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0月29日 20:25:03

2011年10月29日,中国人大网刊登了《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本次修法是小修改,未动格局,但诸多修改,意思不清,尚需明确,而“调解前置”和“一审终审”显得突兀,必须慎重论证。
 
 择其要,简评如下:
 【管辖放松,应诉即视为同意管辖,以后管辖异议会增加,管辖异议程序应进一步明确】将第三十八条改为第一百二十六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可以提起公益诉讼,但主体模糊,建议扩大到民间组织和个人】增加一条,作为第五十五条:“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有关机关、社会团体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及时举证,但予以罚款不妥,赔偿损失也难操作】第六十五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及时提供证据。未及时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据不同情形予以训诫、罚款、赔偿拖延诉讼造成的损失、不予采纳该证据。
 
 【单位证据如何处置,立法不明,单位是不能作为证人的】第七十二条 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有关单位的负责人应当支持证人作证。
 
 【对情况不紧急的财产保全时间也要明确,否则会无限拖延】“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调解要自愿,不能强制调解。法院主观调解,会造成案件审判无期限】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二十一条:“当事人起诉到人民法院的民事纠纷,适宜调解的,先行调解。”
  
 【一审终审,如果错了,要有救济,建议可以二审,但限于法律审】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六十一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标的额人民币五千元以下的民事案件,实行一审终审。”
 
 【担保物权案件管辖规定不明,因为单独起诉与共同起诉主债务人情况是不一样的】第一百九十四条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由担保权人依照物权法等法律,向担保财产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
  
 【没有逻辑的,公民再审条款】将第一百七十八条改为第一百九十七条,修改为:“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发生在公民之间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多余的支付令条款,支付令在实践中完全失败,应删去该相关规定】将第一百九十四条改为第二百一十五条,修改为:“人民法院收到债务人提出的书面异议后,经审查,异议成立的,应当裁定终结督促程序,支付令自行失效。“支付令失效的,转入诉讼程序,但申请支付令的一方当事人不同意提起诉讼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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