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产品的审查不应做“有罪推定”

作者:周小进

来源:作者赐稿

来源日期:2011-8-28

本站发布时间:2011-8-28 22:11: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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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新京报》报道,“为进一步规范网络音乐市场秩序,文化部决定进一步清理违规网络音乐产品,并于日前公布了“第三批未经内容审查或备案的网络音乐产品名单。”文化部有关部门负责人27日表示,文化部是网络音乐的主管部门。根据规定,文化部对进口网络音乐产品实行内容审查制度,对国产网络音乐产品实行备案制度。对于这一批300首违规音乐,文化部的解释是,有些内容不一定违规,而是未经审查或备案。

  文化部的措辞是:“扰乱网络音乐市场秩序,危害国家文化安全,必须予以清理整治。”“国家文化安全”一词听起来很吓人,但其实定义含混。什么叫做国家文化?是古时候的儒家文化?还是道教文化?还是新中国的社会主义文化?是汉族文化?还是少数民族文化?是改革开放、融入全球化进程的文化?还是固守本土、不随波逐流的文化?是全国笼统的某种文化?还是各个地区独特的区域文化习俗?造成什么样的损害、产生什么样的后果,就可认定是危害了国家文化安全呢?危害的裁决程序和机构又如何?用这样模糊的说法,来作为执行政策的标杆,很可能只会产生随意和武断的结论,与法治精神不符。

  文化部的审查标准不详,但显然措施“内外有别”,国内的音乐产品只需备案,国外的则需审查。不知道这种区分有什么法或理上的依据?同样是音乐产品,为什么对国外作品采取更为严厉的歧视性措施呢?是不是有充分依据表明(比如权威机构的调查),国外音乐产品总体上危险性超过国内作品?对国外文化产品的区别对待,以及“国家文化安全”的说法,很容易让人想起以前将国外简单界定为“敌对势力”的思维模式。总是从意识形态的差别上来看问题,而无视全球化浪潮下的国际交流与共识,很容易产生“非我族类、其心必异”的狭隘观念,觉得外国人个个都居心叵测,都要鲸吞华夏、鱼肉炎黄子孙。所以他们的东西,包括文化产品,都要先审查。这种“有罪推定”的模式,其实与改革开放的基本精神、与全球化的大趋势,都是不相符的。文化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的《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五条规定必须对进口文化产品进行内容审查,但语焉不详,没有提供依据,也没有审查的标准。

  文化产品经营若扰乱市场,自有相关主管部门管理;至于扰乱“国家文化安全”,我相信新中国的历史上,很难找到某首歌曲危害了国家文化安全的例子。文化艺术的灵魂是个体表达,不是意识形态诉求,因此在表达方式和具体内容上极具多样性,这正是艺术的魅力所在,其判断标准也难以一统。更重要的是,所有境外产品一律先审查的做法,根本不具备操作性,一来审查标准难以统一,二来危害程度难以界定。一个青少年唱了一首“那一夜”之类的歌,然后生活堕落,这之间的关联程度是无法证明和量化的,因此无法作为处罚依据。要摆脱对境外产品“有罪推定”的模式,文化产品的审查可以参考“无罪推定”的法律精神,采取消费者(受害者)主张和证据采集相结合的事后处罚模式。上述规定第十六条所列的禁止内容,国家相关法律均有规定,完全可以按照法律程序来处罚,由受害人或检察机关提起主张,按照法律程序取证并确定危害程度,最终交由法院判决。已有明确法条的行为,再由行政部门额外增加限制性甚至歧视性的规定,是不符合法治精神的。

  链接:

  《新京报》报道http://news.bjnews.com.cn/2011/0828/129616.shtml

  文化部通知:http://www.ccnt.gov.cn/xxfb/zwxx/ggtz/201108/t20110819_129871.html

  《互联网文化暂行规定》http://www.gov.cn/flfg/2011-03/21/content_1828568.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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