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08月27日 17:04:29

对于时隔十五年的刑诉法第二次修改,溢美之词多,反省清醒者少。试想,在当前法律倒退的大环境中,能立出先进之法吗?修改了99个条文,草案却不公布,为何?余依媒报道,得出的结论却是:“维稳有余,维权不足,追诉犯罪优先保障人权”、“刑诉法的麻将格局未变,公检法打牌三缺一,找个绣花律师来作陪”。
 
 先看媒体报道的修改亮点,一一明之。
 其一、防止刑讯逼供,不得强迫自证其罪。草案增加“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评点:这个条款,方向正确,但流于空泛,口惠而实不至。总所周知,根绝刑讯逼供,最有效的办法是赋予律师在场权,即律师现场监督、制约司法人员办案,否则刑讯逼供不可能止,而其所取得的证据,也会堂而皇之成为合法证据。其次不能“强迫自证其罪”必须要有“沉默权”配套措施保障,否则也是一纸空文。
 
 其二、不强制近亲属出庭指证  即不要求“大义灭亲”。 草案规定“证人没有正当理由不按人民法院通知出庭作证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其到庭,但是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证人没有正当理由逃避出庭或者出庭后拒绝作证,情节严重的,经院长批准,处以十日以下的拘留。”——评点:这是小善,恢复传统的“亲亲相隐”,而不是以破坏人伦来追究犯罪。司法实践中,证人出庭率低,根本的原因是没有法治习惯,其次是担心被报复,因作证被暴力伤害的案例屡见不鲜,故证人的自觉出庭是一个长期的过程。
 
 其三、落实“少杀、慎杀”原则,死刑复核更慎重。草案案增加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应当讯问被告人,听取辩护人的意见;最高人民检察院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意见。”——评点:这是对死刑复核司法解释的肯定。
  
 其四、增加技侦、密查规定。草案增加了技术侦查的规定:“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经过严格的审批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公安机关可以决定由特定人员实施秘密侦查,可以依照规定实施控制下交付。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秘密侦查措施、控制下交付收集的材料可以作为证据使用。”——评点:这条极大扩充了侦查权,但是没有规定滥用侦查权的后果,且对审批规定语焉不详。司法实践中,“窃听”已是满天飞了,如果没有严格的明文限制和规定违法后果,技侦肯定会被滥用。
  
 其五、律师侦查阶段有辩护权。修正案草案增加规定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可以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为其提供法律帮助。”——评点:这一规定,是给律师一个辩护人的空头帽子,而相应的会见权、阅卷权、调查权并无细则保障。实践中,律师会见权屡屡被侵犯,却因没有规定侵犯会见权的法律后果,使得条文形同虚设。
 
 以上是对媒体报道的亮点的点评,而本次修法的暗点也不少,譬如延长拘传时间从12小时到24小时,相应的人权保障没规定,譬如规定对“重大贿赂案件的共同犯罪案件”的律师会见要批准,显然是倒退。
 
 纵观刑诉法修改,是职能部门提案,专家润色,代表举手,领导最终决定。这次的立法博弈,没有改变原先格局,按照网友的说法是“刑诉法修订公安大胜:一是看守所管理权保住了,二是讯问时律师在场权废弃了。三是讯问至刑拘时间延长了。四是侦听也获取了部分权力。检方获得了大部分“侦听权”,亦是“大胜”。法院,是王小二过年一年不如一年。但其手中的“司法解释权”牢牢在手。至于律师的权利,是“虚的”。希望越大,失望越大。”——若干年后回头来看,这次修改是一次绣花枕头方案,是对民意的一次公关,皮毛进步不足以道。
 

上一篇: 关于刑诉法修改的几点律师意见   下一篇: 没有了

阅读数(160) 评论数(0)

0

本博文相关点评

本文由自动聚合程序取自网络,内容和观点不代表数字时代立场

定期获得翻墙信息?请电邮订阅数字时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