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确、及时、客观的食品安全信息,既是加强食品安全监管的重要前提,也有助于风险沟通、增强消费者信心、提高回避风险能力

财新《中国改革》 特约作者 王贵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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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人皆知,中国的食品安全及其监管存在问题。但对于原因何在,莫衷一是。无论如何改革,有一点要求都是不会改变的,那就是提高食品安全信息的收集能力和利用效率,为监管的实效性提供保障。这也是改变目前“马后炮”式监管的必由之路。

企业为逃避监管牟取非法利益,往往不主动公开食品安全问题。政府收集相关信息的能力和动力也常有不足。导致的后果要么是损害结果被严重扩大;要么就是人们对某一食品行业产生恐慌。更为严重的则是公众会对政府完全失去信任。

从食品风险的角度来说,《食品安全法》采取了风险评估、风险管理和风险沟通三大基本机制。其中,信息是三大机制运行的前提和保障。有了充分、客观、准确的信息,食品安全的风险分析制度才能有效运转,切实地预防、减少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防止损害的扩大。从消费者角度来看,在解决了信息不对称之后,消费者也能自主选择、趋利避害。

信息的收集渠道是多元的,只有广泛收集其他政府机构、企业、学界、研究者、消费者团体、外国机构或者国际组织等信息,才能做出准确可靠的分析判断。

从监管机构的信息来源上来看,信息收集可以分为外部信息的收集和内部信息的收集两种,后者也就是监管机构的信息共享。

目前,信息收集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均已搭建了平台,但要建立起行之有效的信息收集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不仅需要机构的改革、技术设备的革新,还需要观念的转变、机制上的创新。

现有外部信息收集机制

外部信息是食品安全监管所需信息的最重要来源,能否收集到充分准确的外部信息,决定着食品安全监管的成败。

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相关规定,现有的外部信息收集机制大致可以分为以下几种。

首先是日常的行政调查。它包括一般调查和个别调查。风险监测就是典型的一般调查。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同级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确定的技术机构承担。风险监测技术机构可以采集样品、收集相关数据,可以进入相关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食品生产、食品流通或者餐饮服务场所收集信息。

就个别调查而言,《食品安全法》规定,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履行各自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权进入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对生产经营的食品进行抽样检验、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这些日常的监督检查都会形成文档保存。

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规定,县级以上农业行政部门对食用农产品进行监督抽查检测。在此基础上,食品监督管理部门还可以依法建立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记录许可颁发、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而食品安全的信用档案,又会成为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增加监督检查频次的依据。

其次是事故单位和医疗机构的报告。

尽管有日常监督管理,食品安全事故仍然难以避免要发生。

如何快速地获取信息,这是防止危险扩大、减少类似危害的关键一环。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单位是第一个知悉相关信息的主体,而医疗机构则往往是第一时间准确把握相关信息的主体。因而,法律对事故发生单位和接收病人进行治疗的单位,规定其报告的义务。按照法律的规定,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单位自事故发生之时起2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医疗机构发现其接收的病人属于食源性疾病病人、食物中毒病人,或者疑似食源性疾病病人、疑似食物中毒病人的,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第三是事故责任的行政调查。

在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查明事故原因、明确责任归属,既是追究法律责任、实施制裁的需要,也是防止事故扩大、防止类似事故发生的需要。

在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时,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立即会同有关部门,进行事故责任调查,督促有关部门履行职责,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事故责任调查处理报告。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涉及两个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由卫生部组织事故责任调查。县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对事故现场进行卫生处理,并对与食品安全事故有关的因素开展流行病学调查。调查部门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与事故有关的情况,并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和样品。

最后是社会的举报和投诉。

为了充分发掘信息源,《食品安全法》明确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举报食品生产经营中违反法律的行为。另外,消费者的投诉也是发现问题的重要信息来源之一。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处理相应的投诉和举报,并予以记录保存。这些信息不仅能成为监管的重要依据之一,也可以成为食品安全教育宣传的重要素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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