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吴澧 | 评论(11) | 标签:赖昌星

“远华”走私大案主犯赖昌星,潜逃加拿大十二年,终于在7月23日被加拿大政府遣返中国,在北京一下飞机即被红朝有关方面逮捕。国内有些人可能认为,这是红朝方面的坚持不懈的努力,迫使怀有政治偏见的西方人终于低下了高傲的头。不过,实事求是地讲,十二年来,加拿大的相关法律并没有什么变动,倒是中国的法律经历了一个趋向完备的过程。实事求是地讲,赖昌星的遣返,应是国内法制完备化的阶段成果。

据说,赖昌星潜逃之初,红朝方面曾希望与加拿大订个引渡协定甚至条约,一揽子解决问题,因为当时已有很多贪官逃到加拿大。加拿大政府律师就去研究红朝的法律。一看宪法上写着红朝是个“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这些没受过革命教育的先生就愣住了。“专政”在英语里作 dictatorship,这词来自古罗马官职 Dictator(中文史书通常音译为“狄克推多”,或意译为“独裁官”)。古罗马共和国时代有着一定程度的民主。政府平时由两名执政官管理,重要决定必须经过元老院讨论,并允许民众旁听。在外敌入侵等紧急状况下,元老院会任命一、二名大权独揽的狄克推多,但任期只有六个月。狄克推多的特权里,最厉害的是法律豁免权——任期内所作所为,包括不经司法程序而杀人,事后不受法律追究。当年恺撒任狄克推多时,就曾经利用这一特权,宣布不同政见者为“人民公敌”,随意处死,并没收他们的财产,使自己成了罗马首富。

“专政”在西方语言里就意味着不讲法律(所以马克思曾认为“无产阶级专政”只是个短暂的过渡时期,长期实行是后来的创造性发展)。加拿大政府律师就问了:我们怎么能跟一个“不讲法律”的国家签订引渡协议呢,国会肯定通不过。法律条文上的“误解”,使得引渡谈判漫长而暂无实效。

红朝方面的第二个办法是通过国际刑警组织,与加拿大警方合作,确认赖昌星为国际通缉犯,让加拿大把他送回来。但这里有取证程序的麻烦。比如说,让妻子交代丈夫的罪行,在国内很普遍;但英美法系至今实行孔老夫子的遗训:“父为子隐,子为父隐”,并不要求直系亲属作证。有人告诉孔子:“吾党有直躬者,其父攘羊而子证之。”老夫子曰:“吾党之直者异于是: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矣。”我们在美剧和好莱坞电影中看到,证人在法庭作证,必须宣誓,保证自己说真话。中世纪的英国,法庭上作假证,查出後割舌头。时至今日,作假证仍然可判刑。但是,我们同样可以在电影电视里看到,嫌犯回答问题是不必宣誓的。法庭预设人性有弱点,难免说点假话为自己辩护。这种情况下,让嫌犯宣誓就是诱人入罪,他们认为不公正。以英美法系的背景,见到妻子揭发丈夫,他们总觉得很可疑,这女人是否受了逼供信?

而且红朝提供的证据,往往有“从重从快”催促下的浮夸习气。新花社2001年7月25日厦门报道(新花社记者秦杰、翟伟,《人民日报》记者吴兢)《厦门特大走私案查处始末》说:“为把案件办成经得起历史检验的‘铁案’,办案部门……确保每一件案件都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接着,来证据了:“在调查中,办案人员经过反复比对,掌握了两组大相径庭的数据:1996年至1998年,厦门海关监管申报进口成品油270余万吨;而从厦门外轮代理公司和外运公司查到的数据却是成品油进境申报600余万吨。这两组数据表明:3年时间里,有近400万吨的成品油未向海关报关就入境了,其走私案值高达110亿元。”——看看必定是抄自案卷的成品油数字,这是办“铁案”的算术吗?

由于取证手段的不同,这第二个办法也行不通。

好在赖昌星毕竟是红朝出去的,他的出境程序,红朝方面有解释的全权。于是就有了第三个办法。内地说他的香港通行证不是合法颁发,香港方面因此吊销了赖昌星的居民身分。香港回归前是英联邦成员,加拿大也是,联邦成员的居民可以免签证相互走动。赖昌星凭着这一优惠进入加拿大。如果他的香港居民身分是“假”的,那么他去加拿大就是“非法入境”,加拿大政府可以将遣返中国。这就是7月23日赖昌星终于被遣返的法律依据。

不过赖昌星还是挺能“赖”的,遭加拿大认定“非法入境”后,他申请“难民”身分,声称回红朝将受到不公正审讯和迫害,官司又打了七、八年。为了让他回国,红朝方面先是保证不判死刑;接着又保证无死刑、无虐待、公开审讯。但加拿大方面仍然有虽未判死刑、却在服刑期间“躲猫猫”的疑虑。最近,红朝又保证赖昌星入狱后,加拿大官员可以探视,虽然他并没有加拿大国籍。这一“治外法权”式的让步,才使加拿大移民法庭终于相信赖昌星回国会受到公正审讯,作出了否决难民申请的决定。

国内舆论认为赖昌星的遣返表明外逃贪官的末日到了,这大概过于乐观了。外逃仍然是贪官的最佳“生命保险”。最近被处死的杭州市原副市长许迈永和苏州市原副市长姜人杰,如果出逃北美,即使抓回来,至少能保命。贪官们探得风声不妙时,仍然会千方百计地逃出去。

贪官逃出去后,抓回来仍然不容易。政治上国外仍然有看法。这次加拿大移民法庭否决赖昌星难民申请的主要理由,是他不属于不同正见者等红朝镇府主要迫害对象。这显然不是红朝爱听的话。

刑事程序上,国外也可能有看法。特别是如果经济罪名被滥用,人人都知道是因批评腐败贪污而触犯官员的不同正见者,遭到“偷税漏税”的诬陷,你让别人如何相信红朝经济案件的真实性?

而且赖昌星案有他的特殊性。特殊之一,赖昌星是没有文化的人,他不会讲英语。如果赖昌星有本事将自己对国内情况的了解与加拿大律师的法律知识结合起来,他很可能在法庭上再次逃过去。因为没文化,他只能靠钱雇律师。当钱用完后,律师不肯再为他花时间——庭讯时律师都懒得出庭,居然在德国通过视频辩护,而且没有提出任何新论据,只是老调重弹——赖昌星就完了。

特殊之二,赖昌星是“非法入境”;而且他的妻子也是没文化的,因不习惯国外生活,早几年已经带着孩子回国。如果像一些“裸官”那样,老婆孩子是合法移民,住了几年后甚至成了加拿大或美国的公民,打移民官司时就有家庭团聚的人道考虑,不遭遣返的可能性就大大增加。

抓回外逃贪官的真正保证,是国内的法制建设。比如,尽快批准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中国在赖昌星出逃前一年签署,但人大至今未审批。这不但便于抓回外逃贪官,或许还能使他们中间的一些很多人不至于成为太贪的官。赖昌星本来只是在村里开个工厂。两个党的干部问他要钱,拒绝后将他的姐姐打伤住院,还要查他的税。赖昌星在法庭上赢了税务案子,但党的干部继续追查。赖昌星逃到厦门,从此开始他的江湖之旅。从此他接受教训,不管做什么生意,先把党的干部上下打点齐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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