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实行“一国两制”,在“两制”的政策下,香港享有高度的自治权

财新《中国改革》 记者 叶逗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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刚果民主共和国(下称刚果(金))的一笔历史欠债,被一家美国基金公司起诉到香港法院,引发了一起事涉外交豁免权的案件。

2011年6月8日,香港特区终审法院对此案作出“临时判决”,决定就香港的法院可得到的国家被豁免起诉和执行限度的问题,申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启动解释《香港基本法》有关条款。

争议缘起

上世纪80年代,前南斯拉夫一家叫Energoinvest DD 的公司向刚果(金)和刚果(金)的国有电力公司(SNd’E)提供信贷,而刚果(金)和这家电力公司没有履行还款义务。经巴黎和苏黎世两地国际仲裁机构裁决,裁定的还款金额分别为1100万美元及1800万美元。

2004年,Energoinvest DD 把这两笔裁决所应支付的本金利息的全部利益,转让给一家名为FG Hemisphere Associates LLC(下称FG)的美国公司。这家基金投资公司的主要业务之一是收购并追讨扣押债务,尤其是欠债国家的扣押债务。该公司因多次收购贫穷国家欠下的债务,在全球范围进行追诉,以获取偿付,被刚果(金)和香港的律政司称为是“秃鹫”基金。事实上,这起案件在进入香港终审法院之前,已经过两审。

起因是2008年4月22日,在香港上市的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H股代码:00390)曾披露:根据中铁和刚果(金)订立合作协议,中铁公司会向刚果(金)支付2.21亿美元,作为在刚果(金)一项采矿工程计划的部分“入门费”。

FG公司申请香港法院直接将仲裁裁决的两笔钱,从中铁在香港的附属公司直接划走。香港高等法院邵德炜法官于2008年5月15日作出临时禁制令,禁制中铁附属公司以入门费方式向刚果支付1.4亿美元,也禁制刚果(金)向中铁附属公司收取该笔款项。同时,FG提起诉讼。一审法院法官芮安牟判决撤销邵德炜法官的禁制令,以及命令FG承担诉讼费。

FG不服判决上诉后,香港上诉法院于2010年2月10日作出判决,恢复邵法官的命令,发回重审。被告中铁公司及其附属公司遂向终审法院提起上诉。

因涉及中央政府利益,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律政司代表政府出庭应诉。在香港法院递交解释申请的当天,律政司表示欢迎终审法院决定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基本法》第十三条及第十九条作出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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