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第三部门?

  如何界定第三部门?可谓“仁者见仁,智者见智”。有人主张用剩余法定义第三部门,即把它看成除政府机构和营利机构以外的一切社会组织的总和。康晓光先生认为应当从经济学出发,借助私人物品和公共物品概念为各个部门划定疆界。王绍光先生借鉴西方学者的定义,以民 间 性 、非 营 利 性、组 织 性、 自 治 性和 志 愿 性来界定第三部门 。而我认为从最基本的逻辑来讲,第三部门就是“以志愿求公益”的组织。

  这里讲到的第三部门定义问题与下面涉及的“文化”定义一样,事关任何人文社会学科讨论是否有意义的基本方法。多少话语泡沫与假问题都起因于概念定义上的逻辑陷阱。后面要谈“文化”,我就先从“文化”定义讲起吧。在《文化决定论的贫困》一文中我曾提到一种悖论:设若某甲性喜吃米饭、喝老白干,某乙性喜吃面包、喝威士忌,我们就说二人各自属于一种“文化”,如果有一人群A都象某甲那样饮食,另一人群B都象某乙那样饮食,我们就名之曰文化A和文化B。

  但如果某一人群C实行饮食自由之制(即其成员可以自由选择吃米饭或面包等等),而另一人群D则厉行饮食管制,只许吃某一种食品(许食面包而禁米饭,或者相反),那么这两者是否也构成了不同的“文化”(姑且称之为文化C与文化D)呢?

  显然这两种文化划分是互悖的:在前一种划分里分属两种“文化”的人,在后一种划分里完全可以同属一种文化:吃米饭者与吃面包者都属于后一划分中的文化C。反过来说,前一种划分里同属于一种“文化”的人,在后一种划分中也会分属两种“文化”—比方说同为吃米饭者,如果他并不禁止别人吃面包,那他就属于文化C,如果他禁止,则属于文化D。更滑稽的是:在前一种划分的意义上提倡文化宽容、文化多元或文化相对论,就意味着在后一划分意义上只能认同“文化C”而不能容忍“文化D”,即在这一划分中“文化宽容”之类命题是无意义的。而如果在后一划分中主张文化宽容(即认可文化D的不宽容原则)或文化相对(肯定D与C各有价值,不可比优劣),那在前一划分中的宽容、相对云云就全成了废话。为了使“文化讨论”有意义,在逻辑上就必须排除后一种划分。这与讨论者的价值偏好无关。你可以喜欢饮食管制,你可以说这种“制度”很好,或者说这种“规定”很好,但不能说这种“文化”很好,否则就没法跟你对话了。

  因此“文化定义”尽可以千奇百怪,但都必须以承认价值主体(个体)的选择权为逻辑前提。即它只能意味着“我喜欢如何”,而不能意味着“我被要求如何”。我喜欢吃米饭和你喜欢吃面包是文化之别,但我被要求吃米饭和你喜欢吃面包,就决不是文化之别。喜欢缠足和喜欢隆乳,是文化之别,但强迫别人缠足和自己喜欢隆乳,就决不是文化之别。基督教、伊斯兰教和儒教是文化之别,但信仰自由和异端审判决不是文化之别。喜欢拥戴大贤大德和喜欢拥戴大智大能,是文化之别,但统治者的权力是否来源于被统治者的授予(即来源于后者的喜欢),就决不是文化之别。而只要不违反这一逻辑,“我喜欢如何”的现实边界模糊一些也无妨。有人对如今滥用“文化”一词很反感,如什么烟文化、酒文化乃至厕所文化等,但我以为在这方面不妨宽容些,承认不承认“烟文化”“酒文化”,无非关系到文化讨论是雅一点还是俗一点,上纲上线一点还是鸡毛蒜皮一点,但如果把自由、人权之类概念都弄到“文化讨论”里(象如今一些“后殖民文化”讨论者那样),那就把“文化讨论”弄成全无起码逻辑可言的一堆废话了。比方说,我们讲满清入关后强迫汉人剃发易服是一种文化压迫,现在如果有人说,假如清朝当时不强迫汉人剃发易服那就是一种更严重的文化压迫,因为他们把“自由”强加给汉人,或者说,汉人反抗剃发易服就是一种更严重的文化压迫,因为他们想把“自由”强加给满人。——那不是胡扯吗?

  因此我主张人文社会学科讨论中的概念定义应当遵循“理论逻辑清楚,经验边界模糊”的原则。回到“第三部门”概念的定义上,我以为绍光的研究对这一部门内涵的复杂性作了很有价值的分析,他概括的“五性”也反映了这一部门的基本特征。不足之处在于没有把握三个部门之间关系的基本逻辑,也没有反映三部门的划分与现代社会、后现代问题的关系。绍光对各国第三部门组织的独立性有尖锐的质疑,那么按“五性”标准这一部门是否存在都是个问题,为什么它还能有如此影响?“政府与企业之外”的组织自古以来就有(“剩余法”对此似乎不加考虑),但“公民社会”却是个现代现象,那么“第三部门”究竟是自古就有的,还是现代形成的?现实中象教会这样的组织,以“五性”度之无一不合,为什么人们一般不把它视为第三部门的一部分?为什么人们过去很少讲到这个部门,如今却感到它如此重要?我以为这些都是定义第三部门时应该考虑的。晓光提到的公共物品与私人物品(public goods;private goods。我在书中把它译为“公益”与“私益”)的确是划分三个部门的重要逻辑前提,但只有公益私益的两分法是无法分出三个部门的。同时我还认为,对“第三部门”的定义不能离开另外两个部门的定义,而这些定义本身都是有历史演变的。

  我在公益与私益这一维度外又加上了志愿与强制这个维度,两个维度形成四个逻辑组合:以强制提供公益的部门,这就是政府部门;以志愿提供私益的部门,即市场(企业)部门;以志愿提供公益的部门,即第三部门;最后还有一个以强制提供私益的“部门”,它在前近代的传统专制时代弥漫于所有部门之中,现代化与公民社会的任务就是消除这一部门。

  传统时代“家天下”的“政府”如黄宗羲所言,是“以我(统治者)之大私为天下之大公”的部门,“视天下为莫大之产业,传之子孙,受享无穷。”它的强制在很大程度上是提供统治者的私益、而非社会公益的。只有在现代民主条件下,政府的强制来自被统治者的授权,受到法治的制约而只能用于公益目的。同样,传统专制下“半匹红纱一丈绫,系向牛头充炭值”的“市场”与其说是自由(志愿)交易的场所,不如说在很大程度上如马克思所言,是“权力捉弄财产”、强制产生(至少是参与产生)私益的领域。只有在现代规范竞争的市场上,私益才只能通过志愿的交易来取得。换言之,只能为公益而强制的(民主)政府和只能以志愿取得私益的(自由)市场都是现代化现象,那么能弥补二者之不足的“第三”部门当然也是现代化的产物了。同样,以强制提供公益而不足的“政府失灵”(实即民主福利国家失灵)和以志愿提供私益而不足的“市场失灵”(实即规范竞争市场失灵)也属于现代问题,为克服这种现代性问题而产生的制度创新,即以可持续发展和“全球社团革命”为标帜的第三部门运动,在国际上也属于“后现代”潮流。但是现在后发现代化进程中的各发展中国家也兴起了颇有声势的第三部门运动。原因何在呢?我以为有三:其一,正如现代政府、现代市场都有其传统的前身一样,第三部门运动除了应现代性问题之需要而产生的制度创新性质外,也有其历史的源流,即传统民间公益组织与公益活动。因此也就会有“政府与企业以外的现代化”与政府现代化、企业现代化并行。发达国家历史上也有过这种“第三现代化”现象,只是不如政治民主化与经济市场化那样醒目。发展中国家的不同在于其二:它们的现代化因其后发而受到发达国家的强大影响,后者的第三部门运动加强了前者的“第三现代化”势头,出现了社会公益自治与市场经济及民主政治互动的局面。其三,全球化时代已不可能有19世纪式的“纯粹现代化”,发展中国家如今面临的实际上是超越传统问题与“现代性问题”的叠加,如可持续发展等问题即属于后一类。解决这类问题的制度创新因而也就有了发展空间。

  但与发达国家不同,发展中国家面临的任务毕竟主要还是现代化、而非“后现代化”。因此它的第三部门运动应当有其不同于发达国家的特点,这也反映在“界定”问题上。

  由于经验边界模糊,现实中的三个部门不可能截然划分的很清楚。这就是绍光强调的独立性问题。但我以为这个问题在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意义是不同的:在前者那里,以志愿求公益的第三部门对以强制求公益的政府和以志愿求私益的市场机制的依赖是一个未解决的问题,而第三部门与“以强制求私益”的界限则是一清二楚、来不得半点含糊的、早已解决的问题。一个接受政府资助的或有市场经营活动的公民志愿者慈善团体可以看作第三部门组织,但更独立于政府也完全无市场经营活动的传统教会或家族组织却不能算,原因就在于这些组织具有传统的人身依附色彩,而这比公民政府或自由市场更难与第三部门的性质相容。

  而在一些发展中国家,第三部门与以强制求私益的组织和机制划不清界限,才是个主要问题。以强制求公益的民主机制和以志愿求私益的市场机制,在那里都还处在发展过程中,这两种发展如果能与第三部门的发展形成良性互动,那应当说再正常不过。在发达国家,“社会”领域的非“政治”化和非“经济”化都是理所当然,但在有些发展中国家,社会自治与政治民主及经济自由正应当互相促进,片面强调前者与后两者的隔绝反而不现实。当然,假如第三部门不是促进后两者的发展而是被传统政治传统经济(如上所述,它们都具有以强制求私益的性质)所融化,那就不妙了。

  第三部门发展及其研究的意义

  康晓光先生认为:中国的改革已经进入了一个“新阶段”,在这一阶段,社会领域成为最主要的改革对象,没有社会领域的深刻变革,经济领域的市场化改革和政治领域的民主建设都将无法进一步发展。社会领域的改革成为中国改革的“瓶颈”,第三部门的发展就是社会改革的反映。目前不必去纠缠政治改革问题,经济和社会改革完成了,政治改革也就水到渠成了。王绍光先生则说,不可将经济改革,政治改革和社会改革分开。对第三部门的认识是政府神话和市场神话被现实戳穿的副产品。发展第三部门对当代中国社会具有特殊的意义。一是社会保障和社会服务方面,二是协助解决困扰我们多年的就业问题。正如Jeremy Rifkin《工作的终结》一书所言:由于技术进步,人类正迈入一个新的历史阶段。传统的工作会逐渐减少,新的工作机会主要将不是来自农业,制造业,甚至服务业,而是来自第三部门。因此发展第三部门意味着向后“工作”时代过渡,它不仅仅是一种“社会”改革,也有“经济”改革和“政治”改革的深刻含义。然而如今第三部门受到政府之弊与市场之弊的影响,对后两者的依赖是它最大的问题。

  我觉得如今的问题恐怕不是什么第三部门或其他领域的人们“纠缠政治改革”的问题,而是传统政治在“纠缠”第三部门和其他领域。不过我也同意晓光的看法,即不能把宝全押在政治改革上。事实上各部门的改革总是互动的,任何先验的先后顺序之说,不管是政治先行、经济先行、还是象李泽厚先生讲的“四阶段论”,其实都是一种“先有鸡还是先有蛋”式的讨论。问题在于这种互动是良性还是恶性的,如果这种互动对旧体制构成正反馈,对新体制形成负反馈,那就是良性互动,否则就是恶性的了。而对于促成良性互动,各部门都有文章要做。

  至于改革方向问题,从长远看当然我们很难同意“历史终结”说,把市场经济加民主政治看成“万岁”之制,但从当前讲,方向之争在今日中国的确已至少是暂时的退居其次。不仅是对市场与民主这两个“名词”,而且对它们的具体内涵,作为一种理想它也获得了很大程度的认同—这就是所谓“与国际接轨”。当然我强调的是“作为一种理想”,意思是说反对这一方向者固然不少,但这种反对在很大程度上已经不是基于理想,而是基于既得利益。在经济上,如果说前些年还有不少议论刻意描绘乡镇企业(其实只是苏南模式的乡镇企业)的“新集体主义”,那么近年来的乡镇企业私有化浪潮(尤其在苏南)就给这种玫瑰色的描绘以沉重的一击。至于城市中的国营企业,如今的“主旋律”宣传的已既不是它的效率,也不是它的公平(社会保障),而是宣传“亚洲价值”对西方福利国家的排斥、宣传工人应当“看成败,人生豪迈,只不过是从头再来”。在政治上,如今那种“东方比西方更民主”的宣传已经被“民主不能当饭吃,发展才是硬道理”所取代,关于社会主义民主才是“真正的民主”、“实质的民主”和“高级的民主”的说法已经被“发展中国家的人只能争取生存权”的理论所取代。显然,这里的分歧已经不是“民主到底是什么”,而是“民主是否太奢侈”了。

  但方向的认同不等于斗争的缓解,更不等于中国的前途已定。事实上有时它反而使前途更加不确定。历史上这种例子并不罕见,我常用的一个比喻是:一个旧式大家庭往往不会为分不分家而打架,却会为分家不公而打架。因此,转轨时期第三部门的作为,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它能为社会公正做些什么。希望工程的成就和经验,我以为关键就在于此。第三部门的功能一向有“雪中送炭”和“锦上添花”两种类型,转轨时期显然前者更为重要,中国第三部门的发展应当面向弱者,面向转轨进程中的弱势群体,如农民、进城打工者、下岗职工、退休、失业者、老弱病残妇孺等。不仅要给他们带来慈善性的福利,更重要的是帮助他们争取参与的权利。实际上也就是要为弱者争取社会公正。

  西方的第三部门尽管追求非政治非经济化,超脱于“主义”之争,但实际上不同的“第三部门观”一直存在,并且有明显的“主义”背景。绍光认为在冷战时期第三部门不受重视,的确如此,但也要看到另一方面,即第三部门运动恰恰是在冷战时期兴起的,各种“主义者”都对它寄予希望。正如我在书中提到的:左派力图用它证明“市场失灵”并发现一条非市场道路,右派力图用它证明“国家失灵”并发现一条非国家干预道路。冷战后“市场浪漫曲”维持的时间并不长,“现代性批判”风头又盛。因此“两种第三部门观”的斗争依然会持续下去。而且在某种程度上似乎是新左派对第三部门寄予的希望更大些。绍光提到里夫金的<工作的终结>,其实这种观点最典型也最系统的表述仍然是欧洲的“新社会主义者”,如80年代在中国很著名的波兰“异端马克思主义”者亚当·沙夫,他早在80年代末旧体制尚未崩溃时就开始探讨新技术革命造成“劳动的终结”(里夫金的书名或即受此说启发)。沙夫认为:

  1、新技术革命进展出人意料,它有可能把因“现实社会主义”垮台使社会主义损失的时间大幅弥补回来。30年代波兰共产党领导人兰普曾说:如果以红军的刺刀在波兰建立社会主义,那么它的破产会使波兰的社会主义推迟三、四代人。“然而,因为现在的事态发展比兰普预计的要快得多,特别是世界上一场新的工业革命正在迅猛发展,这个时间可能大大缩短。……世界向新型社会主义(这个新制度的名称是否再叫社会主义并不重要)发展的步伐亦将加快。”

  2、新技术革命的直接后果是“传统意义上的劳动正在消亡”。由此将引发整个资本主义社会关系的全方位变革:随着蓝领工人阶级的消失,继之而起的白领阶层并不像有些人讲的那样是什么高技术时代的新型无产者。因为在新时代知识就是资产,白领知识阶层便是有产者、中产阶层。无产阶级、剩余价值等概念将会消失。另一方面信息革命提供的技术手段与经济全球化的需要也将使“科学的计划”成为可能和必须,“自由市场”体制将不可存在。

  3、劳动、剩余价值,无产者的消失改变了“剥削”的概念,但这并不意味着消灭了社会矛盾。“因为这里不存在剥削人的劳动。但是却可以产生许多剥削人的新形式”,尽管对人的劳动的剥削将随着这种劳动的消失而消失。技术革命带来的“结构性失业”将尖锐化,充分就业已经成为历史,采用现代化、自动化技术决不意味着增加就业机会,而是减少就业。西方国家的结构性失业正在日益严重,欧洲联盟经济理事会已经通过决议,要在欧盟成员国中实行最低收入制。已经抛弃现实社会主义的国家也将逐渐向这个方向发展。

  4、然而沙夫认为,在现行资本主义体制下用社会保障来对付结构性失业是行不通的。借助缩短工时,并把由此获得的富余就业机会在无业者中间重新分配的办法来解决结构性失业,只是一种治标之策,并没有触动问题的根本原因。甚至更加激进得多的做法,如欧共体开始实行的不管工作与否保证一份基本收入的措施,也不是解决办法。从失业者的短期利益来看,这种措施显然值得称赞,但它不解决真正的问题,因为一旦由此产生的负担变得庞大时,即使最富有的社会也无法承受。此外,如果在较长时间采用这种措施,对社会、尤其是对年轻人恰好是有害的,它将成为败坏年轻人的最佳途径,并会引起社会的道德败坏。出路只有一个,那就是发展一种“产生社会公益的就业”(而不是产生利润的就业),也就是一种新式劳动,它以另一种方式从社会那里获得资金来源。这就需要新的社会产品分配制度,以便为那些被自动化和电脑化排挤出传统劳动的整个社会边缘大军提供资金保障。从而也就产生了一个“集体经济的因而在实际上也是社会主义经济的社会”。

  5、这就要求改变现有的社会结构,因为只有当逐渐消亡的雇佣劳动被由社会给予适当报酬的就业代替时,人们才能应付现代转变的要求。这是一场改造以雇佣劳动为基础的、为社会所必需和认可的就业文明的转变。作为第一步,社会必须至少采取两方面的具体措施:1、保障不再从事雇佣劳动(这是与失业不同的概念)的人们具有适当的生存手段;2、为人们提供有益的社会职业以取代传统的雇佣劳动。同时这不仅是一个国家的问题,也不仅是发达世界的问题。因为第三世界到2000年将拥有世界人口的85%,那里的结构性失业具有爆炸性,“不对全球财富进行重新分配,就无法解决这个问题,还会面临一场全球灾难。”因此,“新型社会主义”一旦发生,便是全球性的。

  6、新技术革命一方面导致了“小就是美”和高技术个体生产的可能,一方面造成了宏观经济计划的必要,在此基础上公与私、计划与市场的矛盾将不存在,由此产生的不是个“工人阶级的社会主义”,而是个“中产阶级的社会主义”,走上这一社会的动力及所要求的左派组织也将与传统大不相同。[1]

  总而言之,沙夫认为信息技术革命造成的“结构性失业”将消灭“劳动”,引起根本性社会变革,最终使作为社会主体的知识白领脱离“产生利润的就业”而转入“产生社会公益的就业”,亦即转入第三部门(虽然沙夫没有用这个词)。这种“信息革命加第三部门等于新社会主义”的见解不管是不是又一种乌托邦,但他的确预示着继“市场神话”和“国家神话”之后可能兴起的“第三部门神话”,特别是在与“高技术神话”相结合的情况下。#p#分页标题#e#

  但落实到中国的现实,我不仅同意绍光对这一“神话”的批评,而且可能更悲观一些。绍光所说第三部门在解决转轨时期就业问题上的作用如果能实现,我们也就差不多进入沙夫描绘的“新社会主义”了。但沙夫和里夫金描绘的前景都是以信息高技术经济排挤了传统工业之后的“后现代”情景。即使第三部门的体制性问题即所谓“慈善不足”与“独立不足”导致的“公益失灵”不存在,仅从经济发达程度而言我们离那一步也还很远。转轨期就业问题恐怕主要还得从劳动密集型经济找出路。过分急于产业升级可能都未必明智,更何谈脱离产业而到公益部门找出路了。

  但这决不是说第三部门对转轨中的中国不重要,我们不能寄希望于靠第三部门解决就业,但应当可以寄希望于通过第三部门来缓解转轨时期社会不公正的压力,特别是为弱势群体多争取一些权益。当然,这也只能在其他两个部门的改革相应进步的情况下才能成功。

  指出这一点决非不重要,因为目前的确有一种声音,要求让政府卸除社会保障和就业的责任,以发展社区服务和其他社会工作来取而代之。我认为这些行业当然应该大发展,就象其他非国有经济也应当大发展一样。但这不应当成为减轻政府责任的理由。我国与西方国家不同,不仅市场机制远远谈不上发展过分,社会保障、包括应由国家承担的社会保障也远远谈不上发达。仅就占人口80%之多的“农民”(不光是种田人)而言,他们之缺乏竞争自由(看看到处“清理农民工”的情形)和缺乏社会保障都同样惊人。尤其在我国计划经济时代劳动者创造的社会保障积累已构成国有资本一部分、而国家又没有通过证券分配之类方式还资于民的情况下,卸除政府的保障责任无异于对劳动者的剥夺。所以我认为在当下的中国片面强调“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可能有副作用。英国的布莱尔宣称他的“第三条道路”是“既非福利国家,也非自由放任”,那是因为他们的福利国家与自由放任都曾经太多。而我们这个绝大多数人口毫无社会保障同时也很少有自由的国度,难道不应该走上一条“更多的福利国家,更多的自由放任”之路吗?

  所以当前中国的第三部门实际上是在“规范竞争的市场有效”、“民主福利国家有效”的条件下发展的,这不仅不同于发达国家,也不同于传统私有制下的发展中国家(他们没有历史上国有资本项下包含公益积累的问题),甚至也不同于其他多数转轨中国家(他们不仅在旧体制下社会福利远比我们发达,而且转轨后多已通过还资于民交出了公益积累)。简单地说中国的第一部门“太大”未必确切,实际上是这个部门的权力太大(因此公民自由不足)而责任又太小(因此社会保障不足)。因此中国的第三部门当然应该积极地负起自己的责任,却未必需要—更重要的是也没有这个能力—替代政府的责任。而在改革的基础上与政府充分合作,帮助它负起应负的责任,倒可能是中国第三部门应具有的“特色”之一。

  中国第三部门的现实处境、特征及其功能

  康晓光先生认为,符合西方标准的第三部门在中国还不存在。中国第三部门的特征之一是“多样性”。另一特征是“双重性”或“半官半民”。国家与社会关系已经不再是传统集权制下的“单一部门”结构,但也不是标准的多元主义模式或法团主义模式。似乎正处于从国家法团主义向社会合作主义过渡的阶段,或者说是一种软化了的国家法团主义体制。王绍光先生反对讲“西方标准”,而“多样性”和“双重性”则是个普遍现象。世 界 上 完 全 独 立 的 非 营 利 /非 政 府 组 织 打 着 灯 笼 也 难 找 。不可夸大别国非政府/非营利组织的自主性。这样才能真正了解中国第三部门的特点

  前面两节中我已经就中国第三部门的特点谈了不少看法,这里我只想讲一点:中国第三部门的特点第一取决于它发展的特殊社会背景,第二取决于中国现代化进程在当下的特殊问题意识,第三取决于中国其他两个部门的特点。然而值得指出的是:这三个角度往往是互相矛盾的。绍光提出不可夸大别国第三部门组织的自主性,这对于破除“第三部门神话”的确是很有价值的洞见。但这里还是有个比较尺度和问题意识的区别。西方所谓第三部门的自主性,是在公民社会的背景下针对政府的资助和交易性收入而言,然而在另外的背景下用这样的尺度来比较,就会出现非常可疑的结果。例如北欧国家的第三部门经费依靠国家资助的程度常常高达90%,而中国第三部门从国家得到的资助极少,这是否能说明我们第三部门的独立性比他们大得多?这就象有人按西方的标准,以关税税率的高低来衡量贸易自由程度的小大,而柬埔寨的红色高棉时期根本无关税之征,你能说它是自由贸易的典范?

  事实上,由于慈善不足导致志愿失灵的现象,在现代化早期的西方就曾引起过讨论。我在书中提到的所谓“理性福音主义”就涉及到它。如在1882—1902年间,法国依赖政府资助的公益会社成员增加了100万,而“自由的”公益组织成员只增加10万人。1910年法国社区互助协会收入中只有18.6%来自捐助,其余都是国家资助与交易性收入。但过去人们似乎认为这都是“市场神话”与“国家神话”时代的事,如今第三部门的兴起则意味着人们已经超越了“理性福音主义”,形成了通过志愿提供公益的大气候。绍光提醒我们不要如此乐观,实际上如今志愿提供公益的部门即第三部门仍然要依赖于以强制提供公益的部门(第一部门)和以志愿提供公益的部门(第二部门),其独立性十分有限。

  但仔细一想,这也不奇怪。假如人们真正解决了“慈善不足”而避免了“志愿失灵”,那我想西方人想象的基督千禧王国与中国小说《镜花缘》描绘的君子国便已降临人间,而人类也将进入一种前所未有的高级文明状态。所以绍光谈到的问题具有强烈的超越性和终极关怀性质。但同时对于发达国家而言这也确实是个尖锐的现实问题。无法摆脱“强制产生公益”和“志愿产生私益”的局限性,的确关系到第三部门的存在价值问题。

  但是在我看来,许多发展中国家的第三部门面临的最重要的还不是这种问题。例如:在这些国家假如第三部门对政府的依附只是由于政府资助了它们,那就已经是很大的进步。(这正如假使红色高棉学会了只是运用关税来调节贸易而不是公行劫掠,那已经算是很“自由化”了)因为事实上有时政府根本不资助第三部门,而第三部门仍然依附于政府。在这些国家,最大的问题还不是克服“强制产生公益”和“志愿产生私益”的局限性,而是如何摆脱“强制产生私益”。如上所述,这个问题在许多发展中国家的第一和第二部门中都存在,中国当然也是如此。因此我认为在这种情况下,第三部门依赖于“强制产生公益”的部门并不可怕,只要这种强制提供的确实是“公益”而不是私益。同样,第三部门依赖于“志愿产生私益”的机制也不可怕,只要它确实是通过志愿而不是强制来提供的。

  换言之,如果第三部门与政府、企业之间的关系能够有助于政府行为与企业行为自身的规范化,能够促使政府的强制只能提供公益而市场中的私益只能通过志愿来提供,如果这种关系能够有助于消除“强制提供私益”的现象,那么,第三部门在这些国家就已经是功德无量了。

  这一切的成因

  康晓光先生说:秦晖反对“文化决定论”。但比较研究说明政治文化或文化传统有深刻影响。中国NGO的发展是对计划失灵、集权失灵、市场失灵和民主失灵的功能主义式的反应。我不同意秦晖用大共同体、小共同体、个人三者之间的关系及其变化来透视现代化,尤其是把改革开放以来的变化归结为个人与小共同体联合以争取个人权利。中国的改革是“政府主导型改革”,这是不争的事实。在这种改革模式下,个人权利的复兴正是大共同体自主选择的结果。大共同体主动地、自觉地通过摧毁小共同体(如人民公社和单位制度,它们原来是大共同体束缚个人的工具)解放了个人

  关于“文化决定论”,我想有些分歧恐怕来自对“文化”定义的理解不同。所以我一开始就说了我的定义,以便讨论能有一个清晰的逻辑。我不同意任何形式的决定论,但如果要在“文化决定论”与“制度决定论”两者中进行选择,我以为后者的谬误肯定比前者小。人们如今讲的许多“文化”之别实际上只是制度之别。比如许多人说西方人爱好自由,而东方人爱好道德。初听之似是,深究之实非。其实所谓不自由毋宁死,在西方也只是一种极致之言,有几人能做到?人类有追求自由的本能,所以无论西方东方,监狱如不上锁,犯人都要跑掉。但人类也有追求安全、希望受保护的本能,所以西方中世纪乱世之中人们普遍委身为附庸以求庇护,而如今也有刑满的犯人不愿“自由”地流浪街头而想赖在监狱里享受保障的事。无论西方东方,牺牲自由而换得保障、接受束缚而获得庇护、放弃机会而躲避风险、都可以说是人之常情。束缚多而保护少,或者只有束缚而无保护,人们便趋向于争取自由;保护多而束缚少,机会小而风险大,人们便趋向于“逃避自由”;而束缚与保护达到平衡,即所谓君君臣臣父父子子,那就是一种广义的社会契约。但广义契约由于没有形式化,其结清的成本很高:如果君不君,不能给臣民提供保护,则臣不臣就只能以“水能覆舟”的方式摆脱束缚了。社会为此付出的成本自然比“统治者权力来自被统治者授予”的形式化契约要大。

  至于东方人的道德爱好之说,只要看看美国人是怎样折腾克林顿性丑闻而中国古代帝王有多少墙茨之丑却没有谁为此下台,就会明白真正的区别只在于专制制度下是统治者要求被统治者讲道德、民主制度下则是被统治者要求统治者讲道德,如此而已。明儒黄宗羲说中国的专制君主是“以我之大私为天下之大公”,则民主社会的公仆便须“以我之大公为天下人之小私。”岂公德与私恶而有东西之分乎?

  文化决定论最大的毛病是往往将本来很明白的事弄糊涂。中国农村改革很成功而城市国企改革极困难,东欧的农民也不支持改革。为什么?不是因为“乡土中国”有什么奇妙的“本土文化资源”,而是因为我国的国企和东欧的农业体制都是束缚和保护的统一体(波兰和南斯拉夫这样的国家改革前是国家提供社会保障的个体农场制,那更是有保护而无束缚了),摆脱束缚就要付出失去保护的代价。而我国的人民公社体制下农民受严厉束缚却几乎没有保护,摆脱束缚当然就成为古今罕见的“无代价改革”而民乐为之了。加之农村改革是农民自发平分土地,起点平等而称公正。国企改革却是富方丈搞穷了庙却把小和尚们空手赶出庙门,不受抵制才怪了。这与“文化”何干?城乡不都是华夏子孙吗?要说“新文化”,不是在城里更多吗?

  同样,俄国人在1905年普遍向往自由,自由派“既能说服小市民,又能说服庄稼汉。”而1917年小市民与庄稼汉都抛弃了自由派,即使没有布尔什维克抢权,也只能是民粹派专政。这不是什么“文化”有变,而是因为1905年他们深受传统公社束缚之苦,而1907年后他们却更受“分家不公”之苦。各种社会主义运动都能兴之于欧洲却不能兴之于美国,英国工党势大而美国社会党却已自生自灭,这也不是因为美国这个欧洲移民建立的国家有什么不同于欧洲的“文化”,更与英美经验主义和欧陆理性主义两大“传统”没有太大关系。移民在美国可以公平竞争,在欧洲则受封建遗产影响,机会被垄断,竞争不公正,这才是美国人远比欧洲人更认同市场竞争制度的原因。80年代初伊朗伊斯兰革命在城市搞得很狂热,在农村就冷淡得多,农民往往同情被推翻的“西化”国王巴列维。 这当然不是因为他们比城里人更“西化”,而是因为他们得利于巴列维的土地改革。所有这些如果用“文化”来解释,那还不治丝益棼吗?

  这不是说我们只讲“共性”就得了,每个个案都有特点,不仅一国有一国的特点,一时、一地也有一时一地的特点。而且我以为历史学就是讲特点的,“共性”不妨让哲学家多讲点。所以我才在书中不仅突出如今作为非自由秩序及前公民社会的特定时代背景,而且强调了“大共同体本位”这一中国本土历史特征。正是根据这些特点,我指出中国第三部门的形成道路不同于西方,她如今的使命不同于西方,她与其他两个部门的关系及其演变不同于西方,她内部的类型划分不同于西方,她的未来也会仍然有异于西方。

  但特点就是特点,是不是一定要带上“文化”这顶帽子?我倾向于慎重些好。一是在如今的语境下谈“文化”动不动就会扯到“民族性”,讲“文化”优劣弄不好就变成讲民族优劣了。二是讲“文化”动不动就涉及“五千年”,也太“宿命论”了点。总之叫“文化”太沉重,不如有什么特点说什么特点吧。

  关键在于过去与现在的种种特点之间有没有因果链?我以为历史是有因果关系的(因而历史可以解释),但由于作为历史主体的人具有主观能动性,因此历史中的因果只能是概率性因果,而不是必然性因果。由于任何不为1的概率之多次乘积只能趋近于零,因而从长远看人们只能自己对自己负责。例如,若事件A导致事件B的概率为80%,事件B导致事件C的概率为60%,事件C导致事件D的概率为70%,那么事件A导致事件D的概率则仅为33.6%。因此“原因的原因的原因,就不是原因”。所以如果明天的中国搞不好,那不能怪孔夫子,也不能怪马克思,而只能怪我们自己。别的事如此,第三部门的事,应该也是这样。

  至于晓光讲的“共同体”,我想可能与我有定义的不同。社会学、人类学意义上的各种共同体,如氏族、宗族、村社、行会、宗教公社等都有内外两个基本特征,对内它是束缚—保护的依附纽带,对个性形成压抑。因而建立在形式化契约关系上的自由个人之联合,如现代政党(不是传统会党)、协会、企业之类就不是共同体。对外它是一种多少具有排他性和独立性的自治团体,不是科层化体制中的基层组织。因此象北魏元宏改革搞的“废宗主立三长”就不是要建立、而是要废除小共同体,而晓光讲的人民公社和“单位”就更不是小共同体,而是国家的基层组织了。

  “大共同体”的确是我定义的一个新术语。过去学术上是把共同体与国家截然两分的。因为在西方历史上,个人解放与民族国家形成基本上是同一过程的两个方面。个人摆脱传统小共同体束缚而成为自由公民的过程,也就是人际交往突破小共同体狭隘性而扩大到整个民族并使之成为政治实体即公民国家的过程,换言之,即国家形成意味着共同体的解体。但中国则大异于此,古代法家政治很早就打破了小共同体而在“编户齐民”的基础上建立了集权国家,然而个人不仅没有得到解放,反而在集权国家之下受到比小共同体更严酷的压抑,我因此谓之大共同体。所谓“大”不仅指其规模远远大于村社、宗族之类,而且指其突破了血缘、邻里等“自然纽带”而以政治服从关系为基础;所谓“共同体”则指其同样是压抑个性的依附关系体现物,不同于个人本位的、作为自由公民社会契约的现代国家,而依然符合前贤从历史角度对共同体的定义:“我们越往前追溯历史,个人就显得越不独立,从属于一个较大的整体。”(马克思)

  我认为区分大小共同体与个人本位的公民国家具有很大意义。从历史上讲,它可以纠正那种把中国古代国家的均田制说成“村社制度”,或者把中国传统的“编户齐民”要么看成独立的所有者(“大私有”与“小私有”)要么看成自治的村社成员的错误,以更好地解释历史。从现实来讲,它可以理解改革前的“公社之谜”:何以“小私有”传统悠久的中国农民会比具有土地公有、劳动组合传统的俄国村社社员更易于被“集体化”。可以理解1917年以后的俄国和1949年以后的中国的一个重要区别:当年俄国土改消灭了个体农民,使俄国成了传统自治村社的海洋;而当年中国土改则消灭了本来就不发达的小共同体(宗族等),使农村彻底地“伪个人主义”化了,由此导致两国农民后来与大共同体博弈能力的巨大区别。

  从这一解释出发,也就容易理解何以改革后一方面个性与个人权利得以伸展、另一方面从宗族到“庄主经济”之类的小共同体得以“复兴”,并可以对这种现象作出恰当的历史定位,而不致一会儿惊呼“封建”复辟、一会儿又大言从“本土文化资源”中产生了“后现代”。而在第三部门研究中,它也为我们提供了一种从历史到现实并进而展望未来的视角。在如今的中国,“政府与企业之外”的空间的确是从两个方面被填充的:“传统的”非政府组织和有现代意识(公民意识)但尚未具备独立性的组织。只要我们不是刻舟求剑似的拘泥于“西方标准”,但又还具有对时代负责的进取意识,就不能不考虑如何从这两个方面去促进我们的事业。

  至于晓光说到的“政府主导型改革”,我想我们首先要明确其定义。如果它是指政府许可的改革,那恐怕任何改革都是“政府主导”的,假如政府不许可而强行变革,就成了革命了。如果它是指政府中某些人或某些科层(象小岗村的生产队干部,苏南热心办企业的乡村组织)的推动,那不但多数改革、甚至连不少“革命”都是如此。发动法国大革命的贵族拉法耶特等人不也是“体制内精英”吗?而如果它指的是中央政府发动的改革,那大概城市国企的改革可以这样说,农村改革就不然了。作为农村改革第一波的大包干是农民们冒着极大风险(小岗的“生死文书”可见一斑)在1978年搞起来的,而当年年底(即十一届三中全会开过,一般认为改革已经开始之后)中央不仅重新颁布了略加修改的“新六十条”,重申“三级所有,队为基础”,还在同时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快农业若干问题的决定》草案中明文规定“不许包产到户”。1979年中央农口负责人授意发表的《人民日报》“张浩文章”编者按甚至对“包产到组(还不是到户)”都严加批判。1980年3月,后来成为农村改革象征人物之一的杜润生还亲自在《农村工作通讯》上撰文批判包产到户。直到1980年秋季的“75号文件”才第一次以最高层的名义允许边远贫困山区“在生产队领导下”包产到户,但覆盖面内定控制在27%以下(当时统计的人均年收入50元以下的贫困生产队比率)。然而口子一开,大潮便起,很快就把“人民公社”冲走了。正如杜润生在当初那篇批判包产到户的文章所说:“包产到户不应作为方向去提倡。只要领导者稍为放松点,背后的经济力量就会使它滑向单干的道路上去,最后非冲破集体经济不可。”[2]显然,改革不是领导推动或“主导”的、而是领导“稍为放松点”没有大力阻止的结果。

#p#分页标题#e#  农村改革第二波即乡镇企业的兴起也是如此。80年代初苏南乡村“社队企业”大兴,当时上面是压抑的。“国务院主管工业部委纷纷提出应当调整乡镇企业布局,防止他们与(国营)大工业争资金、争原料、争市场。”1984年经杜润生等人力争,才同意以“两头在外”(即资金在外,市场在外)为条件,允许乡镇企业在为国营“老大”“拾遗补缺”而不导致“三争”的框框内发展。[3]然而这样“稍为放松”以后乡镇企业便持续崛起,很快突破了“两头在外”、“拾遗补缺”和“三不争”的框框。作为“集体经济”的苏南乡镇企业尚且如此,温州和其他地方的私营农民企业的自发性就更明显。直到1997年的《乡镇企业法》才完全改变了乡镇企业是“集体经济”的框框,明确了农村私营企业也可以在“乡镇企业”的旗号下自由发展。

  至于作为农村改革第三波的“民工潮”,即农民突破身份制束缚争取异地就业、实现要素市场化和打破城乡体制壁垒,那更是到现在都在很大程度上属于政府被动应付的“冲击”,而谈不上什么“主导”了。

  而农村改革(不光是农业改革,我国改革时代的工业成就也在很大程度上靠着乡镇企业与农民工的贡献,而国营企业的不争气是众所周知的)到现在仍是我国改革中主要的成功之一。真正由政府主导的改革,如国企改革,如今多还前途未卜,因此笼统说中国的改革是“政府主导型改革”,这真未必是“不争的事实”。这样说并不是贬低政府的贡献,实际上政府能在民间社会“主导”的潮流面前开明以待,即所谓“顺应历史潮流”,是很难得的。

  其实,如果以理性经济人的眼光看待政府和“民间”,则政府倾向于主动卸除保护人的责任,民间倾向于主动摆脱所受束缚,都是人之常情。而中国与东欧相比的特点正在于:绝大多数中国人即农民在旧体制下得到的保护极少,而所受的束缚很多,因此政府没有多少保护可供主动卸除,而农民却有太多的束缚需要主动摆脱。所以东欧的改革更多地由政府主导而中国则反之,实在是一点也不奇怪的。

  就以我们现在讨论的第三部门而言,东欧只是在“剧变”后才出现这个东西,而在剧变前国家从摇篮到坟墓什么都包了,没有什么“公共物品”需要老百姓操心,所以那时除了在“第一部门”向政府权力挑战的反对派之外并没有什么可称之为第三部门的民间组织。而中国在旧体制下社会保障程度就要小得多,第三部门就大有用武之地了。象希望工程那样的事,东欧就不会有。

  康晓光先生主张经由国家法团主义过渡到社会法团主义或社会合作主义。在中国,第三域是国家与公民合作的领域,不是公民对抗政府的阵地或政府控制公民的工具。政府和社团要合作与共处。要谁也离不开谁,谁也吃不掉谁,相辅相成、双赢,大团圆。我同意这种看法。

  我不明白政府与第三部门之间怎么会存在是否“双赢”、是否“容忍对方”或者是否“谁吃掉谁”的问题。不仅在中国,在任何地方第三部门本来都是“国家与公民合作的领域”。也许有某些地方第三部门被“看作是政府控制公民的领域”,但大概不会有任何地方第三部门会成为“公民对抗政府的阵地”。第三部门是非政府组织,不是反政府组织,不是反对党。反对党与政府之间可能有合作还是对抗的问题,有零和还是双赢两种博弈形式。第三部门与政府之间在逻辑上没有这类问题。第三部门天生是愿意与政府合作的,它不可能、无能力也无动机来取政府而代之,更谈不上“吃掉”政府。至于政府是否想取代或“吃掉”第三部门那就是另外一回事了。所以政府与第三部门事实上合作得如何,主要取决于政府,而不是取决于第三部门。

  而所谓取决于政府,实际上就是取决于政治体制改革。世界上从来没有发生过第三部门“吃掉”政府的事,但相反的事则不乏其例。为了防止发生这种事例,就要求政府的权力必须受到制约。所以“双赢”、“大团圆”等等,恐怕都必须以政治体制改革不过分滞后为条件吧。

  [1] 参见金雁:〈东欧的新社会主义思潮〉,〈社会科学论坛〉2000年第3期。

  [2] 参见凌志军:〈历史不再徘徊——人民公社在中国的兴起和失败〉,人民出版社,1997年,229页

  [3] 参见《气度·风格——杜润生访谈录》,《读书》1997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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