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观察报》之“法律、管制与经济增长”专栏(6)

乞童问题的困难

薛兆丰
2011年2月14日

近日,“儿童行乞”的问题成为舆论关注的焦点。这是个特别的问题,情感上令人心痛、推理上颇具困难,既不容易取得社会的共识,也没有立竿见影的方案。让我讨论其中须冷静权衡的要素,望收抛砖引玉之效。

乞童有多种来源,其中最戏剧化的,是人贩拐骗儿童,然后将其致残,再推出大街,靠其行乞来牟利。这在逻辑上有可能,而只要发生“拐骗、虐待、致残”这三种行为,那就是严重犯罪。对此,人们有共识,那就是父母和社会各方,尤其是政府,有责任倾力防范、阻止和惩治。

人们争论不休的,是“应否全面禁止儿童行乞”的问题。我的同事黄益平教授,在网上指出了全面禁止成人携带儿童行乞的理由和一个实施前提:“理由主要是两条:一是这事关孩子的基本权利;二是识别成本,亲生父母可以,那爷爷奶奶、叔叔伯伯、养父养母呢?一刀切的政策不一定是最优的,但往往比很多很复杂的设计透明、有效。当然这个政策需要一个重要前提。”益平教授所说的“重要前提”,就是现实中乞童是否有比行乞更好的去处,而“这个前提条件不解决,其他措施没有什么意义”。

我同意益平教授对“识别成本”的判断。事实上,因为儿童不具备自决能力,所以不存在“儿童自愿行乞”之说。我们没有必要去甄别哪些乞童是自愿的,哪些是不自愿的。问题都集中在一点上,即监护人是否有权携带儿童上街行乞?然而,我不愿意简单把“不行乞”规定为儿童的权利来终止讨论,因为问题显然不会因为我们如此规定就得到解决。我顾虑的是,如果益平教授提出的“重要前提”还得不到满足,就全面禁止儿童行乞,那会导致什么后果。

浙江大学宁波理工学院副教授何镇飚老师,逻辑井然地提出了一个大胆假说,即人贩把健康儿致残乞讨是不可能的。他写道:“这是两个不同的犯罪团伙。人贩子必须保证儿童健康才有好价格,健康儿是供不应求的市场,所以高价,且一直有罪恶的贩子。乞讨者要用残疾儿童博同情。但病残儿是供大于求的,不必高价买健康儿致残,所以我们会看到残病儿被割伤口的例子。”

何老师的“双市场论”的含义是:一,被拐健康儿会被人收养,受到适当照顾,但在街头寻回的概率极低;二,在街头行乞的儿童,多是被亲父母放弃的残疾儿或被托付的健康儿,其中残疾儿会受到进一步残害,以博取更多施舍;他们即使被解救,都不存在更好的归宿。

如果这一假说成立,那么“全面禁止儿童行乞”的做法,就不能遏制“拐骗”的行为,因为被拐骗的儿童通常不进入行乞行列,而是进入收养家庭。换言之,即使禁止儿童行乞,但只要存在收养健康儿童的需求,就依然会有人拐骗健康儿童。与此同时,对那些本身就是因残疾而被放弃、或因家贫而随家长行乞的街童而言,校园本来就不是现实中的选项。这些穷苦孩子若被全面禁令赶出街头,又将流落何处?

有人说:“没有抚养能力的家长,就该失去抚养权。”说来轻巧,问题是怎样才叫“没有抚养能力”?我们的父辈和祖父辈,生活条件比今天的艰苦得多。以今天的标准来看,他们的家长往往就是缺乏抚养能力的。但实际上,那些孩子们苦中有甜、有爱、有乐、有情。他们当初要是被强行投入官办育儿院或陌生人的家庭,得到的未必就比失去的多。父母的能力总受时代的局限,但父母之爱胜于政府或陌生人之爱,是不容易被个案推翻的、人类乃至动物界的一般经验。

假如现在就推行全面禁令,见到乞童就剥夺其监护人的抚养权,并把乞童投入政府的收容系统,那首先就会遇到司法成本的问题。是的,发达国家也有剥夺父母抚养权的做法,但因事关要推翻“父母之爱胜于他人之爱”的假定,司法程序非常慎重和繁琐。我有美国朋友,为了从吸毒的儿子和媳妇手中争夺孙子的抚养权,官司打到倾家荡产才获胜。今天如果父亲领着儿子行乞,父亲被剥夺了抚养权,那明天母亲来认领,还不还人家?这当中有数不清的法律细节。

此外,收容系统的建设成本,也不能假设不存在。毕竟,这个国家连正规教育系统,也还远远没有完善。事实上,从外国的大量经验看,儿童抚养院的效果远远不如家庭收养好。如何通过恰如其分的司法程序,把孩子送到合适的人家收养,并非朝夕能妥善解决的问题;而这些问题不解决,就把乞童从血亲手里夺过来,谁来负责?兹事体大,可不能振臂一呼,轻率而为。

行乞是一种普遍现象,与宗教、文化、地域、经济等因素密切相关。有些宗教(如新教)视行乞为不道德,有些(如东正教和伊斯兰教)则允许;来自某些文化背景的人宁饿不乞,而有人则轻易行乞,原因不外乎是好吃懒做,甚至是为了发财致富;另外,兵荒马乱和经济赤贫的年代,行乞现象固然也比别的时期严重。

这是说,亲人携带或允许儿童行乞,并不必然表明亲人丧失了对儿童的关爱。毕竟,亲人携带儿童行乞的背景不同,儿童被禁行乞后的实际出路迥异,这些因素都使得我们难以对“全面禁止儿童行乞”的建议迅速形成共识。眼前的问题是:如果全面禁止未必能改善乞童的命运,那今天该不该全面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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