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扁政府首任行政院長唐飛出書「台北和平之春-閣揆唐飛140天全紀錄」,其中與台灣高鐵建設歷程史實,台灣高鐵公司今天提出「反駁」。

高鐵公司表示,並未請求唐飛協助貸款,台灣高鐵說,興建工程所需之融資貸款,台灣高鐵公司於2000年2月已完成聯合授信契約及三方契約的簽署,此一時點,早於2000年3月之總統大選,亦更早於同年5月唐飛就任行政院長。因此,「唐書」所載殷前董事長請求政府貸款乙節,非屬實。

據悉,高鐵前董事長殷琪雖確曾拜會唐飛,但主要係向其報告高鐵計畫執行狀況,其中曾提到日本出口信貸的困難情境,但殷琪表示高鐵公司經評估後決定不予採用。

台灣高鐵聯盟在1997年9月25日取得最優申請人資格,並不代表已經確定採購歐鐵系統,依據政府制定的規則,為避免太早被綁定系統不利採購,高鐵公司可以變更系統。

台灣高鐵公司經先與歐鐵議約不成,後改為「歐日平行議約」競爭,最後決定予日本系統優先議約權,並於1999年12月28日到2000年5月21日向交通部提出系統申請,6月13日簽採購備忘錄,12月正式簽約。與唐飛所指「1996年確定是歐洲系統」,有相當差異。

對於政治力介入高鐵系統選擇並非事實,台灣高鐵核心機電系統的選擇,雖然涉及德、法、日三國寡占高鐵核心機電系統的商業競爭,但台灣高鐵公司考量的因素非常單純,就是在政府制訂的「機電系統規範」等招標規定下,選擇符合台灣地理條件與營運需求,且能對所有股東最有利的商務條件。這項選擇是單純的商務考量,完全沒有任何個人或政治因素的考量。工程承攬、土地開發均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台灣高鐵公司辦理各項工程之發包,均依據採購程序辦理審標及決標,原始股東承攬高鐵工程亦需符合相關法令對關係人交易之規定辦理。所有工程採購合約都需提送政府主管機關交通部與銀行團備查。

高鐵車站特定區之整體規劃與開發,係政府都市計畫作業權責,高鐵公司依站區開發合約取得高鐵5車站、共30.14公頃之附屬事業用地50年開發特許權,將配合政府特定區發展定位,落實政府國土規劃的開發。2011/0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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