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奥巴马宣布在民主党初选中胜出,成为美国第一个黑人总统候选人。种族问题在美国曾经是一个沉重的历史负担,可以说负担至今还有,只是,随着鲍威尔将军担任美国参谋长联席会议主席(即美国三军的实际指挥者);随着赖斯出任共和党政府的国务卿,直到今天,年轻的第二代移民奥巴马在民主党的总统候选人选战中胜出,击败了老牌政治家希拉里,创造出一个新的历史记录,至少证明,美国的族裔成见在减少,种族融合在取得实质性的进步。然而,这些历史进步都是长久努力的结果。

美国的政治历史变化,建立在逻辑性非常强的法治传统基础上,每走一步,等于在确立一个知会全民的阶段性法律思考。进步的成果就以法律形式加以确定,待人们的认识进步了,再以新的案例判定来完善巩固。

美国种族问题也是一样,看上去五花六花的复杂景观,却由司法推进在保障历史进步的稳固和发展。

 

美国种族问题的历史渊源

 

美洲种族问题起于美利坚合众国诞生之前。先是南美的葡萄牙西班牙移民从非洲大量引进奴隶劳动,继而在北美的英国殖民地推行。在英王朝的纵容下,白人奴隶贩子和非洲捕捉贩卖同胞的黑人商贩结合,遂形成一个巨大的血腥行业。

人的历史进步来自于良知的醒悟,远在合众国诞生将近100年前,北美白人就开始因宗教思考而反省和批判奴隶制的不人道,开始一些禁止贩奴的地方立法。在美国独立战争前后,代表着美国主流思想的北方,开始出现大量禁止进口奴隶和彻底废除奴隶制的立法文件。例如宾夕法尼亚和马萨诸塞,就是在独立战争期间完成废奴的。独立之后,美国北方各州也纷纷跟进废奴。

在英国殖民时期,各殖民地相当于独立小国家,差别很大。例如南方的佐治亚,一开始是由英国总督规定不准蓄奴,在一系列政策失败后,反而在美国独立前开始大规模蓄奴。对蓄奴问题的认识差异和处理不同,形成美国独立后南北两方的政治紧张,并且在1860年导致南方各州准备脱离联邦。林肯最终决定,以战争拖住南方。1861年至1865年,美国经历4年的南北战争,双方共计有60万人的战争死亡。战后,曾经富庶的南方一片焦土,经济被摧毁。

战争不仅带来南方民众对北方的长期敌对情绪,也由于在战争后期林肯宣布废奴,使得南方民众把战争带来的痛苦迁怒于黑人。经过一段北方人主导的重建时期,南方回归自治,并且通过了一系列地方法,实行黑白种族隔离。例如,根据路易斯安那州1890年通过的法律,火车必须为白人和有色种族提供平等但隔离的不同车厢(汽车电车不在此列)。这条法律引起一场司法挑战,这就是布莱西诉弗格森案(Plessyv.Ferguson)。1892年6月7日,具有八分之一黑人血统的荷马·布莱西(HomerA.Plessy)故意登上一节专为白人服务的车厢,根据上述州法律,布莱西被认定为“有色种族”,因违法被逮捕。他将路易斯安那州政府告上法庭,指其侵犯了自己根据美国宪法而享有的权利。法官弗格森裁决州政府有权在州境内执行该隔离法,布莱西被判罚金300美元。1896年,布莱西上诉至美国最高法院。次年5月18日,最高法院以7:1的多数裁决:路易斯安那州的法律并不违宪,其原因是当时南方种族隔离法案都强调“隔离且平等”。这是美国《独立宣言》在要求和英国分离的时候强调的一条原则,而《独立宣言》的原则也是美国的立法依据之一。

用这样的逻辑死死咬住“平等”,是美国南方一系列种族隔离立法能够成功生存近百年的原因。当时在南方,白人去使用为黑人服务的公共设施,也是违法的。问题是白人多而富裕,他们的公共设施普遍且条件更好,白人没有必要去使用专为黑人服务的设施。在上世纪60年代美国南方黑人民权运动之前,美国的南北方在种族相处的状况上是有本质不同的。在北方,黑人早就融入社会中,黑白矛盾是密切相处之中文化差异和利益冲突带来的矛盾。在南方则更多的是种族隔离中由于黑人状况差而带来的贫穷和屈辱。

 

寻求真正种族平等的黑人民权运动

 

1909年,美国全国有色人种协会成立,他们要打破南方的种族隔离,首先把教育作为司法挑战的突破口。

循“隔离且平等”原则,联邦最高法院在1896年也对教育作过裁决:只要黑白学校有相同的地位,那么隔离制度是合法的。此后,全国有色人种协会协助一系列与教育相关的种族隔离案件进行司法告诉,最后以著名的布朗案取得决定性胜利。

布朗是住在堪萨斯州托皮卡的小学生。她和姐姐每天要去五英里之外的黑人小学上学。她申请去临近家的白人小学,当地法律允许人口大于1.5万的城市可设立种族分离学校。布朗于是因种族因素遭教育局驳回。全国有色人种协会协助13位家长一同参与布朗案集体诉讼,要求停止种族隔离政策,指控学校侵害了布朗据宪法保障的同等保护权。

1954年5月17日,最高法院沃伦大法官以法庭上的证据指出,教育是否平等,不能光看校舍、课程、教师工资等“有形因素”,主要还得看分离的教育制度的“后果”。证据表明,种族分离的学校制度,在黑人儿童中造成自卑感,这种自卑感对他们精神和心智的伤害不可弥补。因此,最高法院作出了历史性判决:“公共教育领域里,分离且平等的说法是站不住脚的。分离的教育设施,内在不平等。”学校的种族隔离违反了所有公民得到法律平等保护的宪法第14修正案,是违宪的。最高法院命令,联邦政府和各州政府有责任取消分离的教育制度。1955年,最高法院对布朗案再次作出判决,命令全国的联邦法庭在其判决中要求“用审慎的速度”废除黑白分校制度。这个判决也推动了南方黑人的觉醒。

1955年,在亚拉巴马州的蒙哥马利市,一名叫罗莎·帕克斯的黑人妇女,在一辆种族分坐的公共汽车上,没有按照规定给白人让座而被捕。她并不是想反抗什么,只是那天很累,烦了这“愚蠢的规定”。本来罚点款事情就过去了。罗莎·帕克斯回家,继续过她自己的日子。这一事件让后来的黑人民权运动领袖马丁·路德·金获悉,他当时是蒙哥马利市一个教堂的年轻牧师,只有26岁。他马上意识到这是一个推动南方变革的机会。作为牧师,马丁·路德·金想到“非暴力”的群众抗议,是一件很自然的事情。这个城市5.5万名黑人,开始了为期381天的对公共汽车罢乘的运动。更多的黑人劳工没有汽车,他们上班搭车,是公共汽车的主要乘客。这是一个令人动容的普通人争取尊严的抗议,非常“被动”的形式,抗议的风格“很基督教”。他们只是走着上班,只拥有“疲惫的双腿,疲惫的灵魂”。但是他们尊严觉醒:“不与邪恶的规章制度合作,不再给予汽车公司以经济上的支持。”

最终,也是司法判定作为进步的标志。1956年6月5日,联邦地区法庭判决亚拉巴马州和蒙哥马利市的有关法律违宪。1956年11月13日,这个判决得到联邦最高法院的支持,判决由政府支持的市公共交通系统不得实行种族隔离。

从上述判决可以看到,判例的逻辑是针对纳税人支持的公共服务体系。因为对于美国这样一个自由经济自然发展的国家,私人小商业的经营方式,国家历来是不干预的。因此这个判决并不涉及南方大量私人商铺的种族隔离,例如一些酒吧饭店是不给黑人提供服务的。

假如说有关教育的布朗案件的判例,是黑人民权运动的一个启动,那么,对罢乘运动的判决,可以说是引发了决堤。罢乘是被动的抗议,黑人只是不去坐车,而在1960年,一个黑人大学生发起了针对私人商业的“入座运动”,这是一个主动出击,就是你规定不为黑人服务,我作为黑人偏偏坐进酒吧和饭店去,不论你怎么对待我,我就是坐在那里不动,直至警察来带我去监狱。表面上看,它和罗莎·帕克斯事件一样,实质上却不同,因为罗莎·帕克斯不是一个蓄意挑战的行为。从所谓“非暴力抗争运动”来说,被动和主动也有本质的差别。入座运动很快成为真正的群众运动,在整个美国南方展开。

这个时候,可以说,黑人民权运动作为“运动”,大规模展开了。这是群众性的政治运动,有一批领袖,有计划的行动,有游行集会,最著名的是在林肯纪念堂前面,马丁·路德·金向全国发表演说:“我有一个梦想。”

 

理念和立法互动下的历史进步

 

回顾黑人民权运动,我们看到,它的成功是一个必然。首先,平等自由的理念从一开始就是美国的立国基础。在民权运动之前,美国的绝大多数地区,不管是黑人还是白人,长期以来都认为南方几个州的种族隔离政策是荒诞不经的。即便是在南方,不论是黑人还是白人的学校,孩子们受的教育,都是自由平等的基本理念。南方特殊局面的形成,有几方面原因,一是美国是由各独立的英国殖民地小国联合的“联邦”,联合后也是以各地自治为主,长期以来地方强而联邦弱,联邦很难立法干预地方。就像今天欧盟很难立法干预欧洲各国自己的法律一样。二是南北战争的爆发和南方因此受到北方军队的毁灭性摧毁,这一方面使得南方在特定领域形成对联邦的对抗情绪,另一方面联邦对干预南方也形成“心理障碍”。就像你第一次去人家家里干预,把人家房子烧了,第二次当然就会犹豫而驻足不前。但是,在美国其实每一个人都知道,南方的局面违背美国的立国理念,是撑不久的。因此,一旦黑人民权运动在南方开始,立即获得全国支持,这种支持最后还是落实在联邦立法上。马丁·路德·金就很明白这一点,在他的著名演讲中,他的“梦想”中的一个,就是联邦民权法律的进步。

联邦民权法的意思,就是美国人终于站起来说,是的,联邦不能干预地方自治,但是有一条底线,就是你不能违背我们的基本立国理念,不能侵犯基本人权,否则联邦还是有权干预地方的。它的通过不容易,是因为美国人的州自治相当于小国家主权一样不受侵犯。联邦立法扩权凌驾于州法之上,哪怕是一个局部,也是极为震撼的事件。最后,在肯尼迪、约翰逊两任总统的推动下,1964年联邦民权法终于出台。在此以后,还有一系列和民权有关的立法出来,地方立法侵犯民权的历史完全终结了。

1964年民权法的出台,有力支持了正在热火朝天中的黑人民权运动,一系列案件原来很难定罪,现在由联邦民权法判下来。地方种族隔离的立法,都在联邦民权法之下失效。我们说的“歧视”,常常认为是个人之间、民众之间的基于性别、肤色、种族、年龄等等的看不起,实际上,在政治、法律层面讨论的歧视,是立法规定不得在行为上侵犯人权,在法律上保障弱势群体。例如,一个人永远可能看不起另一个人,可是作为一个房主,你不得“有区别地”出租房屋,不能租给白人不租给黑人。此后,一系列联邦民权法的出台,不仅保障了黑人,也涵盖了所有弱势群体的权利。

但是反过来,立法和普法教育,也在增强民众对弱势群体的关怀和尊重,在增强对美国平等自由立国理念的具体理解和体会,在提高民众的“良善之心”,这在南方在北方都一样。

假如纯粹从立法规范去看,当然,一个屋主不可以不租屋给黑人,但是,他仍然可以在心里“歧视”黑人。所以,美国的历史进步,能够立法是一个证明,因为在一个民主国家,只有多数人赞同,才可能立法。

当奥巴马今天成为一个政党的总统候选人胜出,可以看到,历经漫漫长途,美国的立国理念再一次在民众心中闪出光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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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达是一对生活在美国的华人作家夫妇合用的笔名,两人都是1952年出生于上海,90年代初移居美国。我们在媒体上看到的文章和以林达为名出版的书多是太太李晓林的作品。原文链接:http://nd.oeeee.com/A/html/2007-10/14/content_278586.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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