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从兴:在安全与人权之间求平衡

(2011-09-25)

早报导读

● 张从兴

摸象窥豹

  马来西亚首相纳吉于9月15日突然宣布,马国政府将废除实行已有半世纪的内安法令及1959年的放逐法令,结束1969年联邦直辖区戒严、1966年砂拉越州戒严、1977年吉兰丹州戒严三项紧急状态令,同时也会检讨1984年的印刷及出版法令、1933年的限制居留法令和1967年的警察法令等。

  据马国内外时事评论家分析,纳吉此举虽然最终会促成马国民主事业的发展,但他选择在这个时候出此奇招,其动机并没有那么光明正大,纯粹是为了扭转他不断下跌的民望,舒缓来自巫统党内、国政兄弟党和反对党等各个方面的压力,同时制造在下届大选中有利于巫统,当然也有利于纳吉本人的选举氛围。

  废不废除什么法令,纯粹是马国的内政问题,与新加坡无关,新加坡人原本不应对此说三道四,无奈新加坡曾经是马来西亚联邦的一部分,而新加坡在1965年独立建国时,并没有废除而是沿用了属于联邦法律一部分的内安法。当然,从历史渊源来看,这个被陈庆炎总统在总统选举期间形容为“钝器”(blunt instrument)的法令,其实是源自英殖民地政府。因此,尽管废除内安法令是马国内政,却牵动到了新加坡内安法是否仍有必要保留的问题。事实上,李显龙总理在1991年副总理任上,就曾经表示要是马国废除内安法令,我国也会慎重考虑这么做。正因如此,林福寿医生、傅树楷医生等16位曾在内安法下被拘留者于日前发表联合声明,呼吁李总理落实他在1991年的说法,从而与民众“步调一致”,满足民众对拥有“成熟和运作良好的民主社会”的期望。

  针对此事,上周已有公众投稿本报《言论》版,提出了自己的看法。王睦辉在9月22日发表的文章《对马来西亚废除内安法的感想》中,主张已经表态不会跟随马国废除内安法的内政部公开说明,为什么不能以更精细的现代法令来取代内安法,同时希望有更多法律专家、政治学者和社会贤达,对内安法的存废提出不同的见解。张仕华牧师在9月23日发表的回应文章《内安法令与民主自由》中,则明确主张我国无需仿效马国之举,应该继续保留内安法,“但需要定时检讨和更新,让这法令更符合现代的社会”。由此可见,即使是主张保留此法者,也认为它有与时俱进,定期更新的必要。

  从保障国家安全,维护全民利益的角度看,授予执法部门一定的预防性逮捕权力,是完全有必要的,因为某些旨在破坏公众安全的行为,如恐怖袭击,在酝酿的过程中,执法部门可能因证据不足而无能为力,等到有了证据再来逮捕,往往已经来不及了。以往,西方国家尤其是美国,经常批评其他国家实现的“预防性逮捕”是违反民主、自由、人权之举,可是等到美国发生了“九一一事件”,国家安全遭受威胁之后,美国政府通过的《爱国者法》却授予执法部门空前强大的权力,“预防性逮捕”就是其一。《爱国者法》的其中一项条文,甚至允许政府的执行机关不必根据“第四次修宪”的规定,没有提出适当理由,就对美国公民进行侦查和搜索。所谓“第四次修宪”,指的是美国国会于1791年12月15日通过的十大修宪条文中的第四条,大致内容是赋予美国人民免于受到不合理的搜查与扣押的权利。这个例子就足以说明,连美国这样口口声声不离自由民主的国家,一旦国家安全受到威胁,别说民主、自由、人权,连美国人视为最神圣不可侵犯的宪法,都可以公然违反。

  除了美国之外,英国也在九一一事件之后,于2001年通过了英国法律史上的第一部正式反恐法——《2001年反恐怖、犯罪和安全法》。这部反恐法确立了预防和打击恐怖主义的基本法律框架,并规定“被怀疑准备进行恐怖活动”的人,即使尚未采取任何行动,也可能因触犯这些条例而入狱。

  从英美的这两部法令都授权执法部门“预防性逮捕”的权力,而马国取代内部安全法的新法令仍会保留无审讯扣留条文看,即使我国废除内安法,以其他更加细致的现代法令取而代之,现有内安法的核心内容——预防性扣押,仍会保留下来。果真如此,与其废法,不如修法,使内安法更加细致,更加符合现代精神。

  我国的内安法及其相关法律也不是一成不变的,1991年通过民选总统法令并为此进行修宪时,就赋予民选总统否决政府引用内安法拘留嫌疑人的权力,这应该可以被视为对政府滥用内安法的制衡。可是,内安法本身的一些条文,似乎也有与时俱进的必要,因为在现有条文下,任何人的任何行动,只要被视为对新加坡的安全、公共秩序或必要服务构成危害,政府就可以援引内安法加以预防性扣押。这样的范围未免太广泛,而且充满了任意性,或许应该加以细致化和具体化,比如说只有一些特定行为和特定对象,比如像英国反恐法那样明确规定“被怀疑准备进行恐怖活动”的人,才能在内安法下被扣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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