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屁用

作者:何仁勇 | 评论(2) | 标签:天涯观察

在上海工作的江苏睢宁人高国龙最近被“跨省追捕”了。因在网上发帖批评睢宁法院的执行工作,两个法官带队将他从上海抓回睢宁,睢宁法院以诽谤他人对其处以拘留15日并罚款1万元。2009年3月,同样在上海工作的河南灵宝人王帅因在网上发帖,遭家乡警方以诽谤“跨省追捕”,引起轩然大波。

对于拘留高国龙,睢宁县委一负责人称,这也是睢宁“网络问政”整顿官风之后引导“人民说实话”。自2008年当地一起诽谤案被判处刑罚之后,睢宁的网络环境得到净化,但才一年多,又来了个高国龙,处理也是引导“人民说实话”。(网摘)

自2008年河南灵宝市警方跨省追捕王帅之后,每过一段时间,就会有新的跨省追捕案件发生:吴保全、谢朝平、王鹏……这一次,轮到江苏睢宁人高国龙了。

澄清一个事实 睢宁法院有权作出司法拘留的决定

睢宁法院跨省追捕案被媒体报道后,引起了舆论广泛关注。不少论者批评睢宁法院没有权力对高国龙实施拘留,认为这有司法职权僭越的嫌疑。事实上,睢宁法院所实施的是“司法拘留”。

按照中国法律规定,中国有三种形式的拘留。一是行政拘留,一是刑事拘留,一是司法拘留。

行政拘留是治安管理的一种处罚方式,实质上是一种行政制裁,其目的是惩罚和教育有一般违法行为的人,由公安机关根据《行政处罚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行政法律、法规进行实施。刑事拘留是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刑事诉讼强制措施,适用对象仅限于刑事案件中的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由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

司法拘留是法院对于有严重妨碍诉讼行为的诉讼参与人以及其他人员采用的一种强制性手段,依据的是《民事诉讼法》102条和相关法规、司法解释。司法拘留由人民法院决定并由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执行。

在《民事诉讼法》102条第四款中规定: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法院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而且,此处的“诽谤”也并不像我们通常所说的那样,属于自诉案件,“须由被诽谤的当事人报警并立案后,才能展开调查并决定是否采取强制措施。”

高国龙案件里,睢宁法院就是按照这个规定,决定对高国龙司法拘留15天,罚款人民币10000元。也就是说,决定对高国龙采取措施者并非公安机关,而是睢宁县法院。

由此可见,至少从司法程序上来说,睢宁县法院在跨省追捕案中没有僭越司法职权。

随意实施跨省追捕将会严重打击公民自由表达权利

那么,是不是这就意味着,法院有权随意对公民实施司法拘留,以至于动不动就上演跨省追捕情节呢?当然不是。

具体到高国龙案件,高国龙被拘主要原因是今年3月7日在睢宁发生的一起交通事故。经过媒体调查,高国龙在网站发表了一些与此案相关的帖子。下面是所谓涉嫌“毁谤”司法工作人员的言论。

“肇事车主在交警大队真的有人,怪不得如此嚣张。纳税人养活你,你却不为纳税人认真负责地服务,并有偏袒的嫌疑。”

“强烈要求本案中失职、渎职、以权谋私的相关人员下岗!相关团队道歉!否则我的税款还不如拿去养宠物狗。”

“我们打电话给韩宁,韩宁竟摆出一副官老爷的姿态,打着官腔,不说实质性问题。当他被质问得不知如何回答时,态度极为恶劣,有手机录音为证。继续质问他是如何开展工作的,他不耐烦地说‘不和你讲了’,就直接挂了电话。”

在写这篇文章的时候,我专门询问了一下百度百科。他告诉我,所谓“毁谤”,是:以言语相攻击或嘲讽丑化,将不好的事夸大化,故意捏造事实。按照我的中文阅读能力来看,高国龙的这些言辞堪称激烈,但明显够不上“毁谤”。高国龙并没有攻击或者丑化司法工作人员,他不过是在履行一个普通公民的舆论监督权利而已。“失职、渎职、以权谋私”,这些行为难道不是公民批评的对象?“官老爷的姿态”难道不是一种令人深恶痛觉的作风?“司法拘留15天,罚款人民币10000元”,这是司法拘留的上限,睢宁法院对于一名普通公民稍微激烈的言论,就课以如此重的处罚,很难说服我,这不是对公民进行“假公济私”的打击报复。

公民无言论自由,官员也会深受其害

吊诡的是,在公民无法享受言论自由的时候,体制内的官员也往往因为在言论上的不慎,导致受到处分直至丢掉乌纱帽。远的有说出“你是准备替党说话,还是准备替老百姓说话?”这句牛语的郑州规划局副局长逯军,近的有辱骂百姓“想要公平是臭不要脸”的吉林省辽源市环保局局长郭东波。

就言论自由而言,行政官员或公务员所受的限制应该严于一般公民。如有的国家规定公务员在职期间无权向公众发表个人的主张和意见,不得以个人的观点来混淆国家在某一问题上的立场和态度等。不过,官员始终也是公民中的一员。在日常生活中,他也应该享有自由表达的权利。

2007年,一位香港教育局官员因批评教育学院调查委员会的一项调查结论,被指干涉学术自由而受到指控,但港府在申请司法复核时,坚持认为官员享有言论自由,官员与普通市民是平等的。

社会是一个整体。公民与官员,他们都在同一条船上,如果这条船很糟糕,那么没有谁会有“免于恐惧”的自由。我期望有更多的公民和官员站出来,为言论自由而呼吁。这不是为了拯救谁谁谁,而是为了你自己。因为谁也不能保证,自己就永远不会成为跨省追捕案件的主角。

普通网友如何规避跨省追捕的风险?

1960年,因为一则批评性广告,警察局长沙利文以诽谤为由,将《纽约时报》告上法庭并索赔。陷入绝境的《纽约时报》将官司打到联邦最高法院,九位大法官力挽狂澜,宣布:“我们认为本案违背了国家既已普遍确认的基本原则,那就是对公共事务的讨论应该不受阻碍、富有活力和广泛公开,这些讨论包括对政府和公职人员激烈苛刻,有时甚至是令人不快的尖锐抨击。”

这就是影响极其深远的美国“沙利文”案。这个案子也为言论自由和新闻舆论监督立下了标杆。不过,在不同的国家,因为社会传统及当前文化环境的不同,言论自由的边界也会相异,批评的尺度,各不相同。相同的批评,在一个国家是寻常之语,在另一个国家可能就是牢狱之灾,甚至殒命之门。在这个国家里,网友就要学会,既能最大限度地进行言论表达,行使公民权利,又能谨言慎行,规避各种跨省追捕的风险。根据个人经验,提出下列建议:

一、在进行舆论监督和时事评论的时候,尽量只做事实判断,不做价值判断;

二、不要使用侮辱性和攻击性的语言,不管是针对谁。这也不是合适的辩论方式;

三、尽量不要提及某个具体的机构和个人;

四、不要捏造事实。虚假事实支撑不了正确的观点;

五、在没有准确证据之前,不要轻易下结论,也不要轻易说出来。

总之,在网络时代,网友应该尽量避免跨省追捕的风险。毕竟,丧失人身自由,对谁都不是可以承受之重——哪怕最后还你一个清白,也弥补不了精神和物质上的损失。

结束语

古希腊唯物主义哲学家赫拉克利特说过一句名言,“人不能两次走进同一条河流”。遗憾的是,总有新的跨省追捕案发生。还有多少次跨省追捕,才能换来“免于恐惧的自由”?还有多少次跨省追捕,才能让法律拭去耻辱的泪水?今天我在这里发出疑问,希望明天、后天,或者不远的一天,在某处听到清晰的回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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