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09月01日 

8月28日,骆学大等21位拆迁户,终于收到了国务院的裁决书,裁决撤销了浙江省人民政府的行政复议决定。据内业人士分析,这或许是建国以后,国务院第一次在行政复议中撤销省政府的复议决定。

围绕拆迁许可证的诉讼

浙江省富阳市东大道“城市客厅”(杭州西郊半岛)综合体项目,据报道,该项目获“联合国人居经典最佳范例奖”。占地527579平方米,即791.3685亩,其中涉及集体土地29.9145亩。

2009年8月19日,浙江省富阳市国土资源局针对集体土地房屋向富阳市土地储备中心核发了富土资拆许字(2009)第03号房屋拆迁许可证,共涉及村民 56户。其中21户村民不服拆迁许可证,向富阳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富阳市人民法院作出(2009)杭富行诉初字第7号行政裁定:不予受理。理由是,请求 撤销富阳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富土拆许字(2009)第03号房屋拆迁许可证,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理范围。无奈之下,村民们委托我提供法律服务。

2009年11月11日,我代理村民们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富阳市人民法院(2009)杭富行诉初字第7号行政裁定,指令原审法院立案 受理。按理,这是一起很简单的案件,富阳市国土资源局许可拆迁房屋行为,侵犯了当事人的财产权,根据《行政诉讼法》第11条第1款第8项规定,属于人民法 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更主要的是,我长年代理拆迁案件,还是第一次碰到不受理就拆迁许可提起诉讼,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杭州地区也不例外。

在提起上诉的同时,同年12月4日,第九个全国法制宣传日,我又代理拆迁户向富阳市人民法院和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控告,认为富阳市人民法院立案庭3位法官涉嫌枉法裁判,要求依法予以惩戒。

我在控告书中提出,浙江省富阳市东大道城市小客厅综合体项目正式启动,占地527579平方米,其中包括了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政府职能部门共核发了三份 拆迁许可证。此前,同一拆迁地块的吴香妹等9人曾针对富阳市建设局核发富建拆许字(2008)第1号房屋拆迁许可证行为提起过行政诉讼,富阳市人民法院 (2009)杭富行诉初字第6号行政裁定也是不予受理。当事人上诉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浙杭行受终第86号行政裁定,撤销富阳市人民法院 (2009)杭富行诉初字第6号行政裁定,指令富阳市人民法院立案受理。一审合议庭成员,其中两位是喻青霞、李中林。

这次,富阳市人民法院作出(2009)杭富行诉初字第7号裁定不予受理,合议庭成员是立案庭法官喻青霞、李中林、汪军平,理由依然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拆迁户的诉讼请求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合议庭明知针对核发拆迁许可证行为提起诉讼,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仍然作出裁定不予受理时,其行为属于枉法裁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中华人民 共和国法官法>有关惩戒制度的若干规定》第5条第1款、第2款明确规定“法官审判案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秉公办案,不得徇私枉法。严禁有下 列行为:(一)在审判和执行工作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枉法作出裁判或者决定;”“违反上述规定,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提请任免机关免 除法官职务,并予以辞退或者给予撤职以上处分。”

2010年2月1日,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浙杭行受终字第136号行政裁定,撤销富阳市人民法院(2009)杭富行诉初字第7号行政裁定,指令富阳市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富阳市人民法院对于村民们的控告却一直没有作出处理。

2010年3月4日,浙江省富阳市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陈增产等21位村民不服富阳市国土资源局拆迁许可行政争议一案。

庭审的争议不少,我主要指出了两点:

一、是土地批文问题。富阳市国土资源局在法庭上出示了浙江省人民政府的征地批文,以证明涉案地块的集体土地已经经过浙江省人民政府批准征收为国有土地。但 是,之前,我到浙江省国土资源厅查阅浙江省人民政府的征地批文,发现村民代表会议记录中明确表明,这次征地不包括拆迁户的宅基地地。村民代表会议,直接决 定了村和统一征地所签订的征地补偿协议的合法性。而征地补偿协议,又是省政府和国务院批准征地的必要材料。因此,浙江省人民政府批准征地行为不合法。

二、安置地块问题。在法庭上,富阳市国土资源局出示的拆迁方案中有关安置方案是富阳市富春街道改制改革领导小组的一份证明,证明将拆迁户安置到亚林所的国 有土地上。所谓的“富阳市富春街道改制改革领导小组”,实际上就是村委会。而亚林所的国有土地,实际上是国有林地,拆迁人富阳市土地储备中心根本就没有取 得相应的批文。根据村民们的说法,富阳市政府方面根本就无法取得批文。笔者曾经到现场看过,这块林地根本就不适合建造房子,恐怕地质勘测报告就出不了。

没有安置地块的批文,自然就意味着,不管是签订拆迁协议,还是国土资源局作出拆迁裁决,都是无效的。这样的拆迁许可证,又如何通过司法审查呢?

被告代理人在法庭上说,要相信政府会处理好的。我说,如果这种逻辑,村民们就不应该提起行政诉讼,甚至全国人大也不用制订《行政诉讼法》。这不都是不相信政府吗?

庭审后,富阳市人民法院裁定中止本案诉讼,因为当事人就核发拆迁许可证的前置批文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土地批文提起了诉讼、提出复议申请,本案需以上述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

针对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诉讼

2009年11月24日,富阳市国土资源局针对18位当事人作出拆迁裁决。12月2日,当事人骆学大等不服富阳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房屋拆迁争议裁决,先后 向杭州市国土资源局提出复议申请。同年12月22日,富阳市国土资源局向杭州市国土资源局提出答辩状和证据材料。2010年1月13日,申请人从杭州市国 土资源局复印了证据材料,其中一份是地字第330183200800137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2010年1月13日,我代理当事人向杭州市规划局提出复议申请,请求撤销上述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行为。4月7日,杭州市规划局作出杭规复决(2010)03号行政复议决定,维持涉案核发涉案规划许可证行为。

2010年4月13日,我代理当事人向富阳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4月15日,国有土地上拆迁户也就同一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提出行政诉讼。按理,法院应该对 两案进行合并审理,可是,富阳市人民法院却在受理后,裁定中止了对我当事人提起的诉讼,而就国有土地上拆迁户提起的诉讼继续审理。直到,杭州市中级人民法 院对后者作出终审判决,富阳市人民法院(2010)杭富行初字第28-2号行政裁定,富阳市法院裁定驳回起诉,理由是,“本案与(2010)杭富行初字等 29号陶振山第十三人诉富阳市规划局、第三人富阳市土地储备中心规划行政许可一案的诉讼标的同一,现后案判决已发生法律,故本案诉讼标的应受该生效判决效 力所羁束。”

富阳市人民法院这一做法十分恶劣,实际上剥夺了当事人参加诉讼的权利。据说,富阳市人民法院这么做的理由,仅仅是因为规划局感到与我对庭很头疼。

国务院撤销省政府复议决定

经过交涉,我取得了上述拆迁许可证对应的征地批文是浙土字B[2008]-0108号浙江省建设审批意见书。

经过查阅浙土字B[2008]-0108号浙江省建设审批意见书报批材料,我发现《村民代表会议记录》“纪要内容”栏明确记载,“此次征地不含拆迁户宅基地”。也就是说,是富阳市国土资源局上报浙江省人民政府时歪曲了这一事实。

2010年2月8日,我代理村民们向浙江省人民政府提出复议申请,请求撤销浙土字B[2008]-0108号浙江省建设审批意见书。2010年5月7日, 浙江省人民政府作出浙政复决字[2010]38号行政复议决定,维持上述浙土字B[2008]-0108号浙江省建设审批意见书。认定涉案土地征收事项是 经三分之二以上代表表决同意的。 

2010年5月10日,我代理村民们继续向国务院提出复议申请。2011年8月28日,村民们收到了国务院国复[2011]199号行政复议裁决,以“在 原级行政复议过程中,原级行政复议机关对申请人不明浙土字B[2008]-0108号批复申请行政复议一案主要事实的审查存在遗漏。”为由撤销了浙江省人 民政府作出浙政复决字[2010]38号行政复议决定,责令其重新作出处理决定。

在我看来,国务院撤销浙江省人民政府复议理由是“主要事实的审查存在遗漏。”但浙江省人民政府复议决定对这一事实是有意回避。因此,国务院复议决定虽然责令重新作出处理决定,实质上是督促浙江省人民政府解决问题,或者说浙江省人民政府只能从实质上解决问题。

附:富阳东大道“城市客厅”综合体获“联合国人居经典最佳范例奖”

发布部门: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信息来源:富阳市规划局

日前,联合国人居署论坛暨联合国人居范例奖颁奖盛典在印度首都新德里举行。在此次人居奖颁奖盛典上,东大道“城市客厅”综合体(中大•杭州西郊半岛项目) 获得“联合国人居奖(中国)最佳范例奖”。该奖项旨在推动城市的和谐发展与可持续化进程,是继“联合国人居署迪拜国际范例奖”后设立的针对城市建设可持续 发展、绿色生态人居方面的全球荣誉。目前,富阳市东大道“城市小客厅”综合体总平方案已通过规委会审查,市政专项管线规划已批复实施。总量为800户的拆 迁户拆迁安置已完成650户,基本完成了沿线涉及电信、电视、网通、供气等公用管线的迁移,隧道工程建设有序推进。二期160余亩土地出让计划在年底前挂 牌,首期项目计划在年内动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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