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国平:有效反制美国对台军售单方废除《八一七公报》中的售台武器条款

(2011-09-28)

早报导读

● 潘国平

  对台军售问题长期困扰着中美关系,也不利于中华民族的两岸和平统一大业。1982年中美两国《八一七公报》(又称第三公报)的签署就是为了解决中美建交后遗留的军售问题。在该公报中,美国声明将逐渐减少直至最后停止对台军售。但是,由于美国政府主张《八一七公报》是两国政府之间的协定,美国国会制定的《与台湾关系法》的法律效力高于《八一七公报》。于是,《八一七公报》实际上被美国搁置,美国继续长期执行对台军售的政策,且不断升级,严重损害中国的核心利益。

  出于建立中美双方的战略互信的目的,中国政府曾提出建议:中美双方应当缔结第四公报,以彻底解决售台武器,从而更有效地维护双方的核心利益,加强中美两国在联合国和全球的合作。但是,美国又以“历史遗留问题”作为理由,不愿启动关于中美第四公报的新一轮谈判,彻底放弃售台武器;反而,继续坚持对台军售。在中国政府看来,这些举动严重损害中国核心利益,干涉中国内政,侵犯中国主权和领土完整。因为对台军售问题,中美双方已经多次发生争执。

  9月21日,美国政府不顾中方一再反对,又宣布向台湾出售一批先进武器装备,即为台“改装”其现有F-16A/B战斗机,售台军用飞机零配件,并提供有关训练项目,总额达58.52亿美元。 中国政府再次强烈谴责美国侵犯中国主权。

  为了有效遏制美国继续售台武器,中国政府完全可以采取一些实质性措施,使美国感到“痛”,并进而“痛定思痛”。由于美方已经严重违反《八一七公报》的原则,中方可以废除《八一七公报》中的售台武器条款,并对美方售台武器进行拦截,予以有利反击,彻底杜绝美国售台武器,这是一个可以考虑的有效手段。

《八一七公报》后的情势变迁 

  《八一七公报》签署至今已近三十年,世界格局和国际形势已经发生巨大变化,前苏联解体,两德合并,美国经历2008年的金融危机和美国主权信用降级而导致国力衰退,中国已跃居日本成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中国成为美国的第一大债权人;此外,两岸经济等方面关系更加密切,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在重庆签署。台湾情势发生了根本性的重大变化,这种变化是中美当年缔约《八一七公报》时所未发生并难以预见的。因此,中国政府当初同意接受《八一七公报》对台军售拘束性条款的基本前提已经丧失,根据《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六十二条的“情势变迁”原则,中国政府可以有理由并有权利单方废除《八一七公报》的对台军售条款。

  20世纪90年代以来,美对台军售金额逐年上升,最近更是每每突破《八一七公报》中“逐年递减”条款的限制。1990年至1995年,台湾是美国第二大武器出口地,军售总额83亿美元,1996年至1998年,美台军售交易共28笔,总额达38.4亿美元,而2004年4月24日宣布的军售案价值近60亿美元,最近又宣布的对台军售为58.52亿美元。此外,美向台出售武器却在性能上日渐先进,美向台出售的先进武器包括E-2T预警机、诺克斯级巡防舰、远程预警雷达系统和爱国者导弹等,最近更发展至出售基德级驱逐舰、先进的反潜直升机和潜艇等;与此同时,美国还对外宣称向台出售宙斯盾舰,显然,美国的所作所为已违背其事先声明的“仅向台湾提供防御性武器”的承诺。

美国已违反《公报》的军售规定

  美对台军售数量和金额越来越大,美向台出售武器性能越来越先进,这些事实显示美国严重违反《八一七公报》的有关军售条款的要求。鉴于《八一七公报》的法律特性是双边条约,可以根据《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六十条的规定:双边条约当事国一方有重大违约情事时,他方有权援引违约为理由终止该条约,或全部或局部停止其施行,因此中国完全可以单方废除《八一七公报》的售台武器的有关内容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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