判断。

那么,“老婆”和“独立候选人”这两个研究对象都有什么相同的属性呢?或者说,从法律语言学的角度看,两者之间存在何种可比性呢?

话说昨天下午的时候,也就是在看到有司官员对“独立候选人”现象发表谈话之后,我给电子法务专业的学生讲课。当我讲到法律法规数据库使用中的检索关键词如何确定的问题的时候,我诲人不倦地“谆谆告诫”我的学生们:在法律法规数据库中使用关键词进行检索时一定要使用法律专业术语,才能查找到所需要的法律法规。我给学生举例说,假如你用“老婆”这样的关键词在法律法规数据库中进行检索,那么,你是检索不到任何相关法条的,因为这个词汇不是法律术语。于是,我打开数据库,为学生进行了演示。演示的结果是,无论是在题名检索还是在主题词检索中,其检索结果均为零。然后,我又以最近在各种媒体上炒的火热的“独立候选人”为关键词进行检索,所获得的检索结果依然为零。

按照电子法务专业的说法,通过我和数据库的这两次“人机对话”活动,验证出“老婆”和“独立候选人”这两个术语的一个重要的相同属性:它们都不是法律术语,它们都从来未曾在我国的法律法规条文中出现过。

但是,按照循名责实的思维逻辑,我对学生们提出这样一个问题:这两个名词在法律中的不出现,是不是意味着我在日常生活中将我的妻子或者“女性配偶”称为“老婆”就是不合法的?或者干脆说,我老婆就是就是非法的?!

按照机械主义的思维方式,既然法律中并没有“老婆”这样的词汇,那么,一个“老公”在实际的社会生活中将他的妻子称为“老婆”当然是不合法的。好比是一个法官,在审理离婚案件的时候,不能发出这样的法庭指示:现在由老婆进行辩论发言,现在由老公进行辩论发言。这会很不“司法职业化”。

但是,一般社会公众可能会想到这样一些问题:假设某一位法官在法庭上将某一位女士说成是“谁谁谁的老婆”,这种说法是不是就是不合法的,并且就也就等于这个老婆就是“非法的老婆”乃至“违法的老婆”呢?再进一步假设这位法官就算是非常“司法职业化”,在法庭上从来都用“妻子”和“配偶”这样的专业词汇,那么,当他下班回到家的时候,开门见到他的妻子,他会不会张口就说:“配偶,我回来了”或者说“妻子,我回来了”呢?也就是说,他必须这么说话才算是“合法”的呢?

我想,答案是很明确的:在法律条文中没有“老婆”这样的词汇,并不等于日常生活中人们就不可以使用“老婆”这样的词汇,更不等于某一个公民的“老公”的“老婆”就是不合法的或者是非法的——假如法律人执意要“非常职业化”地说“老公”和“老婆”就是不合法的、非法的和“违法”的,那一定会导致“天下大乱”也说不定呢,最起码也会激起民众的耻笑和斜睨来的。

现在,我们有些官员也在庙堂之上“非常职业化”地指斥“独立候选人”不合法了。据新华社电,从今年开始到2012年底,全国县乡两级人大将进行换届选举。流动人口在取得原选区选民资格证明后,可以在现居住地的选区参加选举。针对有网络称,目前有人欲以“独立候选人”身份参选基层人大代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负责人表示,“独立候选人”没有法律依据,并回答了记者提问,问答内容如下。

问:有网络称,目前有人欲以“独立候选人”身份参选基层人大代表,对此有何评论?
答:我国宪法和选举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我国选举法对人大代表的选举程序作出了明确规定。公民参选人大代表以及一切选举活动,都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严格依法按程序进行。
根据选举法,任何公民参选县乡人大代表,首先要在选区进行选民登记,由选举委员会对选民资格进行审查和确认;其次,要依法被推荐为代表候选人,按照选举法规定,代表候选人由各政党、各人民团体联合或者单独提出,或者由各选区选民十人以上联名提出;第三,代表候选人由选举委员会汇总后交各该选区选民讨论、协商,根据较多数选民意见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必要时可以通过预选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第四,由选举委员会统一组织开展对代表候选人的介绍活动。
基于上述规定,我国的县乡人大代表候选人,只有由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和选民依法按程序提名推荐的“代表候选人”,经讨论、协商或经预选确定的“正式代表候选人”,没有所谓的“独立候选人”,“独立候选人”没有法律依据。

从某种意义上说,这位庙堂之上的官员对法律术语的掌握和理解是有一定道理的,但是,很可惜的是,他(她)并没有搞懂选举法的其他有关条款中对“非正式候选人”的认可与支持,只是简单地和简陋地将选举法上的“侯选人”进行了不全面的、片面的限制解释,仅仅解释为“正式代表候选人”了,这是一种偏狭的、不符合《选举法》立法本意和有关宗旨的解释方法。

我国《选举法》第三十九条明文规定:选举人对于代表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可以另选其他任何选民,也可以弃权。在这一条文中,可以被选举人另选的“其他任何选民”其实就是非正式代表候选人。在具体的投票过程中,正式代表候选人的名字是被直接印刷在选票之上的,而选票上有一栏空格,就是专门为选举人另选其他任何选民,也就是“非正式代表候选人”使用的。

从上述条文规定看,我国的选举法中的“候选人”既包括那位庙堂之上的官员所称的“正式代表候选人”,同时也包括不是正式代表候选人的“非正式代表候选人”在内,它们都是合法的。

至于现实社会中的“独立候选人”乃是传媒和记者们从国外趸来的一个词汇,按照循名责实的思维逻辑,这种独立候选人其实也就是我在本文中所说的“非正式代表候选人”而已。

许多法律术语和日常生活中的词汇往往并不具有什么本质上的不同,它们只是在形式上和语态上显得较为正式一些便是,但是,我们不能因为法律术语显得正式一些而日常生活中的词汇显得不那么正式,就对日常生活中的词汇进行偏斜的、不正确的解释,这往往会闹笑话出来,也不符合科学思维对事物的整全性考量和“名实关系”与“词物关系”的正确思维。

因此,鉴于上述类比推理,我获得了如下的两个结论:

结论一:只要有结婚证在手,一个“男性配偶”将另外一个“女性配偶”无论称作“妻子”、“老婆”还是“爱人”都是合法的!

结论二:只要是属于某一选区的合法选民,社会公众和媒体将某一宣称要参加基层人民代表选举的“非正式候选人”称为“独立候选人”、“独立参选人”还是“待选选民”都是合法的!

我的上述两个结论确实是很“法律职业化”的,这种“很职业化”的根据就在以下法条中:

一、我国《宪法》和《选举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二、我国《选举法》第三十九条规定:选举人对于代表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可以另选其他任何选民,也可以弃权。

但是,子曾经曰过:名不正则言不顺。假如哪位“独立候选人”确实觉得自称“独立候选人”有可能惹得那位庙堂之上的官员不高兴,“一不留神”就给自己扣上“非法”的帽子的话,我建议您不妨自称“待选选民”好了——虽然这样自称显得有些怪怪的,但是总归是“很法律职业化”的说!

后声明一下:如果有人想将我的这篇学术论文登载在任何纸质媒体上,或者是转载到任何网站上,我将以本文著作权人的身份予以许可——只是不许改动我的文章并一定要署上我的工作单位和真实姓名才是!

嘿嘿……

(2011年6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