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选举制度

作者:郑酋午

来源:作者赐稿

来源日期:2011-8-19

本站发布时间:2011-8-19 22:3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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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举制度是一个国家用法律规定的关于选举代议机关代表和国家公职人员的各项制度的总称。现代选举制度有三个特点:一是被选举者往往是代议机关的代表或行政机关的领导人;二是形式上采用普选制;三是有一套比较完整的法律规范作指导。选举制度为选民选出自己信赖的代表组成的国家机构,从而为实现国家权力的转换提供了制度保障。因此,选举制度是现代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相联系的基本途径。选举制度为选民监督权力行使者,并在一定条件下更换权力行使者提供了重要途径。选举制度是促进民意的形成、表达,并使选民民主意识得以提高的重要手段。选举制度还是缓和社会矛盾、解除社会危机、维持社会安定的重要措施。

(一)民主国家搞的是真选举,专制国家搞的是假选举。

选举是现代民主制度的核心,正像熊彼特对于民主的经典定义所说的,民主方法是为达到政治决定的一种制度上的安排,在这种安排中,某些人通过竞取人民选票而得到做出决定的权力。 亨廷顿进一步认为,在所谓的“第三波”民主浪潮中,判断一个国家的政治制度是否民主的唯一标准就是,看那里是否“公正、诚实、周期性”以及竞争性地通过全民选举而产生重要的政治领导人。一句话,没有选举则没有民主。

但是,有选举也并不一定就有民主。“假选举而无民主”的情况就出现在社会主义国家。这些国家表面上普遍保障公民的选举权利,也周期性地实行多种选举,但这些选举事实上并不具备“由选民选择政治领导人”的意义。中国就是这样的一个例子,在那里,从字面上的选举到真实的选举之间,存在着一条巨大的政治鸿沟。中共在历史上曾经做出过拥护并准备实行民主的承诺,但“七大”后,中共开始在选举制度方面采用了一系列程序设计,使得原本就不真实的选举更加“虚假化”,中共通过所谓的“规定选举方针”、“戴帽”、“酝酿”、预选、“做工作”、等额选举、禁止竞选等一系列程序设计,形成了其独特的选举制度和运作方式。其要意就是,在原则上承认有选举的必要,而同时在实践中则设法削弱直至消灭选举的实际功能,从而把选举空洞化、虚假化。经过几十年的发展和积累,一方面,选举在原则上对中共而言已经成为相当负面的制度;另一方面,虽然在中国的政治生活中仍然存在着有一定覆盖面的选举,但这些选举已形同虚设、名存实亡,几乎毫无其本来的意义了。需要强调的是,在选举方面遗留的传统,并不仅仅是一般地无视选举;更要害的是,通过种种相当精致的程序设计,形成了一套颇为独特的选举制度,即把政治参与变成了政治动员,把用来让选举人自下而上地表达意愿的制度设计,变成了自上而下地、让选举人为领导意图背书的形式,从而阉割了选举的民主灵魂。自七十年代末期以来,在改革开放的过程中,中共的选举制度也逐渐发生了变化,差额选举制度的实践就是这种变化的体现。在全国政治层面,先是“十三大”的差额选举被“移植”到全国人大和政协,在1988年的全国人大实行了人大常委和政协常委的差额选举,并且在人大代表中出现了要求差额选举总理和副总理的呼声。此后,尽管高层政治改革的空间在1989年“六四”之后大幅度收缩,但是1992年的“十四大”和1997年的“十五大”仍然在不同程度上实行了差额选举。在这个意义上,可以认为,差额选举已经成为中国大陆选举制度的一个相当制度化的成份。 差额选举的引进,可在很大程度上被视为中国三十年来政治体制改革中不多的、但却十分重要的成果之一。虽然中共引进了差额选举的原则和机制,但对选举过程中仍然有多种限制。首先,并未取消预选;再次,差额选举的应用范围也受到很大局限,在高层权力机构的选举中就未应用差额选举。

西方国家的选举就不同,具有真实性。比如,就说法国吧,目前法国的国家体制是戴高乐总统于1958年创立的第五共和国的体制。这一体制不同于美国的总统制,也不同于英国的议会制,而是二者的结合,属于半总统制。第五共和国的宪法规定,法国的总统选举实行单记名多数两轮淘汰制,由每个法国公民直接投票选举产生。总统选举规则(a)4月21日举行首轮选举。(b)若没有候选人获得大多数选票(指超过50%),获得最多票数的两位候选人便会进入第二回合选举,定于5月5日举行。(c)选举结果定于5月15日或者之前宣布,总统任期为5年。法国总统选举第一轮投票4月21日举行。在总统选举两轮投票产生新一届总统后,选民还将进行两轮投票,选举出国民议会议员。德国的选举制度与法国的选举制度有些不同,选民以第一票选举他所在选区的联邦议员候选人。299名议员,也就是议员中的半数将通过这一途径进入联邦议院。在此,适行的是简单多数票原则。联邦议院中的多数取决于选民所投的第二票。选民们用第二票决定议席的另一半和各党派在联邦议院中的席位。各党派在各联邦州拟出候选人名单。获得第二票的议员将前往柏林就职。但第一票和第二票最终进行一次合并。第一票选出的席位与该党第二票席位统计结果相加。计票时,比如某一党派应得席位是100个,获得的直接席位是40个,那么州竞选名单上的席位就应当是60个。如果直接席位只有30个,州竞选名单上就应当有70个。额外席位经常出现这样的情况,即一个政党在各选区中得到的直接席位多于按州竞选名单所分得的席位。各政党可以保留这种所谓的额外席位,在这种情况下,联邦议院的议员人数就相应地增加了。额外席位在任期内也有可能损失掉。假如一位直接选举的议员退出联邦议院,并且他所在的党拥有额外席位的话,这个空缺将不予填补。此外德国选举法还规定了百分之五限制条款,根据该条款规定,只有至少获选民所投第二票的5%席位或3个直接席位的政党才能进入议会。这样,真正意义上的第二票数目就成为席位分配的基础。

(二)民主化后我们的选举应该是真选举

我国以后应成为一个真正的民主国家,因此我们的选举应该是真选举。我们的选举制度必须体现以下几项基本原则:a.选举权普遍性原则。选举权的普遍性是就享有选举权的主体范围而言的,是指一国公民中能够享有选举权的广泛程度。凡年满18周岁的公民,除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以外,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和居住期限,都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b.选举权的平等性原则。选举权的平等性是指每个选民在每次选举中只能在一个地方享有一个投票权,不承认也不允许任何选民因民族、种族、职业、财产状况、家庭出身、居住期限的不同而在选举中有特权,更不允许非法限制或者歧视任何选民对选举权的行使。c.直接选举的原则。所谓直接选举是指由选民直接投票选举国家代表机关代表和国家公职人员的选举。d.秘密投票原则。秘密投票亦称无记名投票,它与记名投票或以起立、举手、鼓掌等公开表示自己意愿的方法相对立,是指选民不署自己的姓名,亲自书写选票并投入密封票箱的一种投票方法。选举一律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法。选民如果是文盲或者因残疾不能写选票的,可以委托他信任的人代写。

我们应按如下程序进行民主选举:a.选举的组织。我国应设立选举委员会来主持选举工作。b.划分选区和选民登记。选区是指以一定数量的人口为基础进行直接选举产生议员的区域,选区按居住状况划分。选民登记是对选民资格的法律认可,是关系到公民是否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以及是否能行使选举权的重大问题。凡年满18周岁没有被剥夺政治权利的我国公民都应列入选民名单。c.候选人的提出。全国和地方各级议会议员的候选人,按照选区提名产生。选民或者代表10人以上联名可以推荐候选人,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可以联合或者单独推选代表候选人。总统候选人和各省省长候选人由各政党提名,或由一百万以上选民联名推举。选举委员会汇总后,在选举日的90天以前公布,但在选举日必须停止对候选人的介绍。d.投票选举。由选举委员会主持投票选举工作,设立投票站和流动票箱的方式进行投票。总统和省长候选人必须获得第一轮投票过半数的选票才能当选,如无人当选,就从第一轮得票最多的两人中选出,第二轮投票只要获多数票就当选。e.对代表的罢免和补选。罢免直接选举所产生的议员,须经原选区过半数的选民通过;被罢免的议员可提出书面申诉意见。罢免决议须报国会备案。议员因故在任期内出缺,由原选区或原选举单位补选。各级议会议员均可向他所在的议会提出辞职。

(三)我们的选举必须有物质保障和法律保障

我们的选举必须有物质保障和法律保障。选举经费,由国库开支。一方面从物质条件上保障整个选举活动能够正常、顺利地进行,另一方面则可使每一个选民和候选人能够不致因财产占有的悬殊而在选举中受到任何限制或处于不利的地位,也可避免一些人利用经济实力来控制和操纵选举。对公民的选举权要有严格的法律保障。这一方面要在选举的法律文件中规定我国选举的原则、组织、程序和方法,使我国选举制度得以法律化、条文化。另一方面则表现在对破坏选举行为的制裁上,违法行为必须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刑事处分。

民主简单说来就是人民主权,而要实现这种主权就需要有一套具体的制度来运作和保证,这套制度我们称为民主制度。民主制度的具体形式是多种多样的,但不管是哪一种具体形式,它们都要体现一种精神,那就是人民能真正当家作主。如果我们设计的制度不能体现这种精神那么这个制度就必须修正。而根据民主国家运行的经验,不管是什么具体制度,民主都有一个样板构造,那就是行政、立法和司法必须分权,必须有司法独立和制衡,必须有公开自由的多党定期选举,特别是要有公开自由的多党定期选举,因为选举是现代民主制度的核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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