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实施最终有赖于司法体制的改革,这些改革措施假如不及时推行的话,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实施将难以具备基本的环境和条件

财新《中国改革》 特约作者 陈瑞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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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以及《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已经于2010年7月1日正式实施了。两个规定的实施情况如何?目前尚没有一个权威的机构对此进行相应的案例统计、数据分析。

  因此,除了一些媒体上有过公开的、零星的报道外,还没有系统的案例进入到研究者的视野。所以,我以下的分析研究从典型性上来看有一定的欠缺,但这并不影响我们管中窥豹,看看这两个规则的实施情况以及规则制定者的目标在多大程度上得到了实现。在此基础上,我们能够考虑这个仅仅写在司法解释中,或许也有可能被写入《刑事诉讼法》的证据规则,在实践的运用中会面临多大的困境。

  通过三个途径,我收集和研究了十五个案例。第一个途径是媒体报道;第二个途径是从法院、检察院和律师事务所收集的案例;第三个途径是通过阅读互联网上律师所写的博客以及一些办案札记。

革命性的变化

  通过对这十五个案例的分析,我认为两个“非法证据排除规定”在具体的庭审中已经发挥了一些作用,我称之为“革命性的变化”。我没有过于看重案件的最后结果,而是看程序问题能否独立于实体审查,成为法庭审判的对象。

  具体来看,有以下几个结论。

  首先,针对非法证据排除的申请,不少案件都启动了非法证据排除的程序。这是一个非常可喜的变化。在此之前,中国的律师、被告人申请排除非法证据,很少获得法庭的重视。从这十五个案例来看,程序已经启动,有五个案例中警察出庭作证。这是2011年才开始出现的现象。

  其次,控辩双方专门就是否存在刑讯逼供、是否有违法证据,当庭进行了质证和辩论,显示出很强的对抗性。有个别案例中,控辩双方甚至势均力敌、针锋相对。

  最后要关注的是,过去证据排除的程序作为一种程序性的审查而依附于实体审查。法官往往在法庭调查阶段给予双方质证的机会,结论往往是在判决书中说排除还是不排除。

  现在出现的新动向是,在法庭调查之初,当辩方提出有刑讯逼供,要求调查非法证据的时候,法庭中止实体审查,而优先审查程序问题。在程序问题得到解决之后再恢复案件的实体审查。在恢复实体审查之前,要先给出一个结论:排除还是不排除。我将这种程序称之为程序审查优先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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