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拟修法 “监视居住”异议人士将合法

(2011-08-28)

早报导读

  (北京综合讯)中国计划修改刑事诉讼法,让警方有权软禁嫌犯长达六个月,而无需通知其家人嫌犯软禁的地点和原因。人权组织和法律学者批评,当局修改法律后,以“监视居住”的名义强行羁押异议人士将成为合法。

  中国全国人大常委会周三审议的刑事诉讼法修正草案,对监视居住规定了单独的适用条件。

  人权组织指出,今年被中国当局软禁的人权活动人士、异议人士和维权律师,大部分都被带到秘密地点施行“监视居住”。他们被软禁数周,甚至好几个月,不能与家人见面,而家人也无从得知其软禁地点。

  新修草案规定,监视居住应当在嫌犯的住处执行,但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重大贿赂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

  草案也规定,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应当把监视居住的原因和执行的处所,在执行监视居住后24小时以内,通知被监视居住人的家属。但同样的,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不在规定范围内。

  总部位于香港的人权组织“对话基金会”香港分部负责人罗森茨魏希(Joshua Rosenzweig)对法新社表示,修改后的条款将允许警方在涉及国家机密、恐怖主义或严重腐败行为的情况下,将嫌疑人羁押在秘密地点。

  他说,根据新条款,警方只要认定,在家软禁有碍于司法调查,就有权经检查院或国家安全部门的同意将涉嫌人士转移至秘密地点羁押,并且无需通知当事人家属。

  他警告说,如果这样的计划成为法律,将意味着异议人士被强迫“消失”的行为合法化。而这一年来,这样的事情已经越来越多。

  人权组织“人权观察”亚洲问题资深研究员贝凯林(Nicholas Bequelin)则表示,中国当局所计划的修改将导致警方权力得到“令人忧虑的扩张”,并有可能触犯国际法。

  《法制日报》则引述专家认为,刑诉法修正草案中有关监视居住的条款,从刑事诉讼需要和公民人权保护的角度,对于监视居住措施进行了重新定位,既有利于发挥这一措施保证诉讼正常进行的作用,也体现了人道主义原则和对公民人身权利的维护和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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