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新原则:
政府若拒询问 公民可上法院告政府

(2011-08-16)

早报导读

● 黄慧敏

北京特派员

中国最高人民法院颁布新的指导原则,对政府机关“透明化”进程施加压力。

 从今年8月13日起,行政机关在接受公民或个别组织询问时,如果拒绝提供资料或逾期不予答复,公民或个别组织可向法院提出告诉,而且法院“应当受理”。

中国最高人民法院最近公布《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针对提控政府不公开信息的案件,给予详细的司法解释,首次列明法院应受理哪类案件,哪些情况才可不受理。

应受理的案件包括,行政机关拒绝提供信息或逾期不予答复;行政机关公开的信息侵犯起诉人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在另一方面,公民向政府申请信息时,如果申请内容不明确,或者要求行政机关提供政府公报、书刊等公开出版物,或者要求行政机关为其搜集政府信息,进行汇总、分析、加工而被拒绝,针对这类案件,法院可不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庭负责人接受北京法制网访问时透露,过去三年,各级人民法院受理的政府信息公开案正逐年增加。但由于这类案件近年才开始出现,各地法院审理时没有规则可依据,因此成了法院 “一个新的热点、难点”。

为此,最高人民法院经反复修改并征求民意后,推出新的规定,对2008年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加以阐述。

近年来,中国民众对政府及相关机构的透明度要求越来越高,最近发生的温州动车意外、红十字会的“郭美美事件”更是凸显了这个趋势。2008年,中国政府就出台上述《条例》,以推进信息公开。

然而,在司法保障机制不足的情况下,《信息公开条例》很难发挥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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