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3月17日,卫生部发布《医疗机构临床心理科门诊基本标准(试行)》,要求医疗机构临床心理科门诊要建立“心理诊疗保密制度”,同时又提出建立“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临床心理科门诊是医疗机构对普通人群、心理行为问题人员及精神疾病患者(包括其他科室躯体疾病共患精神疾病的患者)提供心理咨询、心理治疗和其他精神卫生服务等门诊医疗服务的场所。 临川心理科门诊不同于精神病院的门诊或住院部。后者主要为严重的精神疾病患者提供临床诊疗服务。 《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对“突发事件”定义如下:本预案所称突发公共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生态环境破坏和严重社会危害,危及公共安全的紧急事件。“突发事件”分为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四类。 《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要针对各种可能发生的突发公共事件,完善预测预警机制,建立预测预警系统,开展风险分析,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要积极开展公共安全领域的科学研究;加大公共安全监测、预测、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技术研发的投入,不断改进技术装备,建立健全公共安全应急技术平台,提高我国公共安全科技水平;注意发挥企业在公共安全领域的研发作用。”在人力资源上,应急预案主要依靠公安(消防)、医疗卫生等机构。 卫生部要求医疗机构临床心理科门诊建立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属于“企事业单位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的应急预案。”卫生部的意见看起来是在回应中共中央政法委书记周永康2011年2月20日在中央党校关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讲话。周永康强调,“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在精神卫生方面,要建立预测、预警、疏导、救助机制,及时发现和解决社会成员的心理问题,防范和降低社会风险。 那么,中国各地医疗机构临床心理科门诊如何建立“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而同时可以遵守“心理诊疗保密制度”的要求呢?医院挂号临床心理科门诊需要就诊者出示身份证信息吗?医院会现场扫描就诊者身份证并立即传输给公安部门吗?心理科临床诊疗过程中的信息会向公安部门通报吗? 临床心理科咨询和治疗会触及大量就诊者内心的想法,包括伤害自己或他人的念头、甚至行为计划,而咨询和治疗工作需要在就诊者安全和隐秘的环境下进行,需要就诊者和医护人员建立良好的信任关系。而公安部门参与下的医疗机构临床心理科门诊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无疑是对良好医患关系的一个妨碍。 根据中国公安部全国性部署,2010年3月,浙江省制定《浙江省公安机关重点人员动态管控工作规范》,针对七类重点人员采取全国动态管控措施,包括所谓肇事肇祸精神病人。同月,浙江省公安厅和卫生厅出台《浙江省预防处置精神病人肇事肇祸行为实施意见》,具体规定基层政府和企事业单位把精神疾病患者当作危险分子进行全面管控的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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