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新网】(综合媒体报道)8月23日,河南省高院召开全省法院刑事审判工作会议。会议指出,对罪行极其严重、不杀不足以平民愤的犯罪分子,要坚决依法判死刑。

  据《大河报》报道,此次会议强调,判案要充分考虑社情民意,正确把握具有从宽处罚情节案件的死刑适用。

  值得关注的是,会议提出:“对于犯罪后果特别严重、犯罪动机特别卑劣,故意报复行凶、杀及无辜,或者不认罪、悔罪的恶性案件,即使是因民间矛盾纠纷引发或犯罪后有自首、立功情节,依法应当判处死刑的,仍然要判处死刑。”

  上述措辞,不能不让人联想起此前刚刚改判的李昌奎案。

  8月22日,云南省高院对此前已终审判处死缓的李昌奎案启动再审程序。当天晚上,改判李昌奎死刑,理由是原二审判决判李昌奎死缓,属量刑不当。一些法学家和律师认为,李昌奎改判死刑,乃是“药家鑫案”后司法机关迫于民意所致。

  李昌奎是云南省巧家县人。由于其兄长与王家飞家有矛盾,2009年5月16日,李昌奎将19岁的王家飞掐晕后实施强奸,后用锄头击打其头部致其死亡。而王家飞年仅3岁的弟弟王家红,被李昌奎倒提摔死在铁门门方。

  2010年7月,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李昌奎死刑。2011年3月,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其具有自首情节,认罪、悔罪态度好、积极赔偿受害人家属经济损失,终审改判李昌奎死缓。

  与此同时,据《大河报》报道,河南高院还指出,对于社会关注的案件,要全面了解案件发生的环境和背景,充分考虑社情民意,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做到因事制宜、因案制宜,做到法律与情理的统一。

  同时,要建立健全重大敏感案件的舆论风险评估、舆论引导预案制度。在尊重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的基础上,引导公众客观辩证地看待具体案件。积极回应群众关切,澄清事实真相,释明裁判依据。

  此外,该会议还要求,要依法从重、从快判处社会关注、影响恶劣的重大食品安全犯罪案件;严格规范职务犯罪缓免刑的适用;要依法正确适用禁止令、限制减刑制度,慎重、稳妥审理醉酒驾车犯罪案件。

  早在2010年底,河南省高院就曾因为“天价逃费案”受到社会关注。当时,河南农民时建锋因偷逃过路费368万,一审被平顶山市中院判处无期徒刑。事件曝光后,有舆论认为量刑过重。

  2011年1月,该案被发回重审。但是,河南省高院直接处罚了平顶山中院参与审判的相关人员,被指有违《宪法》和《法官法》关于“法院独立审判”的原则。依中国现行法律,中国各级法院并非领导与被领导关系。

  当时,有媒体引述河南省高级法院院长张立勇对此案的观点。张曾指出:在天价逃费案件审判中,“一些法院和法官……不注重办案的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这一表态此后被一些法学家指为“法盲”言论。■

  (财新见习记者 林韵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