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到西方近代革命,我们一般都把
1688年的英国光荣革命当成一场不彻底的革命,因为它保留了帝制,而法国大革命则被视为一场彻底的革命,因为它推翻了帝制,建立了共和。然而,事实上英国革命使议会对国王的斗争最终以胜利而告结束,它以不流血的方式完成了政权的更替,使得“议会至上”原则和他们前辈不懈争取的其他宪政原则终于得以确立,开创了人类历史的新纪元,成为人类宪政史上重要的里程碑。值得一提的是贵族阶层在这个不流血的“光荣革命”中的作用。可以说,真是英国贵族的存在和作用,保证了其法治文明和光荣革命的顺利完成。


英国贵族有这样大的作用是因为在历史上,他们就是一个受保护的阶层。早在八世纪,英王在登基之前就要举行加冕宣誓:“保证教会、国家和人民的安全”,“保证维护法律”,“在司法审判中惩恶扬善,伸张正义”。如果国王违背誓言则被视为“违法行为”,有可能被废黜,甚至招致杀身之祸。自十二世纪起,他们就提出:“在法律面前,各种身份、各种阶级一律平等。”法律至上的观点在十二至十三世纪时已经成为多数英国人的共同信念,“国王不应服从任何人,但应服从上帝和法律,因为法律创造了国王,国王必须遵守法律”。
1215年,在贵族们发出对国王宣战的压力下,约翰王被迫签署被称为世界上第一部宪法性质的文件——《大宪章》。《大宪章》明确了法律至上、王权有限的原则,界定了王权,对封臣的权利作了全面的承认,明确了人民的财产权及继承权、自由人的自由及自由习惯。如,把自由权“授予吾王国一切自由人(至少授予贵族)”;未经议会同意不得征税,“凡自由人未经其同级贵族依法裁判或经国法判决,不得被处以扣留、监禁、没收其财产、褫夺其法律保护权,或被处以放逐、伤害、搜查或逮捕”。约翰保证,“我们不愿向任何人出卖权利或正义,不愿对任何人拒绝权利或正义,更不愿迟延权利或正义的实现”。《大宪章》还规定,设立一个监督机构,通过贵族推举由二十五人组成一个特别委员会,以监督《大宪章》的执行,并把武力作为最后的保留手段。《大宪章》在爱德华一世(12391307)时被最终确定;爱德华一世时,还制定条例,规定贡税或补助金,未经本王国大主教、主教、伯爵、男爵、骑士、市民及平民中其他自由人同意,国王或其嗣君不得征收之。《大宪章》以书面形式对王权作了限制,对贵族的形成和发展做出了法律上的保障。


正是在这法律的保障下,贵族势力大增,在贵族的压力下
,1258年亨利三世签署了“贵族请愿书”——《牛津条例》,该条例规定,议会每年举行三次会议,由此,一个定期开会议政的机构——议会——开始形成。在1275年至1290年间,议会制定了三个《威斯敏斯特条例》,规定了保护国民不受政府官员之侵害,教会的财产、地产完全保有的自由以及财产的继承和转让的权利。十四世纪,议会权力得到明显增强。英国已有较完善的封建制度,诺曼征服之后,威廉一世发展了这一制度。在封建制度下,国王向封臣授以土地,封臣将领得的土地再分封给自己的附庸。概括地讲,贵族制度源于封建制度,而贵族制度又造就了等级制度。这一制度表现了以下特征:首先,国王与封臣保持着一种习惯性的政治契约关系,或者说,贵族与国王形成了一种权利—义务关系。国王作为最高领主必须承担率军作战、维护正常秩序、保护贵族们的人身及土地财产安全的义务,而贵族则必须承担效忠国王、提供军役、缴纳各种封建捐税、应召出席国王法庭等义务。因此,国王与贵族之间不是绝对的支配和服从关系,而是建立在相互依存、彼此利用基础上的契约关系。其次,领主是其所管辖区域的最高统治者,享有免受皇室官员管辖的特权,所辖地区的法院享有民事和刑事管辖权,各个封建领主行使行政权和司法权,保护农人。并且,每一个领主都有义务组建一支由自己领导的部队。随着时间的推移,领主所管辖的区域逐渐成为一个权力中心,就是说,贵族逐渐作为一个有力量的实体而存在,从而发展出地方自治。再次,领主拥有维护自己权利的机构。在诺曼登陆之前,领主与廷臣官员一道组成贤人会议,享有咨议、立法、司法和行政管理权,甚至可以议立或废除国君。诺曼征服以后,贤人会议逐渐发展成议会组织。所以,长期以来,贵族始终不是通过个人力量,而是通过一个组织即形成为一个阶级来实现自身的权利主张,他们“以集体管理国政为目的而不是以扩张自己采邑上的权力为目的”。最后是等级和世袭制度。英国早期贵族的称号和领地需经国王亲自赐予,但随着封建制度的延续,王权的衰弱及大贵族权势的膨胀,贵族领地和称号逐渐演变为世袭。与此同时,一些战功卓著、在社会和经济事务中做出杰出贡献的人士也及时获封,进入贵族行列,使得英国贵族制度保持了生机和活力。


正是因为等级制度的存在,所以英国人认为等级是客观存在的,并且为维持秩序所必需。由于人的状况不同,“使得人类有如不同的动物品种一样的繁多”。一味追求平等会使人躁动不安,社会就会不稳定,因此,不得不把公民安置到不同的阶级里去,放置到国家中不同的位置上,使他们各得其所;并提供给“他们不同的适当的特权,以确保他们特殊的境况所需要的东西,从而能在由所有复杂的社会中所必定存在而且必定相互争斗的利益分歧所引起的冲突之中保护他们”;另一方面,每个社会阶层有不同的价值取向、话语和行为方式,如果硬要将这些客观存在的差异搅和在一起,社会将由群氓所统治,接受其价值观,那么,一个文明社会就永远建立不起来。我们看到,英国贵族制度的这些特征使得其能够得到一般民众的尊重、认同,英国贵族不只是一个社会等级,更表现为一个阶级,一个领导阶级,人民的代表,可以以人民的名义同国王抗衡。英国的政治文明史,是国王与贵族或议会的斗争史,光荣革命可以称之为一场贵族革命。历史上历次关键性时刻,贵族领导的起义都得到了人民的拥护和参与,它不仅顶住了王权的侵犯,而且实现了自己的权利主张,扩张了自己的权力。如托克维尔所分析的,贵族社会倾向于地方治政,而民主社会倾向于中央集权政府。贵族制度逐渐发展出宪政制度的一项重要原则——分权和制约。傅勒引用基佐的话,“英国有两种社会力量、两种公共权力,一是贵族,一是国王,两者彼此需要,而且往往被迫共同行动”。在法定组成的贵族阶级的英国男爵和法定组成的君主政体的国王之间,相互斗争产生了一系列宪章之后又产生制度,即一个“自由的国家政府”。伯克对英国贵族这样描述到:“贵族是社会秩序中一件优美的装饰品,是一个优雅社会的科林多式建筑的雕花柱顶。被英国世代所产生的法律、舆论和长期形成的习惯所赋予的荣耀乃至特权,绝没有可以激起任何人的恐惧和愤怒的东西。”


中国改革开放到今天,已经形成了颇具势力的五百家族,这五百家族在中国社会中的政治经济地位堪比当年的英国贵族。然而,他们能不能象英国贵族那样担负其社会转型和国家进步的中流砥柱作用,则还有待观察——毕竟,“最少三代,才能形成真正贵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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