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国宪法》第129条“本宪法所定之各种选举,除本宪法别有规定外,以普遍、平等、直接及无记名投票之方法行之。”这是该部宪法是最重要的条文之一,关键是“直接”两字。

该部宪法中,除了规定总统副总统由国民大会选举,监察院院长、委员由省议会选举外,其他的民意代表和政府首长,都由国民直接选举。

现在台湾,国民大会已废除,总统副总统已直选;监察院民意机关功能已移交立法院,监察院院长、委员已规定由总统提名经立法院同意任命。也就是说,已全面实现直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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