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释宪法是法官的事,也是民众的事

徐 贲

 

812日,美国佐治亚州亚特兰大市的第十一巡回上诉法院的一个3人法官小组裁定,医改法案强制投保条款超越宪法赋予国会管理经济的权力范围,因而违反宪法。法官小组中,乔尔·杜比纳和弗兰克·赫尔认定强制投保条款违宪,斯坦利·马库斯认为不违宪,最终以多数意见为准。事后,白宫表示,其医疗保险改革方案中强制要求美国公民购买医疗保险条款符合符合宪法精神。

杜比纳和赫尔坚持的是遵守宪法条文,马库斯和白宫强调的是落实宪法精神。这两种对待宪法的立场分歧再次使得如何解释宪法成为人们关注的问题。这一分歧在第一任总统华盛顿政府的内阁中就已经发生过。当时,财政部长汉米尔顿主张要有强大的联邦政府,国务卿杰弗逊却认为这种主张没有宪法的根据。创立国家银行时,杰弗逊认为宪法没有提到银行,所以联邦政府没有权力设立银行。汉米尔顿回答说,宪法给予国会管制金钱的权力,而行使这权力时,必须有银行这个机构,所以设立银行的权力,早已包含着宪法里面了。

杜比纳和赫尔在他们的意见书中说,宪法没有规定国会有权力可以强制要求民众与私营保险商签订合同,购买一份覆盖他们从出生到死亡的昂贵保险产品。他们所持的是“宪法原义”的立场。马库斯在意见书中说,不应该忽视过去200年间政府权力增长这一不可否认的事实,政府有权通过管理跨州范围经济事务的法律。他所持的是宪法精神“与时俱进”的立场。

在美国,解释宪法是法官的事,但法官的解释必须被普通民众认为合理,才有可能被民众接受。因此,解释宪法同样也是民众的事。宪法解释经常需要有解释宪法的权威机构来进行和完成。然而,解释宪法却并不仅仅是这一权威机构的事,公民也可以解释宪法。公民思考、理解和解释宪法,这本身就是一种公民的政治参与。正是由于公民对宪法的某些内容可能有与政府不同的理解和看法,他们才能起到监督政府的作用,在政府行为不当时,向宪法权威状告政府违宪。

为了了显示美国民众对解释宪法的看法,今年54日,美国独立民调机构皮尤研究中心Pew Research
Center)发布了一个有关如何解释宪法的民意调查,发现美国公民在这个问题上存在不少分歧。

分歧还是发生在“宪法原义”(原义)和“与时俱进”(变通)这两种基本立场之间。前者要求以宪法制定时的原来意思为准。后者认为,现实情况不断在发生变化,因此,解释宪法应该以人们当下对宪法的理解为基础。调查发现,46%的美国人持“原义派”观点,持“变通派”观点的则为50%70%的共和党人持“原义派”观点,而65%的民主党人持“变通派”观点。

调查还发现,以政治原则、价值观念、党派归属来划分人群类别时,如何解释宪法的分歧就更大。保守派人士——年龄较大的白人,72%的“茶党”人士——持“原义派”观点的高达88%。其他共和党或倾向于共和党的人士持“原义派”观点的仍占多数,但比例比保守派人士要低。而另一方面,坚定的自由派,主要是政治参与非常积极,主张政府发挥作用的非宗教人士,他们当中有81%持“变通派”观点,而持“原义派”观点的则为15%。在赞同“茶党”观点的人士中,有79%持“原义派”观点,而不赞同“茶党”观点的人士则有66%持“变通派”观点.

调查还从其他人群分类发现了另外一些差别。例如,年轻人持“变通派”观点的比例较高,在18-29岁的人群中,62%持“变通派”观点,而在65岁以上的人群中,持“变通派”观点的则为35%。大学毕业文化以上的,57%持“变通派”观点,而大学未毕业和没有上过大学的人群中,持“变通派”观点的则为49%

族裔不同与解释宪法的观点差别也有关系。非洲裔和说西班牙语的人群中,60%持“变通派”观点;而在白人中,持“变通派”观点的为46%,持“原义派”观点的为50%。男女性别也是差别因素,男性持“变通派”观点的为46%(持“原义派”观点的为49%),女性持“变通派”观点的则为54%

宪法制定了就必须执行,然而,宪法制定以后,不可能只是僵死条文。宪法条文是需要解释的,但是,没有原则地解释宪法条文,又很有可能得出完全违背宪法的结果。例如,宪法明明规定公民的自由言论、结社和新闻自由,统治权力却可以把限制或取消这些权利说成是比维护这些权利对人民更有好处,也更符合宪法精神;而“法官”或“法律人”则更是随声附和,随着权力的指挥棒起舞。这时候,公民们自己就要站出来解释宪法,虽然这未必会就此改变他们的处境,但至少他们没有自行放弃解释宪法的权利。尽管美国人在应该如何解释宪法的问题上还存在着分歧,但他们都熟悉宪法,也都关心宪法的具体解释,正因为如此,他们才能坚持自已的公民权利,在他们的生活世界里也才能够有一部富有生命力的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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