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05月04日 10:19:05

张曙光
 近日,有关质疑中国“首善”陈光标的报道在社会上引起轩然大波,社会舆论两为“挺陈派”与“倒陈派”。从两派的观点看,其实都有很大的误区。
 中国慈善事业起步时间不长,至今还没有慈善法,慈善事业的社会环境和法律环境还很不成熟。虽然近些年我国慈善事业有了很大发展,但去年社会各界慈善捐款也只有500多亿元,与我国经济总量居世界第二位的规模并不匹配。美国每年的慈善捐款达几千亿美元,占GDP的2~3%左右,中国每年慈善捐款只有几百亿人民币,占GDP零点几。我国的慈善机构只有100多家,美国的各种慈善机构有100多万家,我国香港特区获得政府免税资格的慈善机构就有4000多家。这还仅仅是数量上的不成熟,而观念上的不成熟更要命。
 一、每年的慈善榜好比龙王比宝,就看谁捐得多。媒体此次所质疑的主要是陈光标先生所披露的“成绩单”与事实有较大出入。中国每年都有一些机构排出慈善榜。其依据就是捐款机构或个人所捐的数额多少。捐款数额当然重要,但更重要的是这种行为所表现出的诚意和善意。一个平民捐一万元钱要比一个富豪捐100万元少得多。但其付出的真诚与努力同样可贵。如果按收入与捐款的比例,美国低收入人群所捐比例竟然高收入人群还要高。这其实更显示社会的成熟。所以说,捐款数额的多少并非诚意的唯一标准。慈善榜还应顾及其它标准。
 二、不能把慈善盯在富人与名人身上。慈善不仅是富豪和明星的事,更是全体社会成员的事情。在美国每年慈善捐款总额中,其中85%是普通民众所捐。中国要达到美国的慈善事业水平还有漫长的路要走。现在富豪与明星成了社会慈善的焦点,名人行善当然是开了个好头,但是要有更多的普通民众参与其中,慈善事业才能有真正的动力。有数据显示,2009年我国从事慈善事业的人员不到2万人,而美国有从事慈善事业900多万人,英国也有60多万人。我国只有10%的捐款来自普通百姓,而美国有70%的家庭积极参与慈善事业。我国香港特区民众参与慈善事业的程度更是超过美国,被誉为慈善之都。这其中的差距不仅是经济实力上的,更有观念上的。老百姓不能只当慈善事业的旁观者。
 三、搞慈善不是要当完人。中国有句老话,英雄不问出处。佛家也说,火坑中有青莲,放下屠刀,立地成佛。只要人们是在搞慈善事业,做对慈善事业有利的事情。我们都应予以肯定。至于有些行善者有些功利之心,但只要动此善念,有此善行,不管是诚心行善,还是功利行善,哪怕是赎罪行善,不管是高调还是低调,大善还是小善,只要善行本身是真实的,都应褒奖和宽容。上个世纪二三十年代上海滩的恶霸黄金荣、杜月笙之流也经常搞些慈善事业。人们对其恶行揭露批判,但对其搞慈善本身并不做非议。西方国家一些有黑社会背景组织往往是慈善事业的主力。只要能有向善之心,皆可鼓励。当然,如果是假借慈善之名搞其它勾当则是完全不能容忍的。可现在人们动不动就将慈善家奉为“道德楷模”,这只能给行善者背上了沉重的十字架,并不利于慈善事业的发展。
 四、慈善行为不是民政救济。慈善是民间的事,民政救济是政府的事。现在人们常常将两者搞混。老百姓不清楚,行政部门也不清楚。所以有了要求将民间捐款划归政府分配之事。有调查表明,我国慈善捐赠中只有10%来自普通民众。这与我国民间慈善机构太少有关。目前民间成立慈善组织太难,如影星李连杰的壹基金遇到的“身份不明”问题就非常有代表性。而为数不多慈善机构也基本是官办为主。而官办机构又时常陷于天价吃喝,捐款用途不明,捐款数字无法核实等丑闻的困扰。这使得一些行善者疑窦丛生。而发达国家的慈善行为都是委托专业的第三方慈善机构来进行。所以要想让中国的慈善环境更宽松,就应该广开社会慈善之门,大力发展各种民间的慈善机构,政府起到法律监督及制定优惠税收政策之责即可。
 五、诈捐与诈骗不可同日而语。慈善本来就是一个自觉自愿的事情。只要有此诚心,即使有时做事有些夸张,只要不是假借慈善搞违法之事,就不应将有瑕疵的行善者归于大奸大恶之人。现在舆论动辄给一些捐款未能兑现的人冠以“诈捐”之名。其实所谓“诈捐”与“诈骗”是完全不能相提并论的。前者是道德层面的问题,后者是法律层面的问题。而且即使是捐款人承诺后未能兑现也应区别具体原因。有时是当事人有某种场合下头脑一热说了过头话,事后又力不从心;有时是企业经营或是个人财力发生变化无法兑现等等。如果双方有具体捐赠协议的,则可以按债权债务来处理。只要不是恶意的欺骗,都不可妄加“诈捐”之名。(作者为〔中国经营报〕副总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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