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媒特約記者JC報導)七月廿三日早上,立法會舉行了《2011年版權(修訂)條例草案》的公聽會,會議廳上演了一場大財團與小市民的角力賽。與會發言人士顯然分成兩股對立勢力,一方是持有版權的跨國商業集團,另一方是關注網絡自由的民間組織。前者歡迎立法,保障版權人的利益;後者直斥政府向大商家傾斜,以法例扼殺市民的創意及表達思想的自由,有政治任務之嫌,速請政府撤回惡法。雖然各民間代表為說服有關當局載歌載舞,唱到聲嘶力竭,但政府會否作出改善,也是未知之數。

張錦輝成為箭靶

從法例的字面意義上,其實沒有根本上的改變,但是,政府的立法意圖及詮釋,卻成為爭議之處。多位講者把矛頭指向了知識產權署署長張錦輝,更把他的照片惡搞成小丑樣貌,放在自己名牌上。事緣當日沒有出席會議的張署長,他在政府的網上短片中,把「惡搞」視作「精神損害」及「貶損處理」,界定為「損害版權持有人利益」的侵權行為,惹起不少人極度反感,包括獨立媒體的經營者、活躍於反對政治人士,以及動漫及同人創作的愛好者等。

二次創作或「惡搞」的矛頭很多時候都是指向政府、親政府人士和大財團,如今政府刻意打壓,實令人懷疑其立法之目的。而香港政府作為一個不民主政體,以及近年公民權及自由日益收窄下,市民有懷疑及擔心亦屬正常。因此,多位發言者皆七情上面,非常肉緊,批評政府扼殺政治諷刺及非牟利二次創作,並要求把它們納入豁免範圍。

修訂是收緊還是寛鬆?

政府回應市民的擔心時非常謹慎,既沒有保證「惡搞」不是刑事,但也表明法例並非針對「惡搞」。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副秘書長王國彬只向公眾保證,那些評論作品如若今天沒有墮入刑網,將來應該都不會。為讓用者安心,王國彬澄清第39條(Section 39)中被豁免的「評論」;由於香港缺少,他只好緩引普通法地區如英國的例子。他指出,「評論」有兩個層面:一是直接評論某作品,二是延伸引用某作品進行批評或評論,根據英國過往的案例,因評論目的而視作公平處理(Fair Dealing)的允許情況多傾向後者,故此,他認為修訂的尺度仍是很寬鬆。

同樣支持豁免「惡搞」的人權監察代表羅沃啟指出,刑事以外,民事訴訟也會對言論及表達自由造成嚴重威脅,尤其是「精神傷害」等說法,在民事訴訟中也有機會被當權者挪用,遇上保守的法官,被告便遭殃,市民不應掉以輕心。

大公司獨享傳播權

香港的執法機關及法院日後會否視惡搞或二次創作為「侵權」?是刑事還是會被要求民事賠償,似乎還是未知之數,但有一點是肯定的,代表大公司利益的版權持有人,卻有意要掃清所有未獲授權使用。

多位發言人士指出,是次修訂把版權持有人向公眾發佈的權利延伸至任何(包括未來的)新電子傳送科技,即所謂「科技中立」以及「專有傳播權」,顯然是向大財團傾斜,讓他們一勞永逸地把豁免以外所有未授權使用的方式皆視為侵權。事實上,與會的各大型版權持有人,對現有修訂還未滿意。代表迪士尼、華納兄弟和索尼影業(Sony Pictures)等大型版權的美國電影協會的雷德盟(Frank Rittman)就抱怨,他每年在香港投放大量資金,不斷要求政府立法,等待至今才得到一點回應及修訂,實在是太慢。代表國際版權保護協會(大中華區)有限公司的何偉雄批評,政府建議的「通知及取下」(Notice and Take Down)程序無用。他提議,香港政府應乾脆傚法馬來西亞的做法,直接封鎖個別載有侵權材料的網頁。

國際唱片業協會(香港會)的馮添枝說得最清楚,他指出,在世界公約中,無論有否侵害版權持有人的利益,idea(作品的概念)可以跟,但expression(作品本身)萬萬不能抄,絕不能未獲授權便使用別人的product,這是創作的道德責任。但這言論直接否定了建基於現有作品上的二次創作,令在場多位支持二次創作的人士極為不滿,二次創作權關注組召集人胡智聰立即以美國版權法中的「合理使用」(Fair Use)作辯,指馮添枝「講大話」(胡後來在馮要求下收回此話),他並引用1994年美國「Campell v. Acuff-Rose Music, Inc.」一案,法庭認同戲仿(parody)是公平使用。

版權問題比起一般言論自由議題更複雜,中間夾雜著這些看似不那麼政治性的大財團,以及那個好像可以無限擴展的「版權」概念,除了抵制或公民抗命外,還需要更有耐力更細心去監督條例的修訂及執行,包括日後訂立的要求線上服務供應商移除侵權物品的實務守則,以及行政部門的執法程序。

編輯:葉蔭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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