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右运动”是对宪法和人权的公然践踏

作者:刘纲举

来源:作者赐稿

来源日期:2011-8-16

本站发布时间:2011-8-16 23:00:45

阅读量:37次

  上世纪的1957年前后,中国大陆掀起了一场被称为“反右”的政治运动,以毛泽东为首的中共执政党在全国各地大量以敌我矛盾方式处理人民内部矛盾,根据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后的复查统计,全国共划分右派份子多达552877人;

  “滚滚长江东流水”,转眼已逾五十载,“反右”运动已成往事,但往事并不“如烟”,

  执政党自己对“反右”的定性也几经变换,最初说知识分子们是“疯狂向党进攻”,后来又在一定范围内、不同程度予以“摘帽”,到上世纪八十年代初,迫于人民、历史的双重压力,几乎将全部“右派”摘帽,并勉强承认“反右”犯了“扩大化”的错误。

  然而,“反右”发动者的罪错真的只是简简单单地定义为“扩大化”就能一笔勾销吗?

  让我们拨开历史的重重迷雾,用“一切权力归于人民”、“政党的局部利益应服从让位于国家和人民的整体、最高利益”的高度来重新审视“反右”运动,用“宪法”高于一切、任何政党和个人均没有凌驾与宪法和法律的特权等现代民主政治的光辉思想来重新判断“反右”运动的是非曲直,被掩盖歪曲的历史终于得到澄清:“反右运动”其实是一场彻底的对人民言论自由和民主权利的公然剥夺,是对<宪法>和人权的公然践踏。

  (一)、首先,“反右”运动不仅违反了国际上一切民主国家的宪法条文,更是严重违反了执政党(1954年)自己与其它民主党派、社会团体共同制定的国家根本大法《宪法》(简称“五四宪法”)。

  “五四宪法”第八十七条关于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国家供给必需的物质上的便利,以保证公民享受这些自由。”

  “五四宪法”并没有对人大委员长、副委员长、国家主席、副主席、总理、副总理、各部部长等任职资格的政党身份等作出任何限制性规定,(第三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年满三十五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可以被选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作为所谓“右派”头面人物之一的章伯钧当时就担任了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交通部部长,中国农工民主党主席,中国民主同盟副主席,《光明日报》社社长。根据史实,无论是章伯钧还是其他头面人物(如章伯钧、罗隆基、储安平、彭文应、陈仁炳等人)均没有直言不讳地提出过想谋取人大委员长、副委员长、国家主席、副主席、总理、副总理之类职务。正如“五四宪法”规定的那样,他们即使透露了这种愿望,提出了对国家和人民长远有利的政治主张,只要是采取非暴力的和平方式,都是既合法又合理的要求,

  事实上,不仅全国五十多万被强行戴上右派的广大普通知识分子是人民心中的好人、善人、能人才子,即使是被毛派称为“右派分子”头面人物的章伯钧、罗隆基、储安平、彭文应、陈仁炳等人,在政治上也是光明磊落、无可非议,他们为人民争取民主权利、抗争言论自由、构思有效监督执政党和政府的制度、设计使执政党和政府不犯或少犯谬误的措施,他们为国家为人民立下了丰功伟绩,他们大无畏的开拓精神将永载史册。

  (二)、其次,“反右”运动完全颠倒了“公仆”与“主人(人民)”之间的逻辑关系,混淆了政党和政权之间的政治伦理关系。

  执政党的领袖和它的骨干分子充当了既是“球员”又是“裁判”的双重角色,用独裁和强权剥夺了真正的“裁判”—人民应当扮演的角色。

  无论是执政党和其它政党的执政、参政官员,无论职务多高、权柄多重,他们都只是人民的“公仆”(毛泽东也说过许多类似“人民万岁”等动听的“好话”),人民才是真正的“主人”、“老板”;由谁执政、担任什么,均应接受人民的“面试”与选择,各个政党的候选人应当在“老板”(人民)面前排排坐,以如履薄冰的心态,接受人民用选票作出的选择。

  然而,“反右”运动却是由一个政党去判决另外一些政党的是非曲直,由一些在任“公仆”去决定另一些候选“公仆”的前程,超越《宪法》和法律范围,从政治上把人民划分成“左”、“中”、“右”,三、六、九等,岂不荒谬?

  执政党领导人主导的“反右”运动既违犯政治伦理,更是暴露了它自己知法犯法,它主导制定的《宪法》的虚伪性和名存实亡,把《宪法》当成了自己暴力执政的“遮羞布”。

  “五四宪法”和“八二宪法”(及后来的宪法)均没有在其正文中出现“共产党”或其它政党的名称,更没有规定和强迫人民必须无条件接受某党某派的领导,其意义不言自明,任何政党都要虚心接受人民的选择。

  只有在极左时期即“文革”后期的1975年宪法,是在左倾路线猖獗时制定的。它强调的是“无产阶级专政下继续革命”,否定“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宣扬以党代政、以党治国。甚至在它的第2条、第13条、第15条和第16条中,都明文规定“中国共产党领导”,在第26条规定:“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首先是“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现在想来,多么荒唐!。

  更有甚者,在1970年9月6日,中共九届二中全会通过的宪法“草案”原文上居然写的是“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是拥护毛主席和他的亲密战友林副主席,拥护中国共产党”。只因为过后不久,林彪“折戟沉沙”,草案的这些提法沦为历史笑柄,才在制订1975年宪法时把“拥护”毛主席和林彪的半句删掉了。

  但要分析“反右”运动是否具有合法性与正当性,最重要的依据应该是刚好在“反右”之前刚刚制定的“五四宪法”,而改革开放初期的“八二宪法”(及后来的宪法修正案)更应当作为新时期审视历史事件的理论基础和强大依据。

  所以,无论是按照最老的《宪法》还是最新的《宪法》,“反右”运动均属违法,它完全颠倒了“公仆”与“人民”二者之间的逻辑关系,混淆了政党和政权之间的政治伦理关系,无可辩驳,无法否认。

  (三)、最后,“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一九五七年“反右”运动之后将近二十年的政治实践反证了“反右”运动是彻头彻尾的大错特错。

  所谓大“右派”们的“政治设计”和言论是非还没来得及经过实践的检验,没有机会接受人民的评判,从一开始就夭折了、被强权打压了;

  而毛派“阶级斗争”、“无产阶级专政下继续革命”的极左理论却是完全经过了实践的检验,证明了这套治国理论的完全破产:

  在所谓“三年自然灾害”时期(1959—1961),由于脱离实际规律的空想社会主义“大跃进”、“人民公社”人祸,造成了我国在和平时期因饥饿死亡的人数至少超过1000多万(农村、县级城镇居多),多数学者统计为3755万;

  前人大委员长叶剑英元帅曾经讲话透露:十年“文革浩劫”整了1亿人,死了2000万人,浪费了8000亿人民币;文革中的典型案件包括赵健民特务案连累致死14000多人,内蒙古人民党案致死11622人,一些地方的武斗共死几十万人;北京大兴县乱杀“四类分子”,一次杀了325人,22户被杀绝;湖南道县等地的大屠杀更是惨绝人寰,当地农村纷纷成立“贫下中农最高人民法院”,大队干部随意宣判死刑,被害者有数万人(仅道县就上万人);

  “大跃进”和十年“文革浩劫”暴露出执政党独裁专制的体制弊端,从而反证了“反右”运动的非正当性、违法乱纪的严重失误。

  虽然历史不会重现,但我们仍然可以假设:假如根本没有一九五七年的“反右”运动,假如执政党没有“我行我素”的独裁专制、能够虚怀若谷地对待包括章伯钧、罗隆基、储安平、彭文应、陈仁炳等所有“右派分子”的“政治设计”,宽大为怀,就让他们在政治上“分一杯羹”又会怎样?如果不搞“引蛇出洞”那一套损人不利己的“阳谋”,理智地接受他们和全国人民的执政监督,“大跃进”的巨大灾难和十年“文革浩劫”不是有可能避免吗?

  所以,总的结论是:“反右”运动大错特错,独裁专制乃万恶之源。        

本文由自动聚合程序取自网络,内容和观点不代表数字时代立场

定期获得翻墙信息?请电邮订阅数字时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